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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隋,18岁,高中毕业,某便利店前售货员,本案原告。
适逢高考结束,不少考生“初出茅庐”,对暑期打工“跃跃欲试”,本案中的小隋曾经就是这样,没签劳动合同的他想要离职,老板却扬言拖欠的2个月工资分文不付。小隋作为社会主义法治社会新青年,哪里肯依?一纸诉状将便利店告到龙口法院。
小隋高中毕业后到被告便利店打工,每月2000元,工作3个月,要求便利店:1、支付拖欠的2个月工资4000元;2、支付未签订劳动合同的双倍工资4000元;3.支付经济补偿金2000元。
1、小隋称便利店欠其工资,应当提供证据;2、经济补偿金闻所未闻,便利店从未对任何离职人员支付;3、小隋不是劳动者,便利店也不属于用人单位,双方不需要签劳动合同,被告也不需要支付双倍工资。
好的,问题来了,那我们逐个分析,便利店的抗辩是否合理。
Q:小隋与便利店是否形成劳动关系?
A:成年人与适格单位原则上形成劳动关系。小隋属于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且非在校学生,属于劳动者;便利店属于在行政机关登记的个体工商户,属于用人单位。虽然小隋与便利店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但自用工之日起已经形成劳动关系。
Q:是否拖欠工资由谁举证?
A:工资问题大概率由单位举证。便利店作为用人单位应当建立工资台帐,而且在工资标准及是否发放的问题上便利店具有绝对优势地位。因此,便利店称已足额发放工资,但没有提供工资表等,法院不予采信。
Q:什么是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补偿金?
A:职工离职可拿到的除工资外的补偿。便利店没有为小隋缴纳社会保险,且拖欠其两个月的工资,小隋可以在提出解除劳动合同时索要经济补偿金。标准根据工作年限计算,工作不满一年计半月工资,每满一年计一个月工资。
Q:什么是未签订劳动合同双倍工资?
A:对单位不签劳动合同的一种惩罚。签订劳动合同是单位的义务。便利店自雇佣小隋起,超过一个月到一年内不签劳动合同的,应当每月支付2倍工资。
以上评析意见由《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七条、第三十八条、第四十六条、第四十七条、第八十二条为详细法律支持。
法官说法:
现实生活中,用人单位多基于其强势地位,不与劳动者签订书面劳动合同,发生纠纷时,不承认劳动关系,劳动者往往闷声吃亏。其实,劳动合同法为保障广大劳动者的权利,早就规定了不签劳动合同要支付双倍工资,及劳动者离职后的经济补偿金。这虽然是一个标的只有几千元的小案子,但却反映出劳动合同法的影响在生活中其实无处不在。劳动关系不规范会给劳动者和用人单位带来不同程度的损害。本案在法官的调解下,最终双方各自作出让步,以调解结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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