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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优化营商环境完善破产企业登记事项办理的实施意见(试行)

2022年08月22日
作者:龙口市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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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为贯彻落实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最高人民法院、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等联合印发的《关于推动和保障管理人在破产程序中依法履职进一步优化营商环境的意见》(发改财金规〔2021〕274号)文件精神,进一步做好破产企业登记事项办理,提升办理效率,降低办事成本,推动全市营商环境持续优化向好,结合我市企业破产处置工作实际,制定如下实施意见:

  一、支持管理人依法履职

  1.建立支持管理人依法履职工作机制。市场监管部门(包括市场主体登记机关,下同)应当按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积极支持和配合管理人依法履行接管、调查、管理、处分破产企业财产等职责,建立和完善与支持管理人依法履职要求相配套的工作机制。

  2.强化管理人身份认同。管理人经办人员可以持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裁定书、指定管理人决定书以及经办人员授权委托手续、有效身份证件,向市场监管部门申请办理破产企业档案查询、变更登记、注销登记、备案登记等手续。

  3.支持对破产企业持有股权的解封。市场监管部门应当依据破产法院或原查封法院出具的解除保全裁定书以及协助执行通知书,解除人民法院对破产企业持有股权的查封。

  保全措施解除后,破产法院应当及时通知原采取保全措施的法院。破产申请受理后,破产法院裁定驳回破产申请的,应当及时通知原采取保全措施的法院按照原保全顺序恢复保全措施。

  二、规范破产企业变更登记

  1.严格破产企业变更登记。在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破产清算程序终结前,或者破产重整、破产和解程序终止前,除经破产法院通知或者管理人申请,市场监管部门不予办理破产企业登记事项变更或相关备案业务。

  2.依法办理破产企业股东变更登记。根据人民法院裁定批准的破产重整计划,需要办理破产重整企业股东登记事项变更,但因企业原股东持有的股权已被质押或被法院查封,管理人无法申请办理股东变更登记的,破产法院可以采取出具协助执行通知书的方式,通知市场监管部门协助解除查封、涤除质押,并办理股权变更登记。查封解除或者质押涤除后,破产法院应当及时将有关情况告知质押权人和原采取保全措施的法院。

  3.建立破产企业相关人员任职限制登记制度。企业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违反忠实勤勉义务,未履职尽责,致使所在企业破产,被人民法院判令承担相应责任的,管理人可以持生效法律文书,向市场监管部门申请对相关人员的任职资格限制进行登记。

  三、落实破产企业简易注销制度

  1.破产企业简易注销制度适用范围。人民法院依法裁定宣告破产并终结破产程序的企业及其分支机构的注销,适用简易注销制度。

  2.明确申请材料要求。管理人申请办理破产企业及其分支机构简易注销登记的,应当提供以下材料:

  (1)企业注销登记申请书;

  (2)人民法院终结破产程序裁定书原件;

  (3)人民法院指定管理人决定书以及经办人员授权委托手续、有效身份证件。

  3.营业执照及公章遗失的处理。申请办理简易注销的破产企业营业执照遗失的,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免费发布营业执照作废声明或者在报纸刊登遗失公告后,可不再补领营业执照。

  因企业公章遗失或者未能接管等原因,无法在企业注销登记相关文书材料中加盖企业公章的,由管理人对该情况作出书面说明,加盖管理人印章即可,无需再加盖企业公章。

  4.破产企业股权被查封、质押情形下的企业注销登记。破产程序终结时,破产企业原股东持有的股权被质押或查封的,不影响管理人申请办理企业注销登记,市场监管部门应予办理。

  四、完善企业分支机构、对外投资的处理方式

  企业设有分支机构、对外投资设立子企业的,一般应由管理人在破产清算程序中对其分支机构、对外投资作出相应处理后,再向企业登记机关申请办理企业注销登记。

  管理人在申请办理企业的分支机构、对外投资设立的子企业注销或者变更登记过程中,应按照企业登记机关的要求,提交人民法院指定其为管理人的决定书,如因企业公章遗失或者未能接管等原因,致使无法在有关登记申请文书材料中加盖企业公章的,可参照前述有关规定,加盖管理人印章即可,无需再加盖企业公章;相关登记申请材料需要企业法定代表人签字的,由管理人负责人签字。

  五、实现破产重整存续企业的信用修复

  为挽救困境企业,加大对市场主体的扶持力度,市场监管部门应积极开展企业信用修复工作。对通过破产重整存续的企业,管理人凭人民法院批准重整计划的裁定,依法向市场监管部门申请移出“黑名单”,实现信用修复。

  六、强制清算案件,参照适用本实施意见。

  龙口市人民法院             龙口市行政审批服务局

  龙口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2年8月1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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