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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要旨】从茫茫资讯中提炼出的真金白银

来源:   发布时间: 2016年07月22日

    1.网店不当宣传用语民事责任之辨

    网店为促销而使用不当宣传用语,虽然存在一定虚假成份,但仅是一种吸引消费者的营销手段,并不足以令普通消费者作出错误购买的意思表示,在没有产生损害后果的情况下,不宜认定为欺诈。

——摘自《人民法院报》20165196

    2.物业公司擅自利用公共区域所获收益如何分配

    物业公司未经业主大会同意,擅自利用公共区域开展经营活动所获收益,业主委员会有权要求其在扣除合理成本后予以返还。

——摘自《人民法院报》20165196

    3.自燃事实在汽车产品缺陷认定中的证明力

    汽车是否存在产品缺陷的认定中,消费者的举证责任不宜过苛。在未有外来因素参与时,尚在保修期内的汽车于停放期间发生自燃的事实本身即可初步证明汽车存在缺陷,消费者于保养时间方面的过失不影响对产品缺陷的认定。

——摘自《人民法院报》20165266

    4.主车驾乘人员能否转化为挂车的第三者

    交通事故发生时,主车驾驶室被挂车撞击脱落,致主车驾驶员死亡。此时,主车的驾驶员相对于挂车转化为第三者,挂车的承保公司应承担商业三者险的赔偿责任。主车的驾驶员相对于主车仍是车上人员,主车的承保公司应承担司机座位险赔偿责任。

——摘自《人民法院报》20165266

    5.“借名买车”情形下车辆所有权的认定

  机动车所有权的设立和转移,自交付时发生法律效力,因此,机动车及附属证照的所有权归属车辆的出资购买人,而非登记所有权人。

  ——摘自《人民法院报》2016519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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