招远法院启动侦查人员出庭作证宣誓制度
2014年05月13日
作者:招远市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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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年4月3日上午,招远法院公开审理了一起纵火案,首次启用证人出庭作证宣誓制度,出庭证人是招远市公安局刑警大队五中队的一名警官,刑事案件审理中侦查人员走上证人席作证并宣誓,这是在全省范围内的首次尝试。
2012年4月17日晚上22时20分,招远市张星镇奶子场村西山林大火,过火面积1890亩,烧毁林地1290亩,直接经济损失达241.9万元。侦查机关经过走访调查,利用技术侦查手段,确定案发时间被告人的手机讯号出现在犯罪现场,并于2012年5月10日将犯罪嫌疑人林某某抓获。林某某在当日供述其出于泄愤放火,并于次日下午对作案现场进行指认。在案件审理过程中,林某某推翻原本供述,辩称是失火行为,在之后的审判中,称其案发当晚没有到过犯罪现场,系被公安人员刑讯逼供后承认犯罪。
林某某反复翻供增加了案件审理的难度,在这种情况下,为排除非法证据,合议庭决定让侦查人员出庭作证,作为本案的侦查阶段负责人。他向法庭详细说明了整个讯问过程,并接受了公诉人、被告人、辩护人和审判长的交叉询问。
庭审后承办案件的审判长表示,侦查人员出庭,有利于排除非法证据,帮助法庭查清事实,避免冤假错案发生,同时有效保护了被告人及辩护人对证据的质证权。公诉人表示,侦查人员出庭作证使检察机关的指控更加有力,能明显提高庭审效果。
招远法院启动侦查人员出庭作证宣誓制度,目的在于让证人提供真实的证言,提高诉讼效率,保证司法公正,对于排除非法证据等方面都有很大的诉讼价值,有助于法院审理刑事案件的公正、公开、透明化。招远法院把证人宣誓制度与侦查人员出庭结合起来,在司法史上具有破冰作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