机构名称 | 机构职责 |
综合办公室 (司法警察大队) | 负责协助院领导组织、协调、处理日常工作;负责外事活动安排和对外接待工作;负责工委管委、上级法院等上级有关部门召开的会议;承担本院会议和活动的会务安排;负责人大代表、政协委员以及执法监督员的联络工作,并对人大代表的建议和政协委员的提案进行督办;负责重大问题、重大敏感案件和重大敏感事项报告工作;负责车辆管理、物业服务等后勤保障工作;负责文秘、机要、保密、档案、报刊、图书等工作;负责送达中心、扫描中心、导诉安保等相关工作;负责审执诉服相关设备、标识等管理维护更新。负责卷宗扫描、档案管理工作;负责承担工会行政管理,文体活动组织等工作;负责妇女、计划生育工作;负责文明城市和文明单位建设工作;负责双招双引、新农村建设,做好部门结对共建财务及物资保障工作、征地搬迁工作;负责法治建设(普法)、述法民主测评相关工作;负责财务、国有资产(装备)和服装管理工作,拟定基础建设规划和计划并组织实施;负责报纸公告工作;负责维护机关安全保卫、庭审安全保障工作;协助执行、送达、信访维稳工作;协助市法院执行死刑押解工作。 |
政治部 | 负责全面从严治党工作;负责党的全面建设相关工作;负责意识形态、网络舆情等思想政治工作;负责政治安全工作;负责纪检监察和党风廉政建设工作;负责分党组(扩大)会议、院务会等重要会议组织统筹督办工作;负责干警队伍建设和纪律作风工作,协助纪委监察机关做好监督检查、审查调查工作;负责本院干警考核和工委管委、上级法院相关考核工作;负责联系服务群众大走访工作;负责干部选拔任用、人员招录、干部人事档案、评先树优组织推荐、退休工作;负责机构编制事项工作;负责工资津贴奖金工作;负责老干部、请销假备案、出入境管理等工作;负责人民陪审员管理工作;负责协调外包公司外包人员的管理和考核工作;内外网站发布内容相关审核工作;工委管委为民服务实事(年度工作要点)、工委管委每月重点工作报送;深化改革相关材料报送。 |
刑事审判庭 | 1.负责刑事案件(包括公诉、自诉;附带民事诉讼;发回重审、再审)立案、管辖权异议审查与处理、审判; 2.负责移送打击拒执犯罪前期协调; 3.负责缓刑、暂予监外执行的社区调查。 4.负责行政行为案件(含环境资源行政案件)立案审查(含管辖权争议的处理)和案件审理; 5.负责国家赔偿案件的立案审查和案件审理; 6.负责行政机关向本院申请执行行政决定的审查; 7.负责办理行政机关或者行政行为确定的权利人申请强制执行前的保全申请的审查和保全行为的实施; 8.指导行政争议审前和解工作并参与诉前调解和多元化解; 9.负责指导调解以及承办案件的诉前保全、诉讼保全和保全复议审查; 10.负责向本院申请的与本部门相关的再审、申诉审查和向上级法院申请的再审审核工作。 |
民事审判庭 | 1.依法审理立案庭经繁简分流移送至民庭的民商事案件;负责本部门承办的发回重审案件的审理; 2.牵头办理清算案件、破产案件; 3.负责指导调解以及承办案件的诉前保全、诉讼保全和保全复议审查; 4.指导人民调解员、行业组织、行政机关等对诉前调解案件送达确认、无争议事实固定、争议焦点梳理固定等; 5.参与诉源治理和诉前调解工作;对口联系指导镇街诉前调解工作; 6.负责向本院申请的与本部门相关的再审、申诉审查和向上级法院申请的再审审核工作。 |
立案庭 | 1.负责本院民商事(诉前调案件)立案审核; 2.负责立案审核前矛盾纠纷化解,对于不宜、不能、不应由本院立案的案件,严格把关,及时报诉服中心,诉服中心负责与上级法院、工委政法委、镇街、部门及调解组织等对接协调,努力通过非诉方式解决; 3.牵头诉源治理和诉前调解工作,入驻区“一站式”矛盾纠纷调解中心,指导非驻院人民调解员、行业调解组织、专业调解组织、行政机关诉前调解; 4.负责办理非诉程序案件,包括:选民资格案件,宣告死亡、失踪案件,认定自然人无民事行为能力、限制行为能力案件,认定财产无主案件,监护权特别程序案件,督促程序案件,公示催告程序案件和管辖权异议案件; 5.负责办理立案申请前的诉前保全案件、仲裁保全案件以及本部门指导调解、承办案件的保全案件和保全复议审查; 6.负责外地法院委托送达事项; 7.与综合办、政治部、审管办、诉讼服务中心共同负责诉讼服务大厅、立案区、调解区服务管理工作,具体负责指导、管理诉讼服务大厅立案、便民服务以及律师值班室、调解室、速裁法庭等各项工作。 8.负责办理适合速裁的案件,速裁案件办案数量占比本院一审民商事案件70%以上;办理本部门发回重审案件; 9.负责案件分流,依据案由、繁简程度,按照本意见规定的案件类型,在诉前向其他业务庭分流立案庭自选承办案件之外的民商事案件; 10.负责指导、培训、管理、考核(驻院及和为贵)人民调解员、行业调解组织开展诉前调解工作,审核其调解成功的案件,依据当事人申请决定出具相应法律文书、速裁或者向对应业务庭分流案件; 11.负责指导(驻院及和为贵)人民调解员、行业组织、专业调解组织、行政机关等对诉前调解案件送达确认、无争议事实固定、争议焦点梳理固定等; 12.负责与立案、调解、速裁有关的各数据平台的各项工作等; 13.负责上级法院立案督办,立案庭收到督办当日转交各督办案件分管领导,由分管领导交办相应部门负责人,督办期限内立案或者按照要求出具情况说明及报告; 14.负责向本院申请的与本部门相关的再审、申诉审查和向上级法院申请的再审审核工作; 15.负责万人成讼率相关工作。 |
执行局 | 1.负责执行案件审查立案工作(含执行管辖争议的处理); 2.负责以下执行案件的实施工作: (1)发生法律效力的民事判决、实现担保物权裁定、确认调解协议裁定及民事调解书、支付令是由本院一审作出或被执行财产位于福莱山、古现及大季家三个街道办事处及潮水镇辖区范围内的;(保全裁定和先予执行裁定由作出裁定的机构自行办理) (2)本院作出的刑事裁判涉财产部分、刑事附带民事判决、裁定和调解书; (3)发生法律效力的行政判决书、行政裁决书、行政赔偿判决书和行政调解书系由本院一审的; (4)经审查应由本院执行的行政机关申请执行的行政决定; (5)被执行人或被执行财产位于福莱山、古现及大季家三个街道办事处及潮水镇辖区范围内的发生法律效力的劳动争议裁决书、调解书; (6)被执行人或被执行财产位于福莱山、古现及大季家三个街道办事处及潮水镇辖区范围内的公证机关依法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 (7)上级法院指定由本院执行的仲裁案件的执行实施; (8)经上级法院协调指定本院执行其它法院的执行案件的实施。 3.负责以下指定或委托及协助事项的实施工作: (1)接受外地法院委托执行案件的执行实施以及委托事项的办理; (2)协助外地法院到本院辖区范围内进行执地执行时突发事件时的协助工作。 4.负责执行案件过程中的委托评估、拍卖工作; 5.负责办理以下执行审查类案件的办理: (1)执行行为异议(不包括在诉前或诉中保全中产生的异议); (2)案件人异议(包括在诉前或诉中保全中产生的异议); (3)本院作出的执行行为异议裁定经复议后发回本院重新处理的; (4)在本院执行的劳动争议仲裁裁决和公证债权文书的不予执行申请的审查。 6.负责办理执行信访工作; 7.负责执行监督工作; 8.负责执行案件和执行信访案件的统计、报表和登记、转办工作; 9.负责参与诉源治理和负责执前调解和执源治理工作。 |
审判管理办公室(研究室) | 负责审判管理、审委会、司法公开等;负责本院再审、第三人之诉发回重审案件和行政审判庭发回重审案件的审理;负责案件评查、司法统计、负责对外委托鉴定、评估、审计和指定破产案件管理人;牵头负责最高人民法院诉讼服务指导中心信息平台各项工作;负责信息调研宣传,起草重要的综合性文件、讲话、报告;负责司法建议工作;负责案例编写、征文;裁判文书、庭审评审;负责史志编写;负责信息技术、装备管理维护及内外网相关内容更新;负责营商环境工作;负责服务自贸区工作;负责服务企业工作;负责制定人民陪审员和速录员的管理使用办法;负责执行异议之诉案件的审理工作(含案外人执行异议、执行分配方案异议之诉和变更、追加被执行人异议之诉);负责再审案件的审理和第三人撤销之诉案件的立案审查和审理;负责向本院申请的与本部门相关的再审、申诉审查和向上级法院申请的再审审核工作。 |
诉讼服务中心 | 1.负责统筹全院涉诉信访工作: (1)涉诉信访按照“谁承办谁负责的原则”对内交办、督办、统计; (2)涉诉信访按照属事属地甄别原则对外对上移交、协调、办理情况呈报等; (3)参与日常接访和信访积案化解等; (4)负责离职、退休人员承办案件发生的涉法诉讼信访事项处理; (5)牵头打击非访证据材料的指导、审核、移送; (6)赴省进京信访值班等; (7)牵头信访三级终结工作; (8)负责司法救助工作材料的指导、审核、移送; (9)负责12368热线、信访申诉区、接访室和院庭长值班室管理工作。 2.负责立案环节已经发生信访的或有重大信访隐患的案件以及群体性纠纷、集团诉讼纠纷的案件,与上级法院、工委政法委、镇街、部门及调解组织等对接协调,努力通过非诉方式解决。群体性、集团诉讼等如有必要诉讼,负责出具示范性判例。 3.负责上诉案件的对接、督办及通报。 4.负责向本院申请的再审、申诉接待工作。 5.牵头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平安建设与市域社会治理工作。 |
行政审判庭 (综合审判庭) | |
内设机构职责调整说明: 1.刑事审判庭不再负责抚养费、抚养关系、亲子关系、收养关系、监护权、探望权等涉未成年人民事案件诉前调、审判工作,相关工作由办理民事案件的各内设机构负责。 2.以下工作职责由行政审判庭(综合审判庭)调整至刑事审判庭: (1)负责行政行为案件(含环境资源行政案件)立案审查(含管辖权争议的处理)和案件审理; (2)负责国家赔偿案件的立案审查和案件审理; (3)负责行政机关向本院申请执行行政决定的审查; (4)负责办理行政机关或者行政行为确定的权利人申请强制执行前的保全申请的审查和保全行为的实施; (5)指导行政争议审前和解工作并参与诉前调解和多元化解; (6)负责指导调解以及承办案件的诉前保全、诉讼保全和保全复议审查。 3.以下工作职责由行政审判庭(综合审判庭)调整至审判管理办公室(研究室): (1)负责执行异议之诉案件的审理工作(含案外人执行异议、执行分配方案异议之诉和变更、追加被执行人异议之诉); (2)再审案件的审理和第三人撤销之诉案件的立案审查和审理。 4.审判管理办公室(研究室)不再负责向本院申请的再审、申诉审查和向上级法院申请的再审审核工作,相关工作由各业务庭负责。 5.万人成讼率相关工作由立案庭负责。 6.再审、申诉接待工作由诉讼服务中心负责。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