继父子为拆迁住房起纷争,亲情能否搬回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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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 发布时间: 2023年09月06日 | ||
一、基本案情 孙某与李某系夫妻关系,小甲系李某之子,与孙某系继父子关系。2019年,孙某与李某某因居住的老房拆迁,获得一套新房,一直由小甲及其妻子居住。2022年,孙某因生病行动不便,与李某搬进了新房,同小甲一家居住。后因生活琐事发生矛盾,孙某与李某外出租房居住。2023年,孙某身体状况不佳,向小甲提出回新房居住。但对此双方没有达成一致意见,孙某、李某将小甲诉至高新区法院,要求小甲及其妻子搬离新房。 高新区法院坚持“小案事不小、小案不小办”理念,积极争取村委、街道办事处支持,联合上门开展细致调解工作,最终成功调解结案,小甲向父母真诚道歉并定期给付赡养费,一家恢复了往日的和谐融洽。 二、裁判思路 高新区法院经审查,本案案情简单,权利关系清晰,但若一判了之,定将激化矛盾,给家庭生活埋下隐患,造成“案结事不了”。承办法官通过联系当事人发现,虽然孙某与李某系再婚,孙某与小甲系继父子关系,但各方共同生活时间较久,情感基础深厚,双方的矛盾冲突均发生在孙某与李某搬进新房之后,此前并无争执。因此法院认为本案为家庭矛盾纠纷,应通过细致地调解进行化解矛盾,维护亲情和家庭。 三、经验做法 一是动之以情。家庭纠纷背后的原因往往错综复杂,案件立案后,承办人及时联系当事人,了解双方真实想法。在沟通过程中,充当“防火墙”,帮助当事人回忆共同生活的和睦场景,唤起情感共鸣。同时隔离恶言恶语,平复当事人的不满情绪。 二是晓之以理。在当事人情绪平稳时,帮助其分析纠纷、冲突发生的原因,分辨对错,理清思路。同时,讲明法理,使当事人对裁判结果有所预判。 三是争取支援。相较于法院而言,基层组织具有地缘、亲缘优势,与当事人的联系更为紧密,更加清楚当事人的家庭状况和纠纷发生的深层次原因。本案审理过程中,承办人积极争取了村委、街道办事处的支持,相关工作人员多次到当事人家中做工作,对纠纷的化解起到了重要作用。 四是控制节奏。在双方当事人均到庭调解的情况下,注重控制调解节奏,避免“你一言我一语”造成冲突升级,破坏调解成果。同时,当调解初见成效,若一方当事人提出进一步扩大利益的诉求,坚持原则,对不合理的诉求予以拒绝,以彰显司法公正,提高调解的成功率。 四、法官心语 “家是最小国,国是千万家”。有了家庭的和睦,才有国家的安定。随着经济的发展,城镇化进程加快,许多家庭在巨大的征迁利益面前容易迷失方向,甚至摇摇欲坠。本案虽小,但对当事家庭来说是“天大事”,高新区法院秉承了“如我在诉”的理念,坚持“小案事不小,小案不小办”,急当事人所急,忧当事人所忧,在法律中注入了温情,让家庭纠纷迎刃而解,恢复了往日和谐温暖的家庭氛围。 五、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二百零九条 不动产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经依法登记,发生效力;未经登记,不发生效力,但是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二百二十九条 因人民法院、仲裁机构的法律文书或者人民政府的征收决定等,导致物权设立、变更、转让或者消灭的,自法律文书或者征收决定等生效时发生效力。 第二百三十三条 物权受到侵害的,权利人可以通过和解、调解、仲裁、诉讼等途径解决。 第二百三十五条 无权占有不动产或者动产的,权利人可以请求返还原物。 第二百四十三条 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依照法律规定的权限和程序可以征收集体所有的土地和组织、个人的房屋以及其他不动产。 征收组织、个人的房屋以及其他不动产,应当依法给予征收补偿,维护被征收人的合法权益;征收个人住宅的,还应当保障被征收人的居住条件。 (法官:穆子敬 撰稿人:穆子敬 袁传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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