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录音作为佐证,民一庭依法维权

2014年09月28日
作者:龙口市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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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2年5月,王某到龙口市某机械厂单位上班。双方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2012年8月,王某在工作中右膝关节受伤,检查治疗一周后原告又回单位上班一段时间,于2012年11月因为腿部疼痛,回家休养再未回去工作。2013年2月份,王某向龙口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提出申诉,要求确认王某与该机械厂于2012年5月至2012年11月存在劳动关系,为今后另行主张相应的工伤待遇做准备。但机械厂拒不承认王某系该单位职工,因王某未能提交相应证据,龙口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裁决书,以王某未提交证据证明双方劳动关系为由驳回了王某的申诉请求。原告不服该裁决,向法院起诉。
    庭审中,王某提交了两份工友证明,同时向法庭提交了一段与被告法定代表人陈某的谈话录音,录音中,陈某明确表示:机械厂是他们家开办的,王某也是在工作中腿部受伤,同意给王某一定赔偿,但认为王某要求太高,如果愿意打官司愿意奉陪到底,看看到底谁能拖得起。
    上述证据经法庭庭审质证,结合王某提交的其他证据,法院依法认定了该录音证据的效力,并据此判定双方存在劳动关系,依法维护了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据民一庭材料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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