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典》总则编之“诉讼时效”相关案例裁判规则汇编 | 法宝案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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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 发布时间: 2020年10月27日 | ||
{0}《民法典》总则编之“诉讼时效”相关案例裁判规则汇编 | 法宝案例 {10}{14} 一、指导性案例 1.缴纳专项维修资金义务不适用诉讼时效 【关键词】业主共有权;专项维修资金;法定义务;诉讼时效 【裁判规则】 专项维修资金是专门用于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保修期满后的维修和更新、改造的资金,属于全体业主共有。缴纳专项维修资金是业主为维护建筑物的长期安全使用而应承担的一项法定义务。业主拒绝缴纳专项维修资金,并以诉讼时效提出抗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适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2009修正)》 第一百三十五条 向人民法院请求保护民事权利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二年,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案例索引】指导案例65号:上海市虹口区久乐大厦小区业主大会诉上海环亚实业总公司业主共有权纠纷案 【规则日期】2011.09.21 【法宝引证码】CLI.C.853937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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