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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要旨】汇聚审判资讯精华

来源:   发布时间: 2016年04月12日

  一.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之便骗取公共财物构成贪污罪

  贪污罪的犯罪对象是公共财物,其范围不局限于本单位的公共财物或本人管理、经手的公共财物,还包括外单位的公共财物或他人管理、经手的公共财物。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骗取社会养老保险金的,构成贪污罪而非诈骗罪。

  ——摘自《人民司法·案例》2015年第24期第25页

  二.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犯罪的够罪要素

  结合当前严厉打击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犯罪的刑事政策,应当对出售、非法提供公民个人信息罪和非法获取公民个人信息罪作扩大解释。只要行为人所在单位的性质决定其能够较为系统地接触和获取公民信息,就属本罪单位之列;只要行为人无正当事由,没有获取公民个人信息的法律、法规依据或资格而获取的,就属非法获取。

  ——摘自《人民司法·案例》2015年第24期第27页

  三.利用据算计信息系统破坏生产经营犯罪的定罪与量刑

  行为人实施了针对计算机信息系统功能、数据和应用程序等的破坏行为,后果严重,符合刑法第二百八十六条的规定,构成破坏计算机信息系统罪。该行为同时破坏生产经营的,构成破坏计算机信息系统罪与破坏生产经营罪的竞合,按择一重罪处罚原则,对被告人以破坏计算机信息系统罪定罪处罚。量刑要准确把握司法解释精神,结合具体案情,以被害人实际支付的费用认定经济损失数额,以确定后果严重还是后果特别严重,确保量刑适当。

  ——摘自《人民司法·案例》2015年第24期第30页

  四.对具备黄金期货交易特征的非法经营行为的认定

  行为人利用目前我国黄金市场监管中的漏洞,以从事黄金现货保证金交易的名义,非法从事黄金期货交易。在相关服务器无法找到、原IP地址已由新的网站覆盖、全部操作系统已经删除,甚至没有交易电脑截屏,行政主管部门不作出认定意见的情况下,如果该行为符合期货交易特征,人民法院可根据在案证据、依职权认定系黄金期货交易,从而以非法经营罪对行为人定罪处罚。

  ——摘自《人民司法·案例》2015年第24期第32页

  五.运用计算机程序命令远程登录取证的证明标准

  计算机软件著作权人提供运用Telnet命令远程取得证据,能够证明侵权事实存在具有高度盖然性时,人民法院应当合理分配举证责任,不应一味要求权利人继续举证,而应将举证责任分配给被控侵权者,要求被控侵权者提供相反证据。被控侵权者举证不能的,应承担不利法律后果。

  ——摘自《人民司法·案例》2015年第24期第4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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