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海阳市人民法院2010到2014年故意伤害刑事案件收结案数量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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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 发布时间: 2015年04月09日 | ||
故意伤害案件是刑事案件中较为常见、多发的一类案件,也是影响社会安定的因素之一。为更好地促进和谐社会建设,总结近年来我市故意伤害案件的特点、发生原因,笔者对这类案件进行了调研。现分析如下。 一、近年来故意伤害案件的有关数字 2010年收案68件,2011年收案70件,2012年收案72件,2013年收案87件,2014年收案85件。
结合上述数字并通过抽查卷宗,笔者认为近年来的故意伤害案件具有如下特点: 一是故意伤害刑事案件近年来逐年增多。从上述数字可以看出,2010年收案68件,到2013年达到85件,而回溯到2003年,故意伤害案件仅结23件。故意伤害案件一直在逐年上升。 二是所收案件中,公诉案件所占比重较大。故意伤害案件属于可自诉的刑事案件。但2010年以来,法院受理的故意伤害案件中,并没有自诉案件,均为公诉案件。而按照程序,公诉故意伤害案件的来源系公安机关侦查后移送起诉。由此可看出,近年来法院受理的故意伤害案件均经过了公安机关处理。出现这一特点的原因,笔者认为,首先是对群众来说,“自诉”是非常陌生的诉讼形式,不少人甚至根本不知道还有这么一种刑事诉讼方式,发生了伤害事件,他们最直接的反应是“打110”。因而导致自诉刑事案件几乎绝迹;其次,当前,公安部门大力强化效率意识,出警迅速,能够较有力地制止正在进行的一些故意伤害案件,因此当事人往往选择报警,而一旦报警事件出现,警力能够及时赶到现场处理案件,这样就使绝大部分故意伤害案件直接进入了警方处理程序并最终转入公诉程序。 三是绝大部分故意伤害案件发生于农村,且有相当一部分发生于邻里之间。2010年至2014年所结案件中,被告人为农民的为298人,其他为177人。产生这一特点,除了与海阳法院做为一个县级法院,与农村接触紧密外,另一个重要原因是农村群众的法律意识仍然不高,在处理与他人的矛盾纠纷时缺乏必要的理性,导致一些本可以通过调解、协商方式解决的问题扩大化。 四是激情犯罪案件占大部分,当事人认罪态度较好,有明显悔罪表现。这类案件的起因多为口角和琐事纠纷,当事人彼此互不相让,进而发生殴斗。案件起因多为具有突发性、不计后果,双方往往都有一定过错。例如因喝酒、打牌、开玩笑、相邻关系处理等过程中双方口角而发生打斗的案件时有出现。事情发生后不少被告人又十分后悔,主动希望赔偿被害人损失,被害人也往往主动向法院要求对被告人从轻处罚。 五是出现了个别因“政治”因素而产生的故意伤害案件。近年来,在农村选举工作中,有个别人为一已私利在本村中到处拉选票,并视竞争对手为影响自己的“绊脚石”,暗中采取恐吓、雇人伤害他人等方式以排除异己。这类案件虽然不多,但却必须引起我们的重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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