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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网】山东法院通报2020年受理破产案件情况并发布10起典型案例

来源:   发布时间: 2021年02月19日

  2月3日上午,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召开新闻发布会,通报2020年全省法院受理各类破产案件情况,并发布破产审判10大典型案例。

  2020年“破风”行动开展以来,山东全省各级法院充分发挥破产制度市场救治和出清功能,坚持“积极拯救”和“及时退出”并用,有效化解了一大批破产长期未结积案,为全省新旧动能转换、金融风险防范化解、优化法治营商环境提供了有力的司法服务和保障。2020年,全省法院共受理各类破产案件1750件,同比增长43.2%。破产结案取得重大突破,审结各类破产案件1875件;尤其是审结破产清算、重整和和解案件871件,与去年同期相比,增长了96.2%。

  在持续优化法治营商环境、服务经济高质量发展方面,山东法院作为全省优化法治营商环境工作牵头单位,出台了《关于持续深入优化营商环境的实施意见》12条配套措施。2020年4月,济南、青岛破产法庭相继挂牌成立,2020年两破产法庭共受理破产案件227件,审结232件,完成“僵尸企业”出清130件;全省法院适用简易快速审理机制,简单破产案件审理用时缩短到6个月以下;全省法院普遍实行网上破产办理,在提高效率的同时,破产财产处置成本减少约5%。

  在发挥企业救治功能、服务“六稳”“六保”任务方面,山东法院制定了促进破产重整、落实“六保”任务8项措施,依法将重整、和解成功企业从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中删除;注重发挥破产重整、和解“医治病企”功能作用,综合运用多元化债务清偿手段,用创新性方式熔断担保圈,维护地方金融稳定,保障劳动者生存利益。先后审结了万鑫轮胎、丛林集团、玉皇化工、外海置业等一大批在全国具有重大影响的破产重整、和解案件。

  在加快“僵尸企业”出清方面,山东法院出台“僵尸企业”出清司法处置方案,在全省开展破产案件清理专项行动,实行“一案一策”“一案一团队”,全年共完成出清省属困难企业和“僵尸企业”出清案件48件,全面实现“僵尸企业”出清提质增效。如在某五家省属“僵尸企业”破产清算案中,法院精准识别出五家省属“僵尸企业”具有债权债务关系明确、债务人财产状况清楚、资产和负债基本确定、债权人人数较少等特征,果断适用破产简易快速审理程序,同时决定由审判员独任审理,五家省属“僵尸企业”完成出清平均仅用时40.8天,创造了“僵尸企业”快速出清新速度。

  在疫情期间复工复产、维护公共利益方面,2020年3月,山东法院制定了疫情期间保障困难企业发展10条意见,对受疫情影响导致暂时性周转困难的企业一般不做破产处理。依法支持防疫、抗疫急需物资生产企业恢复生产,为服务疫情常态化防控提供有力司法服务和保障。其中,万鑫轮胎重整案入选最高人民法院第二批全国法院服务保障疫情防控期间复工复产典型案例。又如在某七家企业合并破产重整案中,法院结合防疫需要和“破而促活”的基调,在法律规定范围内突破破产企业限制经营的固有做法,紧急许可破产企业复工复产,通过进一步扩大产能,4个月内累计生产防疫物资1400万件,为全社会抗击疫情作出突出贡献,凸显了企业重整的社会价值。

  在做好“执转破”案件审理、助力解决“执行难”方面,2020年,全省法院依据法律规定,充分做好破产审判和执行案件移送的有序衔接,受理和化解了一大批“执转破”案件,助力“执行不能”的被执行企业依法彻底退出执行程序、退出市场,最大限度保护了债权人的合法权益。如某公司破产重整案系通过执行程序转为重整的房地产企业重整案件,法院通过现金清偿与债转股清偿相结合的方式,开辟了司法程序与市场经验相结合、债权人自救与招募投资人相结合的新思路,该案的重整成功达到了“腾笼换鸟”、盘活资源的整合效果,成功化解债务6.59亿元,有效化解执行案件19起。

  山东各级法院还依托智慧法院建设,不断提升破产审判质效。在去年疫情防控期间,山东全省法院积极引导管理人、债权人通过网络方式召开债权人会议,避免因疫情因素造成案件处置拖延,给当事人参加会议、表决事项带来极大便利;继续大力推行网络司法拍卖,利用淘宝、阿里巴巴等网络平台发布审计、评估机构招募公告,确保了财产处置价值最大化。如在某公司合并重整案件中,破产财产处置恰遇新冠肺炎疫情爆发,法院指导管理人将拍卖标的物视频上传淘宝拍卖平台,利用该平台VR看样技术,不仅使竞买人足不出户看到拍卖标的物,节省了看样成本,而且提高了交易成功几率。

  2020年,山东法院还出台了《破产案件简易快速审理工作指引》,指导全省法院进一步简化破产办理流程、合并审理环节、缩短处置周期;实行院领导+庭长+员额法官办案模式,全省各中、基层法院均建立破产审判专业团队,破产审判力量不断增强;积极向省人大提出建立府院联动机制、明确各参与部门具体职能的建议,并推动写入地方条例,截至2020年11月底,全省16地市法院均与当地政府会签了破产审判府院联动机制文件,4个地市与11家部门会签单项文件;指导各地法院建立破产管理人市场化选任机制,完善管理人动态调整机制,加强破产管理人行业自律与业务指导。

  2020年,全省法院严格按照破产法规定,通过优化破产财产处置方式,降低破产财产处置成本,确保破产财产回收率稳步提高,不断提高债权人债权回收的获得感、满意感;同时,还不忘重点关注特殊群体利益,如在某房地产企业破产重整案中,涉及实际购房债权人100余户,法院基于保护购房人生存权的考虑,将实际购房人权益保护放在首位,在重整草案表决中单独设置业主债权组,充分听取其意见建议,且在重整计划中对该组债权人债权赋予优先权,确保购房人利益得到全面保护。

  2021年,伴随着民法典的正式实施,全省法院将进一步加快破产审判改革与创新步伐,以专业化、规范化建设为抓手,不断完善破产审判各项体制机制,全面提高破产审判质效,把有限的市场资源快速、有效地调整供给给有生存机会和发展前景的其它市场主体,为优化营商环境增添新动力,做出新贡献。(阚金剑)

  山东法院服务经济高质量发展破产审判10大典型案例

  案例一

  山东省中鲁建筑集团总公司等五家省属“僵尸企业”破产清算案

  典型意义

  该案运用破产简易程序,同时,结合“扩大独任制适用范围”改革试点要求,创新适用法官独任审理机制,创造了快速审理破产案件新纪录,为实现省属、市属“僵尸企业”集中快速出清积累了宝贵经验。

  案例二

  万鑫轮胎有限公司破产重整案

  典型意义

  疫情期间,淄博中院协助企业积极进行复产复工,万鑫轮胎采购、生产和销售完全正常开展,在岗职工1000余人,全钢胎日产能保持在4000条左右。通过重整,共计盘活土地18万平方米,厂房24万平方米,依法清理债务13亿余元,是新冠疫情防控期间努力实现复工复产,实现破产企业重整成功的典型案例。

  案例三

  威海鸿宇无纺布制品有限公司等七家企业合并破产重整案

  典型意义

  该案是新冠疫情期间紧急许可医疗用品企业复工复产、扩大医疗防护物资生产规模的典型案例。在疫情全面爆发、防护物资匮乏的特殊时期,威海经济技术开发区法院果断许可企业复工复产,联动解决防疫物资的原材料供应不足、物流运输不畅和职工上下班不便的问题,及时为社会提供了口罩、防护衣等紧缺的防疫物资,不仅推进了企业自身破产重整的成功,更促进了企业社会价值的实现。

  案例四

  丛林集团有限公司及二十三家关联公司合并破产重整案

  典型意义

  该案是大型民企通过板块分类处置实现重整,并成功熔链断圈的典型案例。该案涉及的企业体量大,涉及行业广泛,担保圈范围广,担保关系错综复杂。龙口法院指导设计了以资产管理公司为通道收购债权、政府平台公司回购债权的路径,锁定担保风险。一方面,委托资产管理公司收购债权,将丛林集团有外部担保和有抵押、质押物的银行债权全部批转给资产管理公司,涉及债权40多亿元,锁定了债权价格。另一方面,通过并购贷款的形式融资约10亿元,回购了包括上述含有锁定价格的丛林系债权,彻底熔断了担保圈风险,保护了债权人合法权益,化解了区域金融风险。

  案例五

  山东颐兴医疗器械有限公司等八家企业合并破产重整案

  典型意义

  该案是关联医疗企业运用投资人托管经营模式和预留化解金融风险资金的方式,成功实现合并破产清算转重整的典型案例。审理过程中,博兴县法院批准颐兴公司采用“重整投资人+托管经营”的方式恢复生产,保证了企业设备、市场“不断链”,增加了企业收益;针对企业金融债权和民间借贷债权结构复杂、比重大的情形,探索实现了在重整计划中预留化解金融风险资金和在重整计划外投资人另行 “补贴”民间借贷债权人的个性化、差异化的债权清偿方案,提升了借贷债权人清偿率。

  案例六

  山东玉皇化工有限公司等三十二家公司合并和解案

  典型意义

  该案系涉及资产多且债务规模大的破产和解成功案件。该案在进入和解程序之前,通过庭外协商的方式制定重组框架方案,再向法院申请合并和解,实现了庭外重组与庭内和解有序衔接。该案由三十二家公司共同申请合并和解,缩短了审限、提高了效率。该案充分体现了和解程序简化的特点,不再设立债权人委员会,和解程序仅用时39天。

  案例七

  山东鑫万通钢结构有限公司破产清算案

  典型意义

  该案是通过“府院联动”推动企业“腾笼换鸟”的典型案例。与传统破产清算案件主要拍卖、变卖破产资产不同,鑫万通公司是通过对接与其产业类似、经营相近的投资人,收购企业的核心资产,使企业优良资质能够继续发挥价值,实现破产企业重生。在破产清算过程中,党委、政府给予大力支持协调,政府初期注入基金顺利启动了破产程序,府院联动会议的召开为案件审理提供了政策支持,政府积极寻找对接破产企业的战略投资人,推动了资产处置和招商引资工作圆满完成。

  案例八

  青岛达迈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破产重整案

  典型意义

  该案是通过执行程序转为重整,并通过现金清偿与债转股清偿相结合的方式重整成功的房地产重整典型案件。该案充分发挥了破产审判在“调结构、转方式”中对企业结构升级、重获经营能力的积极作用,达到了“腾笼换鸟”、资源盘活的整合效果,有效化解了社会矛盾,维护了市场经济秩序与社会稳定,是法治化、市场化手段优化营商环境、全面保障债权人利益的典型案例。

  案例九

  山东外海置业投资有限公司破产重整案

  典型意义

  该案是通过引入投资人实现楼盘项目复工续建,实现购房人利益平衡促成重整成功的典型案例。该案中,济南市槐荫区法院围绕“破产重整法律程序、楼盘项目复工续建”两条主线,紧紧依靠党委政府,以创新性思维审理房地产企业重整案件,基本解决了复工续建、办证交房、工程欠款、金融风险等一系列民生、稳定、法律问题,取得了良好的政治效果、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的有机统一,摸索出了一套依法解决烂尾楼盘项目的法律模式。

  案例十

  淄博宏达热电有限公司破产重整案

  典型意义

  该案是通过调整经营模式实现“病企”重生的典型案件。该案作为破产清算转重整案件,从淄博市临淄区法院裁定受理破产清算申请到批准重整计划仅历时8个月,期间该院着眼于疫情防控大局,在股东自愿承诺弥补企业破产期间因继续营业而产生的亏损的前提下,监督债务人自主经营,实现了为周边医疗防护物资生产企业的持续供电,做到了“救治”“生产”两不误。同时,法院通过反复地沟通协调,成功争取到了政府、金融机构等对债务人的资金支持,对债务人止血的同时进行输血,实现了“市场不丢、职工不乱、生产稳定”的总目标,助“病”企涅槃重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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