执行局 田鑫
【基本案情】
原、被告均为90后青年男女。双方于2015年8月经人介绍认识,于2015年12月登记结婚,婚后未生育子女。现男方起诉女方要求离婚,并要求返还彩礼100 000.00元,其中现金80 000.00元,金项链一条、金手镯与钻石戒指各一个,女方同意离婚,但认为双方已经结婚,不同意返还彩礼。
【案件焦点】
男方要求女方返还彩礼是否有法律依据,能否得到法院支持。
【裁判要旨】
法院认为,彩礼是以缔结婚姻关系共同生活为目的,由男方向另一方给付一定数量的金钱或财物。原、被告双方于2015年12月30日登记结婚,本案立案时间为2016年10月。被告曾于2016年8月22日诉至本院要求与原告离婚,后撤诉。本案中原、被告均认可双方自2016年7月起分居,能够认定双方实际共同生活时间较短。故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十条的规定,女方应当部分返还彩礼,故法院判决女方需返还现金37500.00元及金项链一条、金手镯与钻石戒指各一个。上述判决作出后,原、被告双方均未上诉,该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并已执行完毕。
【法官提示】
本案双方争议的焦点是彩礼是否应当返还。彩礼是以缔结婚姻关系共同生活为目的,由男方向另一方给付一定数量的金钱或财物。当前人民群众普遍认为男女双方若离婚,则在结婚时男方交付女方的彩礼不应当返还,或是认为男方提出离婚、退婚,则不能要求返还彩礼,只有在女方退婚时才能返还彩礼。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十条规定:当事人请求返还按照习俗给付的彩礼的,如果查明属于以下情形,人民法院应当予以支持:
(一)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的;
(二)双方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但确未共同生活的;
(三)婚前给付并导致给付人生活困难的。
适用前款第(二)、(三)项的规定,应当以双方离婚为条件。
在符合上述条件的情况下,即使是男方提出离婚,其要求返还彩礼的请求仍然可以得到人民法院的支持。
当前我国农村的婚嫁彩礼一路攀升,使农民不堪重负,部分农村家庭因高昂礼金变得一贫如洗。相关涉及返还彩礼的案件也是逐年增多,在当前这种交付彩礼的社会风气无法改变的情况下,为防止发生纠纷时无法证明已交付彩礼以及彩礼的数量,当事人在交付彩礼时应尽量采取银行转账的方式,减少现金交付;若是现金交付,尽量要在双方亲友等见证人在场的情况下交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