仲裁法修订路径的开放性与融通性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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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人民法院报 发布时间: 2025年02月26日 | ||
仲裁是支撑多元化纠纷解决体系机制运转的必备要素。党的二十届三中全会表明要推进新时期仲裁制度改革,“健全国际商事仲裁”“培育国际一流仲裁机构”。仲裁法修订成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决策部署的重要举措。2024年11月4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修订草案)》(以下简称《修订草案》)提请十四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二次会议首次审议,并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在我国加强高水平对外开放的时代背景下,习近平总书记指出要“在扩大开放中推进涉外法治建设”。《修订草案》遵循国际仲裁领域的当前趋势和通行规则,着眼完善涉外仲裁制度这一突出需求,积极关注信息技术环境下我国仲裁新兴经验,彰显仲裁法治改革的开放性导向。此外,《修订草案》贯彻“开放性”修法宏观思路的同时,也注重特定制度层面的“融通性”表达、秉承守正创新的态度。如《修订草案》从临时仲裁、自裁管辖权、仲裁公信力等方面尝试进行借鉴与创新。仲裁法修订是探索、归纳、发扬“中国特色”的有益实践,助推国内仲裁法治改革与国际仲裁秩序构建之间的良性互动,从而增进中国式现代化仲裁发展道路的竞争力和示范效应。 完善涉外仲裁 其一,《修订草案》保留了仲裁法“涉外仲裁特别规定”专章的体例安排。《修订草案》就“涉外”的定义进行了扩充,摒弃仲裁法中“涉外经济贸易、运输和海事”的狭义范畴,改为笼统宽泛的“具有涉外因素”表述,以使更多案件适用“涉外仲裁特别规定”解决纠纷,顺应交付仲裁事项扩展的国际趋势。鉴于现行法律未界定“涉外仲裁”用语,这里“涉外因素”的释义现参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就“涉外”民事关系、“涉外”民事案件等认定的条文标准。其二,《修订草案》引入“仲裁地”制度概念,当事人可以书面约定仲裁地并被鼓励约定我国作为仲裁地,契合仲裁裁决籍属确立标准上的通行做法。但《修订草案》采用“鼓励”一词,表明“约定我国作为仲裁地”仍属于一项笼统的倡议,后续修法实践可以尝试出台具体措施或执行细则来推进该倡议的落地实施。其三,《修订草案》新增条文支持我国仲裁机构“到境外设立业务机构”、允许境外仲裁机构在我国自由贸易区内“开展涉外仲裁”,推进仲裁机构“走出去”与“引进来”。其四,《修订草案》明确我国仲裁委员会、仲裁庭可以参与、办理国际投资仲裁案件。这些都是提升我国涉外仲裁服务影响力,以法律形式具象化“扩大制度型开放”的国家战略。《修订草案》在完善涉外仲裁方面注重吸收通行规则,加强了我国仲裁法治的国际化程度。 健全中国特色仲裁 《修订草案》着眼于“健全完善具有中国特色、与国际通行规则相融通的仲裁法律制度”。为提升仲裁的对外竞争力,需对标国际规则,构建更高标准的仲裁法律制度,应当“接轨国际”又“贴合国情”。《修订草案》对临时仲裁、自裁管辖权等国际通行规则进行借鉴,并兼顾仲裁发展的国情现状,注重探索与国际通行规则相融通的中国特色仲裁规则设计,不断促进健全我国仲裁事业发展的有益制度供给。 《修订草案》明确规定“涉外海事中发生的纠纷”“自由贸易试验区内设立登记的企业之间发生的具有涉外因素的纠纷”等两类纠纷的当事人可以约定在中国境内特定地点、由符合仲裁法的特定人员、按照特定仲裁规则(以下简称“三特定”原则)进行仲裁。这一规定是我国依据《纽约公约》有限承认“临时仲裁”并对其进行制度创新的产物;并且,该规定内容需要持续完善,至少就“特定地点”“特定人员”“特定规则”(“三特定”原则)认定标准应当尽快输出明示性指引。《修订草案》还增加当事人就仲裁协议效力存在异议情形下仲裁庭的裁决权规定,赋予仲裁庭可以对协议效力作出决定,该规定部分借鉴《联合国国际贸易法委员会国际商事仲裁示范法》第16条“仲裁庭自裁管辖权”内容;但较于《联合国国际贸易法委员会国际商事仲裁示范法》充分尊重仲裁庭自主裁量,《修订草案》着眼于我国仲裁发展的当下阶段依然明示仲裁委员会与仲裁庭均享有管辖权并强调法院介入判断,是对仲裁庭自裁管辖权原则“不完全”的吸收。综观国际商事仲裁领域制度实践,“完全”自裁管辖权通常允许仲裁庭裁定管辖权异议或仲裁协议效力而不需要事先司法决定,以期避免程序拖延、提升仲裁效率。仲裁法修订尚在进行中,从“不完全”向“完全”自裁管辖权过渡的修法实践仍将循序渐进。此外,《修订草案》积极回应新兴信息技术发展浪潮下我国仲裁实践的创新经验,肯定信息网络平台在线仲裁活动“与线下仲裁活动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夯实仲裁公信力 《修订草案》在夯实仲裁公信力方面的一大积极举措是吸纳诚信原则,增设仲裁遵循诚信原则的要求,仲裁庭一旦发现当事人恶意串通、虚假仲裁而企图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他人合法权益的,“应当驳回当事人的仲裁请求”。我国仲裁法修订方案引入诚信原则,也是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要义融入仲裁法治建设的积极举措。同时,《修订草案》申明仲裁机构的“公益性非营利法人”属性,并从内部治理和外部监督两个层面完善仲裁机构运行机制。 《修订草案》增设“明确决策、执行、监督等方面的职责权限和程序”“建立信息公开制度”等要求,保障仲裁当事人知情权、强调仲裁机构透明度,并从职前培训、聘任条件、信息披露、失格除名等多角度加强对仲裁员资质的动态管理。《修订草案》中仲裁机构治理规定的后续落地,将提升、夯实我国仲裁公信力,助力仲裁机构挖掘资源优势并促进资源优势向竞争优势的转化。就仲裁机构外部监督而言,《修订草案》规定各级司法行政部门指导、监督其辖区内仲裁工作,明确行政处罚,并对应仲裁法机构设立机制补充了变更、注销等机构退出的相关规定。当然,司法行政机关在指导、监督仲裁活动时还要防范不当干预、遏制权力寻租,这将增进自由与规制之间衡平需求在仲裁法未来修订过程中被持续关注与表达。 (作者单位:华东政法大学国际法学院;上海交通大学法学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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