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博山法院博山法庭成功调解一起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并当庭过付赔偿款。
王某驾驶二轮摩托车在路上行驶,变更车道时与同样驾驶二轮摩托车的刘某相撞,二人均受伤,刘某的伤情经鉴定构成九级伤残。经交警部门认定,王某承担事故的主要责任,刘某承担次要责任。
因王某驾驶的机动车未投保交强险和商业三者险,刘某的损失需由王某个人承担。但双方就赔偿数额分歧较大,第一次调解未能成功。法官助理孙鹏程本着“能调尽调”的原则,与调解员李霞相互配合组织第二次调解。一方面,向王某方阐明法律规定,明确其应承担的法律责任,劝说其积极履行赔偿义务,避免造成更大的经济损失。另一方面,劝说刘某同意将王某因本次事故造成的损失在本案中一并处理,相互折抵。经过细致耐心的释法说理,双方最终达成了一致意见,王某当场将相互折抵后应支付的23万元赔偿款转给刘某,双方纠纷得到一次性化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