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法院心理干预典型案例 |
||
来源: 发布时间: 2020年10月26日 | ||
山东高院:王某心理干预案 一、心理干预对象的基本情况 未成年被告人王某,捕前系初四年级学生。其参加初中毕业考试期间,因听到有人嘲笑他的发型,遂与同在此考试的被害人发生口角并用随身携带的单刃刀捅刺多人,致一人死亡,两人重伤,一人轻微伤。一审法院认为,王某犯罪后果特别严重,以故意伤害罪判处其无期徒刑。二审法院维持原判。 二、心理干预过程及措施 本案的关键问题在于被告人王某因存在心理障碍而产生对抗、消极、麻木等情绪,严重阻碍其认识错误、悔过自新。其父亲坚持认为王某无罪,拒绝对被害人及其亲属赔礼道歉和赔偿。他的偏执、狂妄直接影响着王某的认罪态度。 为教育感化挽救王某,已考取二级心理咨询师资格的二审主审法官运用所学的心理学知识,细致、耐心地和未成年被告人王某进行交流。通过接触,主审法官了解到王某由于自幼失去母爱,其父亲错误的家庭教育理念深深地影响了他,导致他脾气急躁,容易冲动,好讲哥们义气。工作中,主审法官还走访了王某所住的村委会和就读过的学校,了解其成长学习经历;后联系中国人民公安大学犯罪心理学专家给王某进行专业的心理干预和疏导;此后又多次到看守所提审、看望王某,给他写信,反复给他讲做人做事的道理。经过一番努力,王某的态度越来越积极,彻底打开心扉,他讲述了自己因幼年目睹母亲自杀、父亲对哥哥实施的家庭暴力等因素将他的性格引至暴戾,并流露出了悔恨、懊恼的情绪,希望父亲能够对被害人进行赔偿,他个人愿意接受法律的惩罚。服刑期间,主审法官继续与他保持书信往来,鼓励他好好改造和学习,有时间就去监狱探视他,给他送去学习用品。接受过心理辅导的王某变得开朗阳光,在监狱里表现积极,对未来的生活充满信心和期待。看到孩子的变化,王某的父亲特别开心,也非常感谢法院的工作。 |
||
|
||
【关闭】 |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