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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法猎杀珍贵野生动物 两被告人获刑罚

来源:   发布时间: 2017年09月06日

  近日,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车排子垦区人民法院一审审理一起非法杀害珍贵野生动物案,以非法杀害珍贵野生动物罪判处被告人赵河有期徒刑一年零六个月,并处罚金1万元;以非法收购、运输珍贵野生动物制品罪判处被告人王林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二年,并处罚金5000元。

  2016年12月28日,公安民警在奎屯高速公路收费站例行对来往车辆进行安检时,在一辆私家车后备箱内发现了从一个塑料编织袋内渗出来的大片血迹。民警当即打开编织袋,发现2只已经死亡的黄羊,经询问及车内人员供述,民警遂将车内人员刑事拘留。

  黄羊是一种二级渐危国家重点保护动物,别称长尾黄羊,学名鹅喉羚。2016年11月中旬,被告人赵河遇到3只鹅喉羚,跟随着家养狗前去追赶并将1只鹅喉羚杀害。事后,赵河再次到野外荒地寻找鹅喉羚,并指使狗猎捕鹅喉羚3只。12月27日,被告人王林听说赵河有办法弄到味道鲜美的黄羊,为饱口腹之欲,次日,王林以每只1000元的价格购得2只鹅喉羚并使用私家车欲将其运到奎屯,没想到在奎屯高速公路收费站被民警人赃俱获。同日,被告人赵河也被公安机关抓获。

  车排子垦区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赵河违反了国家关于野生动物保护管理的相关法律法规,利用狗非法猎捕、杀害国家二级重点保护动物鹅喉羚3只,其行为已构成非法猎捕、杀害珍贵野生动物罪,应当依法承担刑事责任。被告人王林非法收9购、运输国家二级重点保护动物鹅喉羚制品,其行为已构成非法收购、运输珍贵野生动物制品罪,应当依法承担刑事责任。鉴于二被告人归案后能够如实供述其犯罪事实,认罪态度较好,法院根据二被告人的犯罪情节和危害程度不同,遂作出上述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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