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当前所在位置: 首页 > 法院文化 > 扫黑除恶专项斗争

招远法院宣判1起涉恶案件,6人获刑!

来源:   发布时间: 2019年01月25日

  1月21日,招远法院对刘某、董某某、孙某甲、冯某甲、孙某乙、路某等人敲诈勒索、非法拘禁、开设赌场案进行公开宣判,6名被告人分别被判处有期徒刑六年至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缓刑二年不等的刑罚。

  敲诈勒索6.5万元

  2016年10月24日下午,被告人孙某乙因怀疑其合伙人温某做假账侵吞工程款,在约温某当面对账的同时,知会被告人刘某纠集带领被告人董某某、孙某甲、冯某甲等人赶至现场,对陪同温某到场的亲戚刘某甲实施采取殴打、持刀威胁等手段强行向其索要现金3.5万元。

  2017年6月4日,栾某甲找朋友王某担保,向被告人刘某借款10000元,并出具借条(实际借款8000元)。因栾某甲未按时还款,被告人刘某、董某某、孙某甲等人将王某的大众轿车扣押,并以对栾某甲实施人身伤害等手段胁迫其重新出具10万元欠条。后栾某甲的父亲栾某乙支付给刘某4万元后(还款1万元,被敲诈3万元),将11万元借条赎回。

  非法限制他人人身自由

  2016年10月份,被告人路某雇佣被告人刘某等人帮助讨要其父亲交通肇事赔偿款,被告人刘某带领被告人董某某、孙某甲、冯某甲等人两次到肇事者侯某某家中索要赔偿款未果。2016年11月4日傍晚,被告人路某、刘某等人找到侯某某,双方发生争执,被带至派出所处理。当晚18时30分被害人侯某某从派出所出来后,被被告人刘某、路某、董某某、孙某甲、冯某甲强行带至辛庄镇东南村其家中,次日上午10时许,侯某某又被带至路某家中。期间,被告人董某某、孙某甲、路某对被害人侯某某实施恐吓、殴打、不让其睡觉等行为,直至2016年11月7日8时许带其离开。

  开设赌场谋取暴利

  2016年夏天至2017年春天,被告人刘某伙同冯某乙(另案处理)等人在多处开设赌场,以推“二八杠”的方式招揽赌客赌博达半年之久,并按10%的比例从中抽头渔利。期间,被告人刘某安排被告人董某某、孙某甲在赌局上帮助其放贷,并按照放贷款的10%提前扣取利息。

  判决:

  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刘某伙同被告人董某某、孙某甲、冯某甲等人,以殴打、恐吓、限制人身自由等手段,实施敲诈勒索、非法拘禁等犯罪活动,从而形成了以被告人刘某为首要分子,被告人董某某、孙某甲为重要成员,被告人冯某甲为一般成员的较为固定的恶势力犯罪集团。被告人孙某乙、路某不属于犯罪集团成员,且归案后均认罪态度较好,能够积极退赔赃款,对其适用缓刑没有再犯罪的危险。根据各被告人的犯罪事实及其认罪、悔罪态度等因素,法院依法作出判决:

  一、被告人刘某犯敲诈勒索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犯非法拘禁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六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三万元。

  二、被告人董某某犯敲诈勒索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犯非法拘禁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三个月;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三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四千元;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四年九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四千元。

  三、被告人孙某甲犯敲诈勒索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犯非法拘禁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一个月;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一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四年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三千元。

  四、被告人冯某甲犯敲诈勒索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六千元;犯非法拘禁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六千元。

  五、被告人孙某乙犯敲诈勒索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

  六、被告人路某犯非法拘禁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缓刑二年。

  下一步,招远法院将继续发挥审判职能作用,依法加大对各类黑恶势力犯罪的惩处力度,纵深推进扫黑除恶专项斗争,切实增强人民群众幸福感和安全感。

  

  1

  

  2

  

  3

  

  4

关闭
版权所有:招远市人民法院 ICP备案号:鲁ICP备13032396号
地址:山东省招远市温泉路291号 电话0535-8213543  邮编:2654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