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桓法小课堂 | 结婚两年后起诉离婚,可以要求返还彩礼吗?

来源:   发布时间: 2024年11月21日

  彩礼作为我国传统婚嫁习俗,有广泛的社会文化基础,承载着中国人的情感和文化认同,但随着经济的发展和社会的进步,彩礼文化也逐渐演变。近年来,涉及彩礼纠纷的案件数量呈上升趋势,其中,彩礼的返还问题往往成为双方矛盾的焦点。近日,唐山法庭成功调解一起离婚纠纷案件,在充分衡量彩礼及嫁妆实际使用情况、双方共同生活时间长短等因素后,案件承办人对彩礼及嫁妆的返还问题作出处理并当庭过付完毕。

  原告(男方)经朋友介绍与被告相识,于2022年1月登记结婚。婚前,原告依照习俗向被告支付彩礼50000元及价值约20000元的“三金”首饰。婚后,由于疫情等原因,原、被告很少见面,基于双方性格差异较大,感情基础不牢固等因素,原告向法院起诉离婚并主张被告返还彩礼及“三金”首饰。被告则认为,双方已经登记结婚近两年的时间,如果离婚,不能将彩礼及“三金”首饰全部返还给原告,且因双方共同生活时间很短,女方陪嫁的嫁妆(生活用品)几乎未经使用,应全部返还女方。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承办人了解到,双方婚前感情基础较差,现双方均同意离婚,只是对返还彩礼及嫁妆等问题未能达成一致意见。于是,承办人耐心地向原、被告释明相关法律中对该问题的规定,同时,考虑到在中国的传统习俗中,儿女的婚姻一般由父母操办,接送彩礼也大都有双方父母参与。于是通过向原、被告家长作释法析理工作,告知其结婚时一方给付彩礼、嫁妆的目的除了办理结婚登记这一法定形式要件外,更重要的目的是为了双方长期共同生活。因此,共同生活时间长短应作为确定彩礼及嫁妆是否返还以及返还比例的重要考量因素。本案中,原被告双方虽已结婚近两年,但由于原告长期在外地工作,加之疫情等原因,原、被告相处时间较短,不能仅以双方已经办理登记结婚这一要素作为不返还彩礼的裁判依据,应综合考虑是否共同生活情况、双方过错等因素。最终,通过调解,原被告双方就彩礼、嫁妆的返还问题达成协议,被告同意将“三金”返还原告,并分期返还部分彩礼,原告将被告未经使用的嫁妆全部返还被告。

  近日,最高人民法院刚刚发布了关于审理涉彩礼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为今后办理此类案件提供了更加明确的法律依据。唐山法庭始终坚持将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融入办案理念,积极运用群众身边的实际案例做好普法宣传工作,努力实现审理一案、教育一片的效果。(刘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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