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庭 张显营
近日,博山区缓刑人员白某某因违反社区矫正部门管理规定,被淄博市博山区人民法院依法撤销缓刑,收监执行有期徒刑一年三个月。这是2013年1月1日新刑事诉讼法实施以来,博山区司法局作为非监禁刑执行机关,首次建议我院撤销缓刑的案件。
【基本案情】
罪犯白某某,博山区石马镇人。因犯故意伤害罪,于2016年8月22日被淄博市博山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三个月,缓刑二年。原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并交付执行。白某某在社区矫正期间,于2016年9月12日未经请假私自离开居住地博山到张店,受到警告;其于2016年9月27日上午至9月29日上午定位手机停机且未在规定时间内通知司法所,受到警告;其于2016年11月4日下午至11月7日上午、11月7日下午至11月12日晚上定位手机停机,未在规定时间内通知司法所,并且11月4日、11月7日在接到司法所电话通知到矫正管理办公室谈话后,无正当理由两次均未到,司法所通过其所在村委、其亲属多人联系,均未找到其本人,再次受到警告。此后,白某某于2017年2月7日至2月16日长达十天出现脱管。白某某累计受到执行机关三次书面警告后仍不改正。2017年2月17日,执行机关淄博市博山区司法局依据《社区矫正实施办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四)的规定,书面建议法院撤销对罪犯白某某的缓刑。博山法院经审查认为,罪犯白某某的违法事实与执行机关提请撤缓收监的事实一致,罪犯白某某在缓刑考验期限内,违反法律法规及社区矫正相关监督管理规定,情节严重,遂依法裁定撤销缓刑,收监执行原判刑罚。
【法官提醒】
根据《刑法》和《社区矫正实施办法》的相关规定,被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在缓刑考验期限内,应当遵守相关社区矫正管理规定,积极学习法律知识,认真改造。如果没有出现违反缓刑考验制度,考验期满后,所判刑罚就不再执行。相反,如果宣判缓刑的社区矫正人员有违反人民法院禁止令,情节严重的;未按规定时间报到或者接受社区矫正期间脱离监管,超过一个月的;因违反监督管理规定受到治安管理处罚,仍不改正的;受到司法行政机关三次警告仍不改正的;其他违反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监督管理规定,情节严重的,将对其撤销缓刑,收监执行原判刑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