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典》小课堂:蔡徐坤起诉商家侵犯肖像权,关于肖像权“众所应知”的小知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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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最高人民法院 发布时间: 2020年09月14日 | ||
近日,马尾法院受理了一起肖像权纠纷案件,案件的原告是中国内地知名艺人蔡徐坤。 蔡徐坤集歌手、演员、音乐制作人于一身,唱、跳、RAP、篮球俱佳,其作为知名艺人,姓名、肖像均具有极高的市场价值。原告经调查发现,被告福建某公司未经原告许可且未支付任何许可费用,在其网店中为推广其品牌减肥产品,擅自大量使用了原告的肖像和姓名,极易使众多浏览者及消费者误认为原告系被告代言人,或与被告存在某种合作关系,具有明显的商业属性。原告认为,被告明知未取得原告授权的情况下,进行了“傍知名IP”“搭便车”的不正当竞争行为,违背了商业道德标准,且构成虚假宣传及擅自使用他人有一定影响力的姓名的混淆行为,理应承担侵犯肖像权及不正当竞争等相关法律责任。原告遂向马尾法院起诉,要求被告立即停止侵害原告肖像权的行为、发布公开道歉和声明、消除不利影响,并赔偿原告经济损失300000元。 案件受理后,主审法官当即联系原、被告详细了解案情,发现被告侵犯原告肖像权事实清楚,即耐心做被告工作,释明被告的做法存在的法律风险及后果,最终被告主动提出愿意与原告达成和解,许诺立即停止使用原告蔡徐坤的肖像及姓名的产品及宣传照片等,下架被告线上或线下所有媒介任何形式所涉及侵犯原告蔡徐坤肖像及姓名的产品或宣传照片,限期清理完毕所有侵犯原告蔡徐坤肖像及姓名的本案涉诉产品,并愿意一次性支付原告蔡徐坤300000元及承担本案诉讼费。 法官说法: 肖像是通过影像、雕塑、绘画等方式在一定载体上所反映的特定自然人可以被识别的外部形象。而肖像权是指法律赋予自然人对自己形象再现的排他性支配权。作为人格权,肖像权既是民事权利、更是公民基本权利。侵犯肖像权的案例多见于未经许可使用他人肖像进行营利使用,比较著名的案例就有某公司使用“葛优躺”表情包发微博用于商业宣传,最终北京一中院判决某公司赔偿葛优经济损失7.5万元并赔礼道歉。 看到这里,可能有的朋友就要问了:“葛优躺”表情包我也经常用,是否会造成侵权呢? 在这个“斗图”时代,几乎每个人都在用表情包表达自己的情绪。本案中的原告蔡徐坤就曾经因为一段“唱、跳、RAP、篮球”的视频在网络上“爆炸式”传播,更成为了许多UP主、短视频制作人的制作素材。但是,不分场合地使用他人肖像的风险很大,一不注意就可能惹上官司,分分钟被要求索赔! 《民法典》第1019条规定,未经肖像权人同意,不得制作、使用、公开肖像权人的肖像,但是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民法典》第1020条规定,合理实施下列行为可以不经肖像权人同意:个人学习、艺术欣赏、教学科研时在必要范围内使用已公开的肖像;为实施新闻报道不可避免制作、使用、公开肖像;国家机关依法履行职责在必要的范围内制作、使用、公开肖像;为展示特定公共环境不可避免地制作、使用、公开肖像;为维护公共利益或肖像权人合法权益,制作、使用、公开肖像的其他行为。 该条规定改变了此前《民法通则》第100条以营利为目的使用他人肖像的限制条件,这就意味着尽管大部分明星对自己的表情包并不介意,但仅仅是普通交流中不正当使用公民肖像,例如明星真人表情包、综艺节目、影视作品的截屏以及对这些进行再创作形成的表情包,也可能构成侵犯他人肖像权。尤其是使用、传播一些恶搞、丑化、歪曲公民形象的表情包,则非常容易构成侵犯他人肖像权。一旦构成侵权,就需要承担停止侵害、消除影响、恢复名誉、赔礼道歉、赔偿损失等民事责任。自媒体时代,微信、微博等社交工具具有一定的传播功能,所以真诚聊天最重要,表情包使用需谨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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