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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成年犯罪人格识别与刑罚目的的实现

来源:   发布时间: 2016年11月16日

  该论文获2014年烟台中院论文评比二等奖

  未成年犯罪人格识别与刑罚目的的实现

  李龙泉  杨建平

  [摘要] 刑罚的目的在于预防犯罪。对未成人犯罪的人格分析,有助于刑罚目的的实现。重复犯罪人格主要表现为反社会人格、惯犯人格、缺陷人格。偶发犯罪人格主要表现为偏执人格、孤僻人格、压抑人格。刑罚个别化制度。在人格识别基础上的刑罚人别化。

  [关键词] 识别、刑罚、预防

  “无论对个人还是社会,预防犯罪行为的发生要比处罚已经发生的犯罪更有价值,更为重要”。[i]有效的犯罪预防取决于对预防对象的准确认识和辨别。对于犯罪人及犯罪心理的研究和识别可为犯罪预防提供具体的策略。目前法律和司法解释规定未成年人犯罪量刑时,几乎是一律从宽处理。理论界,未成人犯罪轻刑化、去刑化也成为主流意识。然而,司法实践中,从宽处理的未成年人再犯罪比例有所上升。笔者认为采取“一边倒”的量刑政策不利于实现刑罚预防犯罪的目的。而对未成年人犯罪的人格分析,有助于刑罚目的的正确实现。

  一、未成年人犯罪的人格分析

  

  犯罪人格主要是指个体在社会化过程中形成的自私、冷酷、残暴、缺乏道德和法纪观念、行为冲动等具有反社会倾向的不良个性心理特征。未成年的犯罪人格是导致未成年犯罪行为的重要因素。犯罪心理学研究发现:未成年人犯罪人格根据其主观恶性、成长轨迹、人身危险性,主要有重复犯罪人格与偶发犯罪人格两大类。

  (一)重复犯罪人格

  自刑罚产生以来,决定多数犯罪数量的恰恰是犯罪群体中的少数人。这种人格对社会具有重复性威胁或持续性危害。此类未成年人实施犯罪已经不在于有无外部的特殊刺激,而在于他们心理上已经出现一种稳定的犯罪心理,他们一旦启动犯罪,就会出现重复性犯罪,有的甚至以犯罪为生,即以犯罪作为解决个体问题的基本手段。

  这种人格类型又可分为两种情况:一种是具有遗传或生理背景而出现的人格危险倾向;另一种则是具有后天社会化缺陷而出现的人格危险倾向。

  具有遗传或生理背景的犯罪人格者从小就呈现出一种至今令人费解的人格障碍。龙勃罗梭认为,此类人为生而有犯罪性的人。[ii]他们出现行为问题的时间一般在早年(6-10岁),主要表现是顽劣异常并多有破坏性行为,随其年龄增长这类顽劣与破坏表现越来越严重,进而从对家庭的困扰蔓延到对学校周围人的扰乱,最后到危害社会,直至构成严重犯罪。这类人在犯罪人群中所占比例约为10%。在重刑犯群体中所占的比例更高,约占19%。

  具有后天社会化缺陷的危险人格者,其人格问题明显地形成于他们早年的生活经历中。他们犯罪的主要原因是其在人格形成的关键期(18岁之前),即基本社会化过程中出现了问题。龙勃罗梭认为,此类人为疯狂犯罪的人。[iii]由于人格具有一旦形成终身伴随的特点,因而早年形成的异常人格也会决定人一生的社会行为方式的异常。这类人往往在接近成年时开始实施违法或犯罪行为,然后,因为带有问题的观念和习惯已经形成、很多心理问题也难以改变,他们在其后的生活中往往以他们自己最熟悉和习惯的方式行为,包括自私、冷漠、残忍、冲动等,所以,他们遇到适宜机会就会犯罪,甚至没有机会寻找机会也要犯罪。正是由于犯罪是这些人解决日常生活问题时最容易的选择,因而这类人大多以犯罪为生。[iv]

  (二)偶发犯罪人格

  犯罪群体的多数人其犯罪心理往往源于因生活刺激而偶然引发的一种心理危机现象,从而对社会造成突发的或令人意外的犯罪危害。与重复犯罪人格不同的是,偶发人格类的犯罪人其犯罪行为的发生往往有一种反常的感觉和特点,其制造的犯罪数量虽然不及重复犯罪人格类制造的犯罪数量多,但是其危害后果有时也不亚于重复犯罪人格类的犯罪。

  反常的表现之一是攻击性。这是因为偶发犯罪心结发生的“刺激源”往往不是“无生命的客观对象”,而是社会生活中遇到的“他人”,如因他人的力量强大而带来的心理压力感,因他人的敌视而带来的恐惧感,因他人的不同意志而带来的挫折失败感,因他人的期待带来的焦虑感等,这些压力、恐惧、挫折和焦虑等恰恰是偶然犯罪心结发生的原因。因此,未成年人犯罪人的危险心结发泄对象也多为“他人”目标,而且必是置“他人”于死地而后快。他们有的公开作案,也有隐秘作案;有的不仅杀他人,而且还自杀。

  反常的表现之二反差性。这一特性主要表现在一些受过良好教育,有很好的社会地位,甚至家庭美满的人突然实施犯罪行为。如家庭美满却可在一夜之内残忍地杀人等。这些案件的当事人在案发前几乎没有任何犯罪的征兆,他们有理性,有控制力,甚至平时表现比较优秀,完全不需要通过犯罪解决生活问题,可是他们竟然实施犯罪行为,且不胜枚举。

  反常第三种表现是是随意性。由于这类人作案前大多具有正常生活背景,也一直表现正常,所以,他们作案动机常常让人感到困惑。如因陌路人在马路上看了其一眼,即上前用刀将其刺伤。其犯罪动机不具有一般犯罪所具有的动机内容,既不为财也不为性,不为报复也不为排除某阻碍者,不明动机让人对他的犯罪疑惑不解。

  偶然性犯罪的心理问题容易找到切入点,往往与某种刺激、心理创伤或不良情绪积累有关。同时,他们有正常生活的能力,包括学习能力与生活能力,他们有着正常的经历与生活背景,当然有的心理创伤也有潜伏期,虽然平时表现完全正常,只要遇到与其心结相关的刺激就会出现明显的心理问题。这类人本来可以正常生活,但他们却出人意外地犯罪,其中每一犯罪人在选择犯罪行为时都有其内心的一个危险心结。

  二、重复犯罪人格的具体表现与识别

  根据未成年人犯罪的社会危险程度和本能表现,重复犯罪人格主要表现以下几种:

  (一)反社会人格

  反社会人格表现对社会的敌视性。往往自幼就表现出无故的顽劣与破坏性,缺乏自然情感并无法通过后天抚养和教育予以改变。反社会人格的防控首先在于如何发现和识别。因为反社会人格属于一种发生原因至今不明的人格障碍。既然发生原因不明,又不可以通过医学手段治疗,所以,对于这类人格障碍的危害预防重点要找出其基本特征或规律,如破坏性表现出现的时间,主要体现在哪类心理现象中,通过什么方法可判断其属于这类人格问题等。通过这种研究可早期识别和发现这类人格障碍,然后予以监控。类似于对某些危险传染病在不可治愈的情况下先要控制其危险扩展一样,甚至要有专业的跟踪监控。

  反社会人格的特征可从一个人的动态成长表现中发现。反社会人格大多在早年、在他稳定居住的地区就有不良表现。笔者在此只能提出浅显的研究观点,可初步把握他们的心理特征,以下特点仅供参考:(1)童年期早期就有顽劣表现;(2)家庭结构与功能基本失常;(3)缺乏自然情感;(4)道德白痴;(5)善于谋划犯罪和控制他人;(6)犯罪具有嚣张和公然的特点;(7)对自己的行为从不后悔。

  (二)惯犯人格

  惯犯人格是因为一个人从小或长期生活在“以不择手段为生存方式”的环境中,家庭残缺和人生无序,社会对犯罪的预防和镇压措施无效导致的犯罪人格。[v]惯犯人格与反社会人格有着明显不同。虽然他们早期没有异常顽劣的行为表现,但他们成长的家庭具有明显的异常或缺陷。所以,他们大多有一个早年离家出走的背景,在流浪或游走几年后,即14-18岁前后会在异地(非户口所在地)出现不良行为问题。他们最初被警察接触往往因一些轻微的违法行为,如在街头或菜市场的小偷小摸,或为争地盘而与他人斗殴等。警察对这类行为进行最初的处置也较轻,往往经过教育释放,通知家长领回去,稍重的处罚多为少年管教。警察一般并不重视这类违法少年。但是,符合上述条件越多的少年就越要引起重视:第一,他的年龄还未成年;第二,他眼前没有温暖的家庭,一人在外流浪;第三,开始实施偷窃等违法行为。这三点已经是一种危险人格发展的迹象,识别此类人格,要有意识地观察这类人员的生活情况。以下特点仅供参考:(1)未成年时期离家出走的人;(2)父母本身具有不良表现;(3)有流浪经历;(4)初期违法有生存性需要特点;(5)出现重复犯罪,具有上瘾的状态;(6)在看守所和监狱的时间超过二年;(7)没有稳定生活的基础。

  (三)缺陷人格

  缺陷人格的核心问题是后天人格形成出现问题,从智力到观念、从兴趣到性格,这种人格缺陷导致他们以犯罪方式解决人生难题。

  缺陷人格与惯犯人格相近,也属于后天形成的人格问题,不同之处在于,缺陷人格者大都生活在一个家庭结构较为健全的背景下。他们没有经历过孤独无助,也没有经历过流浪乞讨,从没有体会过生活的艰辛。这类人员之所以犯罪是因为他们没有形成自制力和忍耐力,没有形成必要的观念,所以他们在表面讨好、背地里却不择手段满足自己的欲望。观察这类人可以从以下指标进行:(1)具有被宠溺抚养的条件;(2)行为任性、散漫,学习能学而不学;(3)虚荣心强,好偷机取巧;(4)遇机会犯罪并重复;(5)犯罪具有功利目的与投机表现。识别这类人员的难度略大于前两类人,一般只有在他们发案后通过对他们的心理调查才可发现。他们不像反社会人格者那样处处飞扬跋扈,也不像惯犯人格者那样生活异常。在家人或外人眼里他们还表现不错,甚至表面很友好。但在遇到犯罪机会时他们就会选择犯罪,且一而再、再而三地重复犯罪行为。

  三、偶发犯罪人格具体表现与识别

  由于许多偶发的犯罪因其缺乏研判的时间,而令人意外的犯罪因其缺乏犯罪的理由等都让人们难以事先察觉,让社会难以做出及时的事先防控,甚至无法做出迅速有效的及时反应。若说重复犯罪人格的发生与人的遗传或早期心理发展出现问题的话,偶发犯罪人格的发生则重点在后天人生经历的一些特殊事件上。当然,人格缺陷者更容易发生危险行为,就这一点而言重复犯罪人格问题与偶发犯罪人格问题也有交叉。与未成年犯罪有关的偶发犯罪心理大致有偏执、孤僻、压抑三大类型。

  (一)偏执人格

  偏执人格是在无法实现某一目标又无法自我调节适应现实的背景下形成痛苦的挫折感而引发报复犯罪。此类人格就是指一个人因感觉单一或狭窄到思维的定势与偏差而出现的认识偏执现象。偏执行为通常表现为纠缠于某一点琐事而不顾其他,并在固执心态下出现疯狂的报复举动,有的就构成犯罪。

  偏执型人格的未成年人很少有自知之明。这类犯罪人在犯罪前往往具有正常的社会生活,他们大多有一个正常的家庭和亲属关系,有正常的生活轨迹。他们之所以犯罪,就在于不能自我调整某一认识上的障碍,从而越陷越深,出现偏执的看法而实施疯狂行为。偏执的危险心理问题可以通过以下几个特点来观察:(1)广泛猜疑,无足够根据怀疑会被人利用或伤害,因此过分警惕与防卫;(2)过分自负,若有挫折或失败则归咎于人,总认为自己正确;(3)生活范围狭窄,或所接触社会面狭窄;(4)在平日里与人发生争论或争执时从不忍让,好走极端;(5)固执地追求个人不够合理的“权利”或利益;(6)好记仇,报复心强,睚眦必报;(7)易产生病态嫉妒。

  对于这类危险心理状态,心理干预既可从扩展其感觉范围入手,使其懂得只有尊重别人,才能得到别人尊重的基本道理,也可以引导其实施自我疗法,偏执型人格者自我分析自己的非理性观念。正解的心理干预存在避免他们出现犯罪行为并继续其正常社会生活的可能性。

  (二)压抑人格

  压抑,按《辞海》解释,"压"为积压,应该送出去的东西搁置不发。压抑人格的犯罪心理问题最典型的是极欲望的东西又在强烈地拒绝,在不满足时痛苦而满足后更痛苦之中进行攻击,在攻击他人之后选择毁灭自己。

  由于人们的意识具有“能够觉知”和“不能觉知”两种状态,因而当人对自己内心已经存在甚至对自己行为已经有影响的内容“不愿觉知”或“不能觉知”时,就会出现一种有意或无意地遮掩或抑制类的行为表现。有些人甚至通过犯罪的方式达到这种遮掩或抑制的目的。

  弗洛伊德在《精神分析引论》中曾指出:“以为症候的目的不是性的满足就是性的制止,癔病以积极的欲望满足为要点;强迫性神经症则以消极的禁欲意味为要点。”[vi]在某些变态犯罪中也可发现似乎缺乏犯罪动机,但犯罪人仍在重复同类犯罪行为。这种现象属于犯罪的“强迫性神经症”,其犯罪真实的心理问题就是希望通过某种行为禁止自己的某种欲望。如同让自己陷入成瘾状态的人大多是在逃避某种现实麻烦的道理相同。

  识别由压抑引起的危险心理问题可以通过以下几个方面来进行:(1)优柔寡断,意志薄弱,做事无主见;(2)改向行为,可能以恶作剧来释放能量;(3)感到外部压力太大,情绪低落;(4)个体的焦虑感会明显增强,自我感觉不好;(5)社交障碍,缺乏幽默,不善于调节紧张气氛;(6)可以认罪但拒绝陈述犯罪的理由等。

  这类心理问题的干预重点要鼓励他们正确面对社会现实不能用自己的标准去衡量社会的公平性,而应正视社会、承认差别、努力去缩小与别人的差距。

  (三)孤僻人格

  孤僻人格的犯罪心理就是孤独与融入社会的痛苦,他们无法表达自己,同时又对他人不理解自己感到愤怒,由此产生对所有人泛化性的仇恨和暴力。

  由孤僻引起的危险心理问题可以通过以下几个方面来进行:(1)具有自闭心理表现,不善表达;(2)很少与人谈自己的家庭或家人;(3)没有同性别的好友;(4)很少与人交流;(5)极少参加群体活动;(6)没有伙伴圈的娱乐交往;(7)有工作上或学业上受到挫折、遇到障碍的经历等。笔者曾审理过这样一起案件,一名未成年高中生追求其同班女同学,女同学不予理睬,其为达到自己喜欢的女同学理睬自己的目的,而想做一件引起女同学注意的事,便将其表妹骗至一防空洞中残忍杀死。这种孤僻、变态的人格,最终导致其产生荒唐的想法,从而导致悲剧的发生。

  这类心理问题的干预重点在6-16岁期间,鼓励他们积极主动地进行交友活动,在交友中学会信任别人,寻求友谊和帮助,交流思想感情,消除心理障碍。

  四、刑罚目的实现的心理学基础

  (一)未成年犯罪刑罚目的的界定

  刑罚的真正目的在于特殊预防与一般预防。特殊预防,是指通过适用刑罚对犯罪的人进行惩罚改造,预防他们重新犯罪。一般预防,是指通过制定和对犯罪人适用刑罚,威慑、儆戒其他人,预防他们走上犯罪道路。贝卡利亚在他的名著《论犯罪与刑罚》中这样清晰地阐释“刑罚的目的仅仅在于:阻止罪犯重新侵害公民,并规诫其他人不要重蹈覆辙。”[vii]联合国少年司法最低限度标准(北京规则),“少年司法制度应强调少年的幸福,并应确保对少年犯做出的任何反映均应与罪犯和违法行为相称。”[viii]这被称为“增进少年幸福”和“相称原则”。我国法律将未成年人犯罪的量刑目的界定为:惩罚为辅、预防为主。《刑事诉讼法》第266条规定:“对犯罪的未成年人实行教育、感化、挽救的方针,坚持教育为主、惩罚为辅的原则。”《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宽严相济刑事政策的若干意见》第20条规定“对于未成年人犯罪,在具体考虑其实施犯罪的动机和目的、犯罪性质、情节和社会危害程度的同时,还要充分考虑其是否属于初犯,归案后是否悔罪,以及个人成长经历和一贯表现等因素,坚持‘教育为主、惩罚为辅’的原则和‘教育、感化、挽救’的方针进行处理”。针对法律和司法解释的上述规定,理论界倡导未成年人犯罪慎用监禁刑甚至去刑化的呼声此起彼伏。笔者在此持不同观点。因未成年人案件不公开审理,未成年犯罪的刑罚重在特殊预防。当前未成年人犯罪呈上升趋势,且犯罪低龄化的趋势突出,一味地采取从宽处理的态度不利于发挥刑法预防犯罪的作用,从而最终也实现不了特殊的预防目的。

  (二)心理测评与刑罚个别化

  罪孽的轻重取决于叵测的人心堕落程度。[ix]笔者认为应根据未成年人犯罪的人格特征,建立量刑较为灵活的个别化刑罚制度。

  在未成年人案件审理过程中,对单一对象进行个别调查和访谈,充分了解一个人从出生到现今的成长经历、曾影响其心理的相关因素,还有特殊经历、心理创伤等资料,最终找出此人的心理症结所在,识别其人格表现,进行心理评估,对复杂的犯罪人格可委托专门的心理评估机构出具专门的心理评估报告,为随后的心理干预和正确量刑提供理性基础。

  对于未成年的心理识别可为犯罪预防提供具体的目标,即减少犯罪数量的努力在于控制重复犯罪人,使用司法手段可将重复犯罪人格的人与社会隔离。反社会人格和惯犯人格其心理特征具有反社会意识的顽固化、需要的畸形化和犯罪习惯的自动化,其行为特征具有犯罪行为的连续性、残忍性、疯狂性、组织性。[x]对于这样的未成年犯罪人,一律从轻或减轻并不能收到刑罚特殊预防的功效。所以,对于犯罪性质恶劣、后果严重、社会影响极坏、主观恶性很深的未成年犯罪人,也不一定必须实施减轻、从轻处罚,可以根据案件具体情况,决定是否减轻、从轻及幅度,必要时需以“恶”制恶,施以猛药,反而有利于其改造。此类未成年人犯罪宜在劳动改造中遂步对其教育挽救,使其回归社会,不可能在短时间内甚至在法官庭审中一蹴而就。

  而对于缺陷人格,偏执、孤僻、压抑人格的犯罪行为,通过社会调查,发现其心理症结,实施心理干预,对其心理深处进行疗伤,培养其自强、自信、自立的心态,使他们看到人生的希望。通过对他们犯罪心理的综合测评,评估其再犯的可能,然后予以从轻、减轻处罚。对于偶发性犯罪的未成年人,有悔改表现,具备监护、帮教条件,具有良好的可塑性和可造性的,应大胆地适用非监禁刑或免予处罚,使未成年犯罪人在社区矫正的过程脱胎换骨。

  结语

  马克思主义认为,社会存在决定社会意识。客观世界是人们内心世界的源泉。未成年人犯罪是社会上的消极因素在一些具有不良心理因素的青少年头脑和行动中的能动反映。预防和减少未成年人犯罪,净化青少年心灵,仅靠刑罚是远远不够的,需要全社会为青少年成长创造一个健康向上的良好环境,“十年育树,百年育人”,这是一个系统的工程。

  (作者单位 :山东省海阳市人民法院)


  [i]参见:[德]李斯特《德国刑法教科书》2000年版,第20页至21页。

  [ii]参见【意】切萨雷·龙勃罗梭:《犯罪人论》中国法制出版社2000年版,第321页

  [iii]参见【意】切萨雷·龙勃罗梭:《犯罪人论》中国法制出版社2000年版,第321页

  [iv]李玫瑾:《犯罪心理现象中危险心结探析》,载《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09年第5期。

  [v]菲利:《犯罪社会学》中国公安大学出版社1990年版,第24页

  [vi] 【奥]弗洛伊德:《精神分析引论》,高觉敷译,商务印书馆2005年版,第237页。

  [vii] 【意】贝卡利亚:《论犯罪与刑罚》-刑罚的宽和,中国法制出版社2002年版,第49页。

  [viii]王以真:《外国刑事诉讼法学参考资料》,北京大学出版社,1995年版,第51页

  [ix] 【意】贝卡利亚:《论犯罪与刑罚》-衡量犯罪的标尺,中国法制出版社2002年版,第79页。

  [x]梅传强:犯罪心理学,北京:法律出版社,2003年版,第231-234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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