女:我与被告刚被法院判决不准离婚,但我们已经实际分居了,孩子在被告处,我想探望孩子,但被告不让我看,所以我起诉要求探望孩子,希望法院支持我的诉求。
男:我查过法律规定了,《民法典》只规定了离婚后父母的探望权,我和原告还是夫妻呢,原告无权主张探望权,应该驳回原告的起诉。
民法典 第一千零八十六条
离婚后,不直接抚养子女的父或者母,有探望子女的权利,另一方有协助的义务。
行使探望权利的方式、时间由当事人协议;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决。
父或者母探望子女,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的,由人民法院依法中止探望;中止的事由消失后,应当恢复探望。
上述规定仅涉及离婚后不直接抚养子女的父母对子女的探望权,未涉及夫妻分居期间对子女的探望权,我国现行其他法律、法规或司法解释中也未有关于夫妻分居期间对子女的探望权的规定。那么夫妻分居期间未与子女直接生活一方究竟是否可以主张探望权呢?
针对这个问题,实务界确实存在很多争议,一种观点认为,夫妻双方对子女都有抚养、教育和保护的权利和义务,在双方婚姻关系尚未解除的情况下,父母双方行使监护权的具体方式属于家庭内部问题,应由当事人根据实际情况自行协商,不属于民事诉讼的受案范围,已经受理的,应当裁定驳回起诉。另一种观点认为,虽然婚姻关系尚未解除,但在夫妻双方已经分居的情况下,势必不可能同时直接抚养孩子。双方能协商确定分居期间孩子的抚养照顾问题自然是好,但当事人协商不成提起探望权纠纷诉讼时,法院应当受理。
在回答该问题之前,需要先弄清楚一个事。现行法律为什么未规定夫妻分居期间的子女探望权。探望权是亲权的自然延伸,法律未作规定,不是因为夫妻分居期间,不直接抚养孩子的父母无权探望孩子,而是因为通常情况下,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父母双方都有直接抚养、教育、保护未成年子女的权利和义务,在不违反法律规定的情况下,每个家庭抚养、教育和保护未成年子女的具体方式属于家庭内部事务,法律不应当也没有必要强行干涉。
但是夫妻一旦分居,同一时间内,势必有一方无法与子女共同生活,在夫妻无法自行协商确定的情况下,便有了诉诸法律的必要。如果法院一味地不予受理或驳回起诉,只会助长父母一方为见到孩子或争取离婚后孩子抚养权,争抢、骗取、藏匿孩子的行为,显然不利于孩子的身心健康,也违背民法上的公序良俗原则。
事实上,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深入推进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融入裁判文书释法说理的指导意见》,民商事案件无规范性法律文件作为裁判直接依据的,除了可以适用习惯外,法官还应当以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为指引,以最相类似的法律行为作为裁判依据;如无最相类似的法律规定,法官应当根据立法精神、立法目的和法律原则等作出司法裁判,并在裁判文书中充分运用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阐述裁判依据和裁判理由。因此,现行法律虽未直接规定婚内探望权,但法院受理和支持婚内探望权显然有助于宣扬和运用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有助于发挥司法裁判在社会治理中的规则引领和价值导向作用。
因此,笔者同意第二种观点,即夫妻分居期间,未与子女直接生活一方有权向法院提起探望权纠纷诉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