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龙口市人民法院指定企业破产案件管理人实施意见(试行)

2022年01月07日
作者:龙口市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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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为公平、公正审理企业破产案件,确保破产审判工作依法高效进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企业破产案件指定管理人的规定》,结合我院审判工作实际,制定本实施意见。

  第一章 随机方式指定管理人

  第一条 简单破产案件、普通破产案件指定管理人,一般应从本地管理人名册中指定。由管理人名册内的机构自愿报名,从报名的机构中随机指定。无管理人报名的,在管理人名册内的机构随机指定。

  第二条 采取随机方式指定管理人的破产案件,由破产合议庭报分管院领导同意后,将破产案件案号、名称、破产企业基本情况、所需管理人等级等事宜移送立案庭,立案庭负责在全国企业破产重整案件信息网、本院微信公众号等平台发布公告并组织摇号。

  第二章 竞争方式指定管理人

  第三条 重大破产案件指定管理人,可以采取公开招募的方式选任管理人,邀请编入全国各地人民法院破产管理人名册中的社会中介机构参与竞争,从参与竞争的社会中介机构中指定管理人。

  第四条 管理人选任公告,由破产合议庭报分管院领导同意后,由破产合议庭将破产案件选任管理人公告移送立案庭,立案庭负责在全国企业破产重整案件信息网、本院微信公众号等平台发布公告。

  第五条 立案庭负责对申报的社会中介机构的资质、是否入围法院名册、是否办理执业责任保险等进行审查并提出意见,向评审委员会报告。

  破产合议庭负责对社会中介结构承办案件情况、提交的破产工作方案等进行审查并提出意见,向评审委员会报告。

  第六条 采取竞争方式指定管理人的,本院应当组成专门的评审委员会进行评审。评审委员会的召集人由院长或者分管院领导担任,成员名单从评审委员会成员备选名册中产生,应当为单数,不少于5人。

  第七条 经召集人决定,可组织符合报名条件的社会中介机构进行现场演讲,介绍竞争方案。评审委员会应当结合案件情况,综合考量社会中介机构的专业水准、经验、团队实力、初步报价等因素,经投票选定票数排名前三的机构作为摇号备选机构。后由立案庭采用摇号方式从三家备选机构随机产生一家管理人,并通过摇号确定第一顺位和第二顺位的备选机构,作为需要更换管理人时的接替人选。若参与竞争报名的社会中介机构不足三家(含本数),且符合公告条件的,直接进入摇号程序。

  第三章 指定清算组为管理人

  第八条 企业破产案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指定清算组为管理人:(一)破产申请受理前,根据有关规定已经成立清算组,且符合规定的;(二)审理企业破产法第一百三十三条规定的案件;(三)有关法律规定企业破产时成立清算组;(四)人民法院认为可以指定清算组为管理人的其他情形。

  第九条 清算组为管理人的,人民法院可以从政府有关部门、编入管理人名册的社会中介机构、金融资产管理公司中指定清算组成员,人民银行及金融监督管理机构可以按照有关法律和行政法规的规定派人参加清算组。

  第四章 附则

  第十条 合议庭应当将指定管理人过程中形成的材料存入企业破产案件卷宗,债权人会议或者债权人委员会有权查阅。

  第十一条 本实施意见适用于本院办理指定管理人的破产清算、和解、重整案件。

  第十二条 公司清算案件,如需指定依法设立的社会中介机构及该机构中具备相关专业知识并取得执业资格的人员作为清算组成员,参照本实施意见执行。

  第十三条 本实施意见由本院审判委员会负责解释。

  第十四条 本实施意见自公布之日起试行。

  2021年6月7日

  附件一:本实施意见第六条评审委员会成员备选名册,具体名单如下:曲振涛、魏积嘉、陈波、徐德强、王培杰、王志江、仲航、高承楹、陈军、王维宽、袁娜、姜建军、孟庆成、曲岩、张亚男、赵瑜、张卫青。

  附件二:本实施意见规定的重大破产案件、普通破产案件和简单破产案件的分类标准如下: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可作为重大破产案件:

  (一)商业银行、证券公司、保险公司等金融机构及上市公司破产案件;(二)债务人财产价值或负债总额在3亿元以上的;(三)普通债权人人数200人以上或普通债权人和劳动债权人共计500人以上的;(四)债务人财产分散,在全国、全省范围内有较大社会影响的;(五)本院认为其他应属于重大破产案件情形的。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可作为普通破产案件:

  (一)债务人财产价值或负债总额在500万元以上、不足3亿元的;(二)普通债权人人数50人以上不足200人的,或普通债权人和劳动债权人共计100人以上不足500人的;(三)本院认为其他应属于普通破产案件情形的。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可作为简单破产案件:

  (一)债权债务关系简单,债务人财产价值或负债总额不足500万元的;(二)普通债权人人数不足50人的,或普通债权人和劳动债权人共计不足100人的;(三)债务人的主要财产、账册、重要文件等灭失,或者债务人人员下落不明,未发现存在巨额财产下落不明情形的;(四)债务人不属于国有企业,且财产容易变现的;(五)债务人无财产或财产不足以支付破产费用,股东等清算义务人愿意配合清算,不存在重大隐患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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