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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 当事人进行民事诉讼、行政诉讼,应当依照本办法交纳诉讼费用。
二、下列案件不交纳案件受理费:
(1)依照民事诉讼法规定的特别程序审理的案件。
(2)裁定不予受理、驳回起诉、驳回上诉的案件。
(3)对不予受理、驳回起诉和管辖权异议裁定不服,提起上诉的案件。
(4)行政赔偿案件。
(5)审判监督程序审理的案件(除外情形:A、当事人有新的证据,足以推翻原判决、裁定、向法院申请再审,法院经审查决定再审的案件。B、当事人对法院一审判决或裁定未提起上诉,一审判决、裁定或调解书发生法律效力后又申请再审,法院经审查决定再审的案件。此类案件按照不服原判决部分的再审请求数额交纳案件受理费)
三、财产案件根据诉讼请求的金额或者价额,按照下列比例分段累计交纳:
1.不超过1万元的,每件交纳50元。
2.超过1万元至10万元的部分,按照2.5%交纳。
3.超过10万元至20万元的部分,按照2%交纳。
4.超过20万元至50万元的部分,按照1.5%交纳。
5.超过50万元至100万元的部分,按照1%交纳。
6.超过100万元至200万元的部分,按照0.9%交纳。
7.超过200万元至500万元的部分,按照0.8%交纳。
8.超过500万元至1000万元的部分,按照0.7%交纳。
9.超过1000万元至2000万元的部分,按照0.6%交纳。
10.超过2000万元的部分,按照0.5%交纳。
四、离婚案件每件交纳300元。涉及财产分割,财产总额不超过20万元的,不另行交纳;超过20万元的部分,按照0.5%交纳。
五、侵害姓名权、名称权、肖像权、名誉权、荣誉权以及其他人格权的案件,每件交纳100元至500元。涉及损害赔偿,赔偿金额不超过5万元的,不另行交纳;超过5万元至10万元的部分,按照1%交纳;超过10万元的部分,按照0.5%交纳。
六、其他非财产案件每件交纳50元至100元。
七、劳动争议案件每件交纳10元。
八、行政案件商标、专利、海事行政案件每件交纳100元;其他行政案件每件交纳50元。
九、当事人提出案件管辖权异议,异议不成立的,每件交纳100元。
十、申请执行费按照下列标准交纳:
1.没有执行金额或者价额的,每件交纳50元至500元。
2.执行金额或者价额不超过1万元的,每件交纳50元;超过1万元至50万元的部分,按照1.5%交纳;超过50万元至500万元的部分,按照1%交纳;超过500万元至1000万元的部分,按照0.5%交纳;超过1000万元的部分,按照0.1%交纳。
十一、申请保全措施的,根据实际保全的财产数额按照下列标准交纳:
财产数额不超过1000元或者不涉及财产数额的,每件交纳30元;超过1000元至10万元的部分,按照1%交纳;超过10万元的部分,按照0.5%交纳。但是,当事人申请保全措施交纳的费用最多不超过5000元。
十二、申请支付令的,比照财产案件受理费标准的1/3交纳。
十三、申请公示催告的,每件交纳100元。
十四、申请撤销仲裁裁决或者认定仲裁协议效力的,每件交纳400元。
十五、破产案件依据破产财产总额计算,按照财产案件受理费标准减半交纳,但是,最高不超过30万元。
十六、以调解方式结案或者当事人申请撤诉的,减半交纳案件受理费。
十七、对财产案件提起上诉的,按照不服一审判决部分的上诉请求数额交纳案件受理费。
十八、被告提起反诉、有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提出与本案有关的诉讼请求,人民法院决定合并审理的,分别减半交纳案件受理费。
十九、诉讼中,当事人增加诉讼请求数额的,按照增加后的诉讼请求数额计算补交;当事人在法庭调查终结前提出减少诉讼请求数额的,按照减少后的诉讼请求数额计算退还。
二十、移送、移交的案件,原受理人民法院应当将当事人预交的诉讼费用随案移交接收案件的人民法院。
二十一、审理民事案件过程中发现涉嫌刑事犯罪并将案件移送有关部门处理的,当事人交纳的案件受理费予以退还;移送后民事案件需要继续审理的,当事人已交纳的案件受理费不予退还。
二十二、二审人民法院决定将案件发回重审的,应当退还上诉人已交纳的第二审案件受理费。
二十三、一审人民法院裁定不予受理或者驳回起诉的,应当退还当事人已交纳的案件受理费;当事人对第一审人民法院不予受理、驳回起诉的裁定提起上诉,第二审人民法院维持第一审人民法院作出的裁定的,第一审人民法院应当退还当事人已交纳的案件受理费。
二十四、终结诉讼的案件,已交纳的案件受理费不予退还。
二十五、《民事诉讼法》第118条规定、财产案件除交纳案件受理费外,并按规定交纳其它诉讼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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