抢回所输赌资后又强迫参赌人员到银行支取钱款行为的认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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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 发布时间: 2021年12月23日 | ||
【刑事法治?司法观点】抢回所输赌资后又强迫参赌人员到银行支取钱款行为的认定 总结 根据相关法律规定,行为人仅以所输赌资或所赢赌债为抢劫对象,一般不以抢劫罪定罪处罚,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刑法的相关规定处罚。但本案中,被害人的赌资被当场分抢后,各被告人又采取暴力手段迫使被害人到银行支取钱款,此款系被害人的合法财产,已超越了所输赌资的范畴。该款的取得系各被告人共同拘禁、殴打行为所致。即使被告人没有分得钱款或没有与被害人到银行去支取钱款,也不影响抢劫犯罪行为的认定。故对各被告人及辩护人认为不构成抢劫罪的辩解及辩护意见不予采纳。关于各被告人的非法拘禁的行为,系劫取财物的手段行为,目的是以非法占有他人财物,应择一重罪处罚。 01基本案情 公诉机关吉林省榆树市人民检察院诉称:2016年2月11日22时许,被告人刘风手组织李百久、韩大伟、王振得、吴艳亮等十余人在榆树市龙祥小区16栋馨超市屋内推扑克赌博,赌注为每把牌每门押几千元,刘风手抽取红利1.1万余元。在2016年2月12日5时许,被告人刘风手伙同韩大伟、吴艳亮以李百久搞鬼为由将李百久四万余元的赌资分掉,后刘风手等人又以殴打的方式逼李百久从其银行卡上支取人民币2.6万元,刘风手又以不够给大家钱为由逼李百久写了一张3万元的欠条。被告人刘风手等人采用殴打等暴力方法非法拘禁李百久4个小时,同时逼迫和李百久一起来的杨冬梅、肖万成给拿钱,并对二人进行殴打,致肖万成轻微伤,非法拘禁杨冬梅、肖万成长达九个多小时。 被告人刘风手对公诉机关指控其犯有非法拘禁罪、赌博罪没有意见;对犯有抢劫罪有意见,辩称:没有逼迫李百久,是他同意支的钱,给出的三万元欠条也是自愿的,也没有殴打李百久、肖万成、杨冬梅,是经过双方协商一起去支的钱,李百久支出的钱我没得到钱。已赔偿被害方李百久、肖万成的经济损失,希望法庭从轻判处。 被告人韩大伟对公诉机关指控其犯有非法拘禁罪没有意见,辩称:不构成抢劫罪,没伙同刘风手分李百久的四万元钱,是刘凤手主动给我的,因为当时输了好几万元钱,刘凤手和对方怎么研究出欠条的事不知道。发生事之后,卷帘门放着,我们也出不去,关于刘风手跟对方是怎么谈的我也不知道,我们在赌博期间输的钱我得向放局的人说。从银行取回来的二万六千元钱也没得到,也没得到李百久去银行支取的钱。 法院经审理查明:2016年2月11日22时许至次日5时许,被告人刘风手组织被害人李某某和被告人韩大伟、王振得、吴艳亮及“小六子”(另案处理)等人在榆树市龙祥小区16栋馨超市屋内采取推扑克的方式,聚众赌博,抽头渔利,刘风手抽取红利人民币一万一千元。 2016年2月12日5时许,参与赌博人员认为庄家李某某在赌博过程中使用了技术手段,被告人刘风手伙同被告人韩大伟、吴艳亮以此为由将李某某在桌面上的四万余元的赌资分掉。后刘风手、韩大伟、王振得、吴艳亮、闫洪岩及“小六子”对被害人李某某、肖某某、杨某某进行拘禁并进行殴打,继续向三被害人索要所输赌资。当日九时许,发现李某某的手机信息体现其银行卡里有余额二万六千元,刘风手同李某某到银行支取现金人民币二万六千元,刘风手又以不够给大家返钱为由,让李某某写了一张三万元的欠条,在从银行返回的路上李某某乘机逃离。刘风手回来后,将取回的钱款交给“小六子”。各被告人继续逼迫肖某某、杨某某给拿钱,并让二人与其家属联系通过银行汇款,后未果。至2016年2月12日13时许双方离开赌博现场。经法医鉴定,肖某某系轻微伤。经和解,被告人刘风手、韩大伟、吴艳亮、闫洪岩的家属代为赔偿被害人肖某某、李某某的经济损失,二被害人表示对上述四被告人谅解,被害人杨某某对王振得谅解。 吉林省榆树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9年11月6日作出(2017)吉0182刑初19号判决:一、被告人刘风手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三万元;犯赌博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五年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四万元。 二、被告人王振得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六年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万元。 三、被告人韩大伟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五千元。 四、被告人吴艳亮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五千元。 五、被告人闫洪岩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五千元。 六、被告人刘风手违法所得人民币一万一千元予以没收,上缴国库。 七、责令被告人刘风手、韩大伟、吴艳亮、闫洪岩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杨某某经济损失人民币三千七百七十七元六角。 八、驳回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杨某某的其他诉讼请求。 02司法观点 法院生效裁判认为:被告人刘风手伙同被告人韩大伟、王振得、吴艳亮、闫洪岩采用暴力、殴打并非法剥夺他人人身自由的手段,迫使被害人李百久到银行支取合法钱款,数额较大,其行为均构成抢劫罪;刘风手以营利为目的,聚众赌博抽取红利,其行为已构成赌博罪。对刘风手应数罪并罚。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不当,予以纠正。在抢劫的共同犯罪中,各被告人均积极参与,作用相当,均系主犯。但被告人王振得、韩大伟、吴艳亮、闫洪岩作用相对较小。王振得在被判处有期徒刑刑罚执行完毕后五年内再犯判处有期徒刑之罪,系累犯,依法应从重处罚。刘风手、王振得到案后均如实供述犯罪事实,属坦白,依法可从轻处罚;韩大伟、吴艳亮、闫洪岩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并如实供述犯罪事实,属自首,依法可从轻处罚;刘风手、韩大伟、吴艳亮、闫洪岩的家属代为赔偿被害人肖万成、李百久的经济损失,并得到二被害人的谅解,酌情可从轻处罚。因各被告人给被害人造成的经济损失,依法应予赔偿。 本案争议焦点为:在赌博过程中,抢回所输赌资,又采取非法拘禁、殴打的方式强迫被害人到银行支取钱款是构成非法拘禁罪,还是抢劫罪。 在赌博过程中,抢回的所输赌资一般不以抢劫论处,但所抢的财产属被害人的合法财产,应以抢劫认定。根据相关法律规定,行为人仅以所输赌资或所赢赌债为抢劫对象,一般不以抢劫罪定罪处罚,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刑法的相关规定处罚。但本案中,被害人的赌资被当场分抢后,各被告人又采取暴力手段迫使被害人到银行支取钱款,此款系被害人的合法财产,已超越了所输赌资的范畴。该款的取得系各被告人共同拘禁、殴打行为所致。即使被告人没有分得钱款或没有与被害人到银行去支取钱款,也不影响抢劫犯罪行为的认定。故对各被告人及辩护人认为不构成抢劫罪的辩解及辩护意见不予采纳。关于各被告人的非法拘禁的行为,系劫取财物的手段行为,目的是以非法占有他人财物,应择一重罪处罚。 被告人刘风手伙同被告人韩大伟、王振得、吴艳亮、闫洪岩采用暴力、殴打并非法剥夺他人人身自由的手段,迫使被害人李百久到银行支取合法钱款,数额较大,其行为均构成抢劫罪;刘风手以营利为目的,聚众赌博抽取红利,其行为已构成赌博罪。对刘风手应数罪并罚。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不当,予以纠正。在抢劫的共同犯罪中,各被告人均积极参与,作用相当,均系主犯。但被告人王振得、韩大伟、吴艳亮、闫洪岩作用相对较小。王振得在被判处有期徒刑刑罚执行完毕后五年内再犯判处有期徒刑之罪,系累犯,依法应从重处罚。刘风手、王振得到案后均如实供述犯罪事实,属坦白,依法可从轻处罚;韩大伟、吴艳亮、闫洪岩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并如实供述犯罪事实,属自首,依法可从轻处罚;刘风手、韩大伟、吴艳亮、闫洪岩的家属代为赔偿被害人肖万成、李百久的经济损失,并得到二被害人的谅解,酌情可从轻处罚。因各被告人给被害人造成的经济损失,依法应予赔偿。 相关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三条 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方法抢劫公私财物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一)入户抢劫的;(二)在公共交通工具上抢劫的;(三)抢劫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的;(四)多次抢劫或者抢劫数额巨大的;(五)抢劫致人重伤、死亡的;(六)冒充军警人员抢劫的;(七)持枪抢劫的;(八)抢劫军用物资或者抢险、救灾、救济物资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一款 以营利为目的,聚众赌博或者以赌博为业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 作者:吉林省榆树市人民法院 张立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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