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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典》总则编之“诉讼时效”相关案例裁判规则汇编 | 法宝案例

来源:   发布时间: 2020年10月2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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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典》总则编之“诉讼时效”相关案例裁判规则汇编 | 法宝案例
(2020年第35期,总第67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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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指导性案例  1.缴纳专项维修资金义务不适用诉讼时效  【关键词】业主共有权;专项维修资金;法定义务;诉讼时效  【裁判规则】  专项维修资金是专门用于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保修期满后的维修和更新、改造的资金,属于全体业主共有。缴纳专项维修资金是业主为维护建筑物的长期安全使用而应承担的一项法定义务。业主拒绝缴纳专项维修资金,并以诉讼时效提出抗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适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2009修正)》  第一百三十五条 向人民法院请求保护民事权利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二年,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案例索引】指导案例65号:上海市虹口区久乐大厦小区业主大会诉上海环亚实业总公司业主共有权纠纷案  【规则日期】2011.09.21  【法宝引证码】CLI.C.8539373
  二、公报案例  1.抵押权人在主债权诉讼时效期间未行使抵押权致使抵押权消灭的,抵押人有权主张解除抵押权登记  【关键词】诉讼时效;抵押权消灭;抵押权登记  【裁判规则】  诉讼时效以请求权人怠于行使权利持续至法定期间的状态为规制对象,目的在于让罹于时效的请求权人承受不利益,以起到促其及时行使权利之作用。抵押权人在主债权诉讼时效期间未行使抵押权将导致抵押权消灭,而非胜诉权的丧失。抵押权消灭后,抵押人要求解除抵押权登记的,人民法院应当支持。  【适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  第一百三十七条 诉讼时效期间从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被侵害时起计算。但是,从权利被侵害之日起超过二十年的,人民法院不予保护。有特殊情况的,人民法院可以延长诉讼时效期间。  《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  第二百零二条 抵押权人应当在主债权诉讼时效期间行使抵押权;未行使的,人民法院不予保护。  【案例索引】王军诉李睿抵押合同纠纷案  【来源】《最高人民法院公报》 2017年第7期(总第249期)  【规则日期】2016.10.25  【法宝引证码】CLI.C.9241980  2.涉港民商事纠纷案件中合同争议本身及诉讼时效问题,可适用当事人选择的香港法律  【关键词】涉港民商事纠纷;冲突规范;适用法律;诉讼时效  【裁判规则】  涉港民商事纠纷案件中,应当参照我国国际私法冲突规范的规定以及国际私法理论,针对涉及的不同问题采用分割方法确定应当适用的法律。本案涉及的定性、程序事项适用法院地法——内地法律;先决问题因涉及法定继承、夫妻财产关系,根据我国冲突规范的指引,适用内地法律;合同争议本身以及诉讼时效问题,根据我国冲突规范的规定,适用当事人选择的香港法律。当事人有义务向法院提供其选择适用的香港法律。  【适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  第七条 诉讼时效,适用相关涉外民事关系应当适用的法律。  【案例索引】黄艺明、苏月弟与周大福代理人有限公司、亨满发展有限公司以及宝宜发展有限公司合同纠纷案  【来源】《最高人民法院公报》 2016年第7期(总第237期)  【规则日期】2015.06.29  【法宝引证码】CLI.C.8348547  3.连带保证的保证人不享有先诉抗辩权  【关键词】连带保证;先诉抗辩权;一般保证;诉讼时效  【裁判规则】  连带责任保证和一般保证相区别的重要标志在于:一般保证的保证人享有先诉抗辩权,即债权人必须先行对主债务人主张权利,在经强制执行仍不能得到清偿的情况下,方能要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而连带责任保证的保证人不享有先诉抗辩权。在担保债务已经开始计算诉讼时效的情形下,不再适用有关保证期间的规定。  【案例索引】中国信达资产管理公司贵阳办事处与贵阳开磷有限责任公司借款合同纠纷案  【来源】《最高人民法院公报》2009年第10期(总第156期)  【规则日期】2009.01.15  【法宝引证码】CLI.C.202756
  三、典型案例  1.保证期间内债权人向保证人主张权利的方式应参照诉讼时效的规定  【关键词】保证期间;主张权利;诉讼时效  【裁判规则】  在连带责任保证中,债权人向保证人主张权利的方式,可以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四十条的规定,凡是债权人在保证期间内,以提起诉讼、申请仲裁,以及采用直接、委托或公告送达清收通知书等方式向保证人主张权利,或者保证人自行认诺愿意承担保证责任的,都可以产生解除保证期间、开始计算诉讼时效的法律效果。债权人在保证期间内以公告方式向保证人主张权利,应符合三个前提条件:(1)保证人下落不明;(2)公告的内容需有主张权利的意思表示;(3)公告的媒体应当是国家级或者保证人住所地省级有影响的媒体。债权人不符合上述条件采取公告方式主张权利的,不产生主张权利的法律效果。  【适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2009修正)》  第一百四十条 诉讼时效因提起诉讼、当事人一方提出要求或者同意履行义务而中断。从中断时起,诉讼时效期间重新计算。  【案例索引】最高人民法院第三巡回法庭发布十个典型案例之五:陈昭海与陈骏、胡秀娟、淮安市浩宇科技有限责任公司、张德全民间借贷纠纷案——保证期间内债权人向保证人主张权利的方式应参照诉讼  【法宝引证码】CLI.C.83101759  2.超过诉讼时效的欠款不受法律保护  【关键词】诉讼时效;还款期限;抗辩  【裁判规则】  约定还款期限的债权到期后债务人不偿还的,债权人需及时催讨。若超过诉讼时效后起诉至法院,且不存在诉讼时效中止、中断情形的,债务人以诉讼已超过诉讼时效为由抗辩,法院予以支持。对于未约定还款期限的债权,诉讼时效期间从债权人要求债务人履行义务的宽限期届满之日起计算,但债务人在债权人第一次向其主张权利之时明确表示不履行义务的,诉讼时效期间从债务人明确不履行义务之日起计算。  【适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2009修正)》  第一百三十七条 诉讼时效期间从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被侵害时起计算。但是,从权利被侵害之日起超过二十年的,人民法院不予保护。有特殊情况的,人民法院可以延长诉讼时效期间。  【案例索引】江苏十大典型民间借贷案例:卜某与冯某民间借贷纠纷案  【法宝引证码】CLI.C.682758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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