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孙某、李某某与孙某甲返还原物纠纷案

来源:   发布时间: 2023年09月19日

一、基本案情

孙某与李某某系夫妻关系,孙某甲系李某某之子,与孙某系继父子关系。孙某与李某某因居住的老房拆迁,获得新房一套,一直由孙某甲及其妻子居住,孙某甲及其妻子再无其他房屋居住。2022年,孙某因生病行动不便,与李某某共同搬进新房,与孙某甲及其妻子一同居住。后两家发生矛盾,孙某与李某某搬出新房,租房居住。2023年,孙某身体状况不佳,想回新房居住。因两家协商未果,孙某、李某某将孙某甲诉至法院,要求孙某甲及其妻子搬离新房。案件立案后,林某甲因无法接受父母将其诉至法院,双方发生进一步冲突,公安机关介入。该案最终以调解结案。

二、裁判思路

该案案情简单,权利关系清晰,但若一判了之,定将激化矛盾,给家庭生活埋下隐患,造成“案结事不了”。通过联系当事人发现,虽然孙某与李某某系再婚,孙某与孙某甲系继父子关系,但各方共同生活时间久,情感基础深厚,且孙某、李某某与孙某甲之子关系良好,双方的矛盾冲突均发生在孙某与李某某搬进新房之后,此前并无争执,故该案适合通过调解结案。

三、法律适用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二百零九条 不动产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经依法登记,发生效力;未经登记,不发生效力,但是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二百二十九条 因人民法院、仲裁机构的法律文书或者人民政府的征收决定等,导致物权设立、变更、转让或者消灭的,自法律文书或者征收决定等生效时发生效力。

第二百三十三条 物权受到侵害的,权利人可以通过和解、调解、仲裁、诉讼等途径解决。

第二百三十五条 无权占有不动产或者动产的,权利人可以请求返还原物。

第二百四十三条 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依照法律规定的权限和程序可以征收集体所有的土地和组织、个人的房屋以及其他不动产。

征收组织、个人的房屋以及其他不动产,应当依法给予征收补偿,维护被征收人的合法权益;征收个人住宅的,还应当保障被征收人的居住条件。

四、“不小办”的经验做法

一是“动之以情”。家庭纠纷背后的原因往往错综复杂,案件立案后,承办人及时联系当事人,了解双方真实想法。在沟通过程中,充当“防火墙”,帮助当事人回忆共同生活的和睦场景,唤起情感共鸣,同时,隔离恶言恶语,平复当事人的不满情绪。二是“晓之以理”。在当事人情绪平稳时,帮助其分析纠纷、冲突发生的原因,分辨对错,理清思路,同时,讲明法理,使当事人对裁判结果有所预判。三是争取支援。相较于法院而言,基层组织与当事人的联系更为紧密,更加清楚当事人的家庭状况和纠纷发生的深层次原因。本案审理过程中,承办人积极争取了村委、街道办事处的支持,相关工作人员数次到当事人家中做工作,对纠纷的化解起到了重要作用。四是控制节奏,坚持原则。在双方当事人均到庭调解的情况下,要注意控制调解节奏,避免“你一言我一语”造成冲突升级,破坏调解成果。同时,当法院调解初见成效,若一方当事人提出进一步扩大利益的诉求,应当坚持原则,对不合理的诉求予以拒绝,以彰显司法公正。

五、典型意义

“家是最小国,国是千万家”。有了家庭的和睦,才有国家的安定。随着经济的发展,城镇化进程加快,许多家庭在巨大的征迁利益面前容易迷失方向,甚至摇摇欲坠。随着矛盾升级,法院将成为为他们定分止争,恢复家庭稳定的最后一道防线。法律是冰冷的,但执法者可以是温暖的。感同身受,急当事人所急,忧当事人所忧,是在法律中注入温情的一条通道。本案案虽小,但对两个家庭来说“事不小”;本案案虽小,但矛盾的化解汇聚了法院、村委、街道办事处的多方力量,充分体现了“小案事不小,小案不小办”的重要理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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