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法院毒品犯罪十大典型案例之四:被告人姜振泉走私毒品案
——通过互联网用比特币买卖毒品被依法惩处
一、基本案情
被告人姜振泉,男,1976年10月8日出生,初中文化,无业。
2019年1月,被告人姜振泉以每克30美元的价格向境外卖家订购2克氯胺酮,通过比特币支付毒资,并提供收件人“林达”和虚假的收件地址用于收件。卖家以国际平信的方式将毒品从英国寄递至温州。同月30日,温州海关缉私分局在该国际平信内查获1.94克氯胺酮。同年2月21日,姜振泉持伪造的“林达”身份证前往邮局投递站取件未果,后放弃取件并将虚假身份证丢弃。
同年3月,姜振泉又以同样的方式向境外卖家订购毒品并通过比特币支付毒资,并提供收件人为“王刚”和虚假的收件地址用于收件。卖家以国际邮包的方式将毒品从德国寄递至温州。同月30日,温州海关在该邮包内查获0.25克麦角二乙胺(LSD,俗称“邮票”)。
同年4月9日,姜振泉向温州海关缉私分局主动投案。
二、裁判结果
此案由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
法院认为,被告人姜振泉违反国家毒品管理法规,走私毒品,其行为已构成走私毒品罪。姜振泉能主动投案,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并愿意接受处罚,予以从轻处罚。2020年5月29日法院作出判决,被告人姜振泉犯走私毒品罪,判处拘役四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元。
典型意义
通过互联网交易毒品,并用比特币结算,再用国际邮包寄送毒品走私入境,是当前毒品交易中最新出现的情况。从比特币的特点来看,比特币是一种虚拟货币,没有发行方,不受各国央行和金融机构的控制,可以在全世界流通,任何接入互联网的电脑都可以购买、出售或者收取比特币,并且在交易过程中外人无法辨认用户身份信息;还可以兑换成大多数国家的货币,有些国家的某些行业还允许接受比特币支付。上述特点决定了比特币在国际毒品交易中具有特殊的支付优势,既方便结算,又规避了各国金融机构的监管,降低了毒品交易的风险。本案就是用比特币交易毒品的典型。被告人姜振泉从境外购买毒品通过国际邮件寄送至境内,虽然毒品数量少,且均被查扣,但已构成走私毒品罪,鉴于其有自首情节,法院依法对其从轻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