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烟台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关于烟台骏新置业有限公司破产清算一案竞争选任管理人的公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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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 发布时间: 2022年07月27日 | ||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企业破产案件指定管理人的规定》及《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企业破产案件管理人管理办法(试行)》,本院决定采取竞争方式选任中介机构担任烟台骏新置业有限公司破产清算案件管理人,现将有关竞争选任管理人的事项公告如下: 一、烟台骏新置业有限公司基本情况 烟台骏新置业有限公司于2020年12月15日成立,登记机关为烟台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企业性质为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为烟台高新区科技大道59号海科大厦23楼,注册资本为500万元,经营范围为一般项目:房地产咨询;社会经济咨询服务;市场营销策划(除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外,凭营业执照依法自主开展经营活动)许可项目:房地产开发经营(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具体经营项目以审批结果为准)。 烟台龙门建筑有限公司主张,烟台骏新置业有限公司拖欠烟台龙门建筑有限公司工程款39982577.6元,烟台龙门建筑有限公司作为债权人至今未能获得清偿,且因烟台骏新置业有限公司经营不善,严重资不抵债,明显缺乏清偿债务的能力。我院已裁定受理烟台龙门建筑有限公司对烟台骏新置业有限公司的破产清算申请。 二、申报方式 申报机构应于申报期限届满前向本院提交申请书(一式八份)及与申请书内容相对应的证件、资料、凭证。申请书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1.申报机构的成立年限、规模、业绩及破产管理人团队的建制情况; 2.被人民法院指定为破产和强制清算案件管理人情况; 3.承办与本案同类案件的情况; 4.承办的破产和强制清算案件被各级法院评为典型案例的情况; 5.人民法院和债权人会议对其履职的评价; 6.管理人团队负责人和拟委派为本案管理人团队项目负责人的执业经历和业绩; 7.拟派出管理人团队常驻人员的数量(最少3人)及派出人员的执业证号、执业经历和业绩; 8.参与本案竞争的优势; 9.如被指定为本案管理人的工作方案; 10.对管理人报酬的初步报价; 11.不存在依照法律法规、司法解释应当回避或依法不应当被指定为管理人情形的声明。 每项应当提供证明材料,书面陈述意见一般在2000-5000字。 三、报名及现场评价时间 报名期限截至2022年8月5日17时30分(以收到材料为准),并定于2022年8月8日14时在烟台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进行现场评价。 四、选任规则 1.本院采取竞争方式选任管理人; 2.列入《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企业破产案件管理人名单》机构管理人中一级以上管理人可申报本案破产案件管理人; 3.参与竞争的机构在三年以内没有担任过被申请人的法律顾问,三年以内没有代理过被申请人的案件; 4.由本院管理人评审委员会委员按照《评分标准》的要求,对申报主体的专业水准和履职能力、从业经验、机构规模、管理方案和初步报价等方面进行不记名综合评定,选择最终入围机构,并予以公告; 5.参加现场评价的机构每家演讲时间不超过十分钟,现场可演示PPT。 五、报名地点及联系人 报名地点:烟台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报名咨询及案情咨询:烟台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李春旭 0535-6922811 联系地址:烟台高新区蓝海路1号高新区法院,邮编264000。 特此公告 附件1:询邀函回执 附件2:评分标准 二〇二二年七月二十七日 附件1: 询邀函回执 烟台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已收到贵院2022年7月27日“关于烟台骏新置业有限公司破产清算一案竞争选任管理人的公告”及附件,并已知晓于2022年8月8日14时至烟台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参加现场评价。 经研究,我单位确认报名烟台骏新置业有限公司破产清算案管理人的竞争选定。 年 月 日 附件2: 评分标准 根据社会中介机构的专业水准和履职能力、从业经验、机构规模、管理方案和初步报价、现场表现等项目评审,总分100分。 一、专业水准和履职能力(25分) (一)法院在正式文书中综合履职评价为优秀的得5分。本项满分5分。 (二)法院针对个案履职评价为优秀的每案得1分。本项满分5分。 (三)债权人会议针对个案履职评价为优秀的每案得1分。本项满分10分。 (四)近三年承办的破产和强制清算案件被最高人民法院评为典型案例的每案得1分,被高级人民法院评为典型案例的每案得0.5分,被中级人民法院评为典型案例的每案得0.3分。同一案件被多个法院评为典型案例的,按最高级别计分不重复计分。本项满分2.5分。 (五)参与营商环境建设,为法院营商环境测评后援团成员的,每次得0.5分。本项满分2.5分。 二、从业经验(30分) (一)纳入法院管理人名册的每年得0.5分。本项满分5分。 (二)被法院指定为破产和强制清算案件独立管理人的每件得0.5分、联合管理人的每件得0.2分、清算组成员的每件得0.2分,本项满分15分。 (三)被法院指定为一类案件或案件分类前同“一类案件”独立管理人的每件得0.5分,本项满分5分。 (四)被法院指定为与本案债权人和债务人类别、财产种类、法律关系等同种性质破产和强制清算案件独立管理人的每件得1分。本项满分5分。 三、机构规模(10分) 律师事务所每拥有一名专职律师得0.3分,会计师事务所每拥有一名专职注册会计师得0.3分,清算公司每拥有一名专职法律、注册会计师资格证书人员得0.3分,专职人员情况以公告前一月社保和人员资格证书为准。本项满分10分。 四、管理方案和初步报价(25分) (一)针对本案提供了管理方案,根据方案的完整性、可行性、实用性、严谨性等得2至5分。本项满分5分。 (二)派出常驻破产和强制清算专职人员3人的得1分,每增加一人加1分。本项满分10分。 (三)初步报价必须在最高人民法院规定的幅度内,以平均报价为基准价,为5分,每高于基准价10%的减0.5分,每低于基准价10%的加0.5分。本项最低分为0分,最高分为10分。 五、现场评价(10分) (一)通过演讲能够展示社会中介机构的实力和风采,提出的工作计划和方案切实可行,报价合理,机制健全,措施得当,具备较高的从业经验和专业水准,具有解决疑难复杂问题的能力,能够胜任本案的管理人工作。本项得分2至6分,满分6分。 (二)在现场提问中,社会中介机构人员能够展示高超的职业素养,应答自如,切中实际,准备充分,经验丰富。本项得分1至3分,满分3分。 (三)社会中介机构演讲人员口齿清晰,声音洪亮,着装得体,行为举止大方。本项得分0分或1分,满分1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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