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套取银行贷款后转贷给他人?法院:借贷合同无效!

来源:   发布时间: 2022年01月07日

李某从银行贷款后将贷款转贷他人,因借款人未能及时偿还借款,起诉借款人要求返还借款并给付利息。近日,上杭法院审结该起民间借贷纠纷案,该民间借贷合同被认定无效,不支持李某要求支付利息的诉讼请求,判决被告蓝某、温某返还原告李某借款本金,并给付相应的资金占用费。

原告李某与被告蓝某、温某夫妇系邻居关系,原告长期从事养殖业,蓝某、温某此前做瓷砖生意,两方均有资金周转需要。由于被告蓝某个人征信不良,无法向银行贷款,蓝某、温某夫妇便向李某提出让其在贷款时多贷出款再转贷。2015年7月,李某以养殖需要为由从某银行贷款40万元后,当天即转借给蓝某、温某夫妇25万元,约定借款期限一年,按月利率2%计算利息。十来天后,蓝某、温某又以急需资金周转一个月为由再次向原告借款,李某以银行转账、取现交付方式凑足4.6万元借给蓝某、温某。后蓝某、温某只归还了1万元。因蓝某、温某未按约定期限且经多次延期后仍未还款,李某将二人诉至法院。

法院审理认为,民间借贷资金必须为自有资金。原告通过向金融机构贷款并出借给被告,其行为属于套取金融机构贷款转贷。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三条第一项规定,原被告之间的民间借贷合同属无效合同,双方均有过错,各自应承担相应责任。原告要求被告按借款时约定利率支付利息的请求不予支持,被告应当支付资金占用费。故判决被告蓝某、温某共同归还原告李某借款本金28.6万元,但不支持李某要求支付利息的诉讼请求。

法官说法:《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2020年修正)》规定,套取金融机构贷款转贷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民间借贷合同无效。该规定对不使用自有资金,套取金融机构贷款放贷的行为进行了否定性评价。出借人套取金融机构贷款又转贷给借款人的,除了借款合同无效,无法向借款人主张利息外,还可能因自己无法及时偿还银行贷款而面临被起诉、被纳入不良征信的风险。若转贷行为获利数额较大,构成高利转贷罪的,出借人还将获罪入狱,得不偿失!  (来源:上杭县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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