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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案程序

来源:   发布时间: 2022年07月13日

  1、法院收到当事人的诉状,依照法律规定进行审查。

  (1)原告是与本案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其中自然人应提交身份证明(如系军人军属身份的,要注明);法人应提交当年度经年检合格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或工商部门、编委等其他登记部门出具的法人资格证明;其他组织应提交营业执照或其核准登记部门出具的资格证明。同时,原告应确认自己的受送达人和送达详细地址、联系电话、邮政编码,并承担送达不能的相应法律后果。

  (2)有明确的被告。有关主体资格证明材料的要求同上,同时应提供被告明确的住所地或经常居住地的详细地址、联系电话、邮政编码。

  (3)有具体的诉讼请求和事实、理由。原告应提供与争议事实有关的证据材料并填写证据清单,注明证据名称、份数及提交时间。

  (4)属于人民法院受理民事诉讼范围和受诉人民法院管辖。

  对符合以上条件的,我院当在七日内立案,在当事人缴纳诉讼费后,送达开庭传票。

  对经审查不符合法定受理条件,原告坚持起诉的,裁定不予受理。

  2、对符合立案条件的,进行分类登记,确定案号、审判员、书记员、开庭时间地点,开具诉讼费缴纳通知书,当事人交费后当日送达开庭传票;

  3、次日将案卷移送有关业务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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