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官作为高度专业化的职业群体,具有特殊的内在基本属性、行为方式和素质要求,肩负着诊治社会疾病、解决社会矛盾,构建和谐社会的重要职能。人民法院工作面临的形势深刻变化,除对法官专业素质提出要求外,法官人格魅力提升对工作的开展重要性日益凸显。法官的人格魅力是保证个案公正裁判的重要因素,是实现定纷止争、减少涉法上访的有效途径,有利于促使社会法治观念的形成,有利于保障法律的统一实施。从事法官职业的女性是特殊中的特殊。较之男法官,女法官更有其无可比拟的优势,这是由女性的性别优势所决定的。发挥着不可替代的重要作用,已成为推进法院各项工作的重要力量,为审判事业的发展 进步作出了突出贡献。如何充分挖掘、提升女法官人格魅力,发挥女法官们在司法工作中的作用成为摆在我们面前的重要课题。全文6745字。
一、法官人格魅力内涵分析
(一)法官人格魅力定义
根据《说文解字》记载,“魅”,字从鬼,从未,未亦声。“未”意为“枝叶招展,花香袭人”,引申为“外貌讨人喜欢”。“鬼”与“未”联合起来表示“外貌讨人喜欢的鬼怪”。“魅力”是指极能吸引人的力量,自然流露出来的令人喜欢的感觉。“人格”是指人的性格、气质、能力等特征的总和。人格魅力可解释为人的品质、性格、能力、道德品质等方面具有很能吸引人的力量。人格魅力其实是给人的一种感觉,这种感觉具体体现在:对己严格要求、锐意进取、自立自强、勤奋认真,待人接物热情友善、谦虚谨慎、不卑不亢;理智上,感知敏锐,富有创新意识能力;情绪上,稳定平衡 乐观开朗;意志上,目标明确,勇敢果断,坚韧不拔。具备上述这些良好性格特征的人,往往是在群体中受欢迎和受倾慕的人,被认为是有人格魅力的人。
综合上述法官人格魅力是法官内在道德涵养、业务素质的综合体现,是指法官在从事司法实践活动中所表现出的高尚的品德、高雅的气质、精深的法律知识、理性平和的崇法态度、规范的司法行为等足以使当事人及其他人尊重、信访的力量,是他人对法官个人综合评价的反映。法官的人格魅力是法官内心深处人文精神与和谐理念的外在彰显,是法院文化与法官文化的折射和反映,司法公正的关键是法官,而法官客观公正的品格则是影响司法公正的重要因素。法官的人格魅力除包括前述人格魅力所应有的基本内容外,还应具备其特定内容:一是价值取向上,公平正义是司法的惟一价值取向。司法的目的就是为了实现正义、维护正义公平正义是最高价值,是法官毕生的追求和精神归宿及力量源泉,任何东西都不能替代,任何时候都不能亵渎和失衡;二是政治信念上,要有政治意识和大局意识。拥护党的领导、热爱祖国、忠于宪法和法律,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有较强的组织性、纪律性和大局观念及政治理论水平是一名法官应具备的政治素质;三是职业信仰上,崇尚法治,信仰法律。法律能否发挥其应有的价值和功能,能否体现其应有的公平和正义,需要整个社会的尊崇,尤其是使法律得以运转的法官必须具有崇法的精神和信念;四是专业素养上,全面了解、把握各种法律法规,精通涉及本专业的法律知识。同时要有丰富的人文、社会、科学文化知识、社会阅历以及丰富的审判实践经验,从纷繁复杂的证据、事实材料中作出正确的采信,是本部门、本专业的专家、能手;五是道德品行上,秉公职守、行正廉洁。法官的权威在很大程度上依赖于法官的秉公廉洁,秉公廉洁是法官能否公正履行司法职责的前提,从某种意义上讲,也是提高司法公信力和树立司法权威的基石,只有秉公廉洁的法官才能成为人民群众心目中值得信赖的裁判者。
在当前形势下,提升法官人格魅力是加强法院队伍建设的实际措施,是法院各项工作有序开展的有力保证,对于进一步提高法官素质,树立和维护法院司法权威,推动法院科学发展有着十分重要的现实意义。
(二)女性法官特殊人格魅力
女性的性别优势表现在四个方面:女性具有很强的生命力;有丰富的情感及对他人情感的感知力;善于言辞,沟通能力强;善于向男性学习。作为女性,女法官具备了大部分女性共有的心思严谨细腻、性情温顺平和、名利观念淡泊等特点;作为法官,她们又具有较强的观察分析能力、语言表达能力和沟通交流能力。二者的有机结合,造就了女法官独特的人格魅力,其人格魅力特殊性具体如下:
1、严谨细腻敏锐,观察能力强。身为女性,女法官们有着情感细腻、办事严谨的特点。她们在办理案件时,在与当事人、群众打交道时,丰富的情感更易产生共鸣,更能取得对方的认同与支持。作为审判员,在查阅案卷、调查案情、审核证据上细致入微,更能确保实体与程序的公正;作为书记员,在庭审记录、卷宗整理、文书制作上严谨务实,更能体现法律的严肃性与司法的公信力。女法官的观察能力强,对事物的观察敏锐、准确。在庭审中能够全面细致地了解当事人的一言一行, 从而做出准确的判断。能够把法律的睿智、刚性和冷静与女性特有的细致、耐心、热情揉合在一起,入情入理入法地息纷止戈,能更好地取得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的有机统一。
2、性格温柔和善,具有亲和力。女性天生温柔、性情平和。在法院工作中,温柔的女法官在调解纠纷时,调解能力较强优势显而易见。尤其在审理未成年人犯罪案件和婚姻家庭、赡养抚育等纠纷案件时,她们温柔的性格、和善的态度、母性的光辉,会自然而然产生一种亲和力,很容易获得当事人对她们的亲近感、信任感。因此,她们在做调解工作的时候,往往会收到事半功倍的成效,较男性干警更易缓解当事双方对立情绪、更易促成双方达成调解。
3、名利观念淡泊,律己意识较强。由于性别差异,男女在行为模式、社会认知、情绪活动、自我实现等方面都存在天然的差异。相对于男性,女性的心理活动强度较弱,比较敏感,活动面较小,交际面较窄,自我实现的需求较低。尤其是在事业上,女性对名利、权势的“兴趣”较小,更易得到满足。她们更愿将生活重心放在经营家庭、照顾子女方面。这就使得女法官的社会关系相对简单,更符合法官职业“中立超然”的特征。因此,女法官在工作中更为脚踏实地,常常是无私奉献、默默无闻,只求做好每一项工作、办好每一件案子,不太计较个人得失,不争功、不图利,严于律己,与人为善,力求作好子女的榜样。
二、女性法官基本情况
据最高人民法院统计,全国四级法院中,共有女干警八万四千余人,其中,女法官四万五千余名,约占法官队伍总数的四分之一。笔者以周村区法院为例,全院共有干警156人,其中在编干警86人,聘任干警70人。
女性干警 | 在编干警 | 比例 | |
人数 | 32 | 86 | 37.21% |
审判员 | 22 | 63 | 33.85% |
书记员 | 6 | 7 | 85.71% |
法警 | 1 | 6 | 16.67% |
其他 | 3 | 10 | 30.00% |
(表1:人员结构)
职务职级 | 人数 | 年龄分布 | 人数 |
班子成员 | 2 | 30岁以下 | 10 |
中层正职 | 6 | 30岁—35岁 | 3 |
中层副职 | 6 | 35岁—40岁 | 4 |
正科 | 3 | 40岁以上 | 15 |
副科 | 8 |
(表2:职务职级 年龄分布)
(一)女法官地位愈发凸显。从上表1、2中可看出,在整个法官队伍中,女性所占比例上升很快,而且大多工作在审判执行一线,有的甚至担任主要业务部门的负责人,与其他法官承担着共同的司法重任。
(二)年龄结构存在断层现象。从上表2中可看出,该院女法官年龄结构40岁以上干警居多,占了总数的46.88%。随着每年公开招录的全面展开,女法官队伍年轻化趋势明显,30岁以下干警占总数31.25%。女法官除严重年龄断层外,还包括专业知识断层、实践经验断层。老法官凭借经验办案,学习热情不高,接受新法规较慢;年轻法官经历单一,缺乏实践;部分女法官长期从事同类工作,业务能力有局限性,不能顺利适应新情况、新问题和日益繁重的审判工作。
(三)学历层次较高。从表3中可看出来,在近3年的公开招考中,女性表现出了较强的优势,录取比例占54.55%。所录取12名女法官中,除一名计算机、一名会计专业外,其他均为法律本科及以上学历(通过司法考试),其中2人硕士研究生学历。女法官队伍中学习氛围非常好,自觉主动,上进心强。参加工作后取得研究生学历有4人。
三、制约女性法官发展的主要因素
(一)家庭观念过重。受传统思想观念的束缚,部分女法官固守着“家庭属于女人,事业属于男人”的旧思想,过分地强调自己的家庭责任,而忽略了职业角色,将大部分的精力都放到了家庭之中,过多陷于繁重琐碎的家务,导致工作停滞不前,甚至日益落后。
(二)进取意识不够。现实生活中,女性的家庭负担和为此付出的时间精力比男性更多一些,难免导致对工作和事业的投入不足,特别是在已经做了母亲的女法官身上表现的更为明显。另一方面,女性乐于稳定、安逸的工作环境,长期在同一岗位工作,容易导致经验阅历匮乏,能力提升缓慢。
(三)缺少理性思维,创新能力不强。由于多种因素的影响,许多女法官的思维水平还停留在较低层次,缺乏唯物辩证主义和创新思维方法。在思考处理问题时,多从感性出发,关注事物的表象和具体细节,容易犯以偏概全等错误。此外,有的女法官在工作中缩手缩脚,不敢开拓和创新。在工作中不敢表达自己的见解,不愿独挡一面地开展工作,喜欢轻车熟路,不愿创造性地开展工作,唯恐别人说自己出风头。
(四)心理压力过大。当前正处于社会矛盾凸显期,案件数量不断增加,案件类型不断丰富,群众的司法诉求不断增强,这给人民法院带来了新的挑战,也对人民法官尤其是女法官带来了更大的压力。由于法院工作的特殊性,女法官和其他女性一样,必须面临工作与家庭的双重压力。既要赡养老人,又要抚育小孩,还要支持丈夫的工作,经常倍感身心疲惫。案件的结案率、调解率、上诉率、发放改判率、案件的审理时限等各项指标如座座大山压头,女法官心细,唯恐出点差错,遇事思前想后,时常处于紧张焦虑之中,长期的心理压力无法排解和调适,直接后果会使人的身体处于亚健康状态,继而严重危害人的身体健康,使人早衰和罹患多种疾病。
(五)性别歧视依然存在。受传统观念影响,少数领导对培养使用女干部的重要性认识不够,偏重于女性弱势,在同等条件下考虑女法官少些,减少了女法官晋升的机会。社会大众对性别存在偏见。社会大众有种认识,就是法院属于强权部门,而女性在中国人的传统理念中,是柔弱的,需要被保护的。那么女性的柔弱与法院的强权结合产生的女法官,则被认为在司法工作中存在诸多的不便,认为女法官不适合从事需要经常出差的部分业务,如经济类纠纷案件、执行工作等。因此导致在与这两类业务相关的部门,女法官中层任职几乎不可能。
四、女性法官人格魅力提升路径
女法官作为一个特殊的群体,往往需要比男法官克服更多的家庭、事业乃至特殊生理状况和身体健康等诸多困难,才能创造出不凡的事业,除了女法官自身不断完善提高外,更需要社会关注、关心女法官这一特殊群体,为她们搭设更好的发展平台,为女法官提供更广阔的舞台空间, 更好地挖掘女法官的潜力。
(一)自身完善与教育培训并重,提升专业素养。
“女法官要克服传统社会观念和性别角色对职业信仰的影响,必须客观全面地认识到自我能力和价值所在,伴随自我肯定而产生自我认可。”女法官要全面认识自我价值和能力所在,必须扭转自卑、软弱、顺从、依赖等心理特点,消除女性潜意识中的自卑和依附心理,不断增强自强、自立意识。要积极主动把自己融入整个社会,在大环境下,放大自己的社会角色意识,突出自己的重要性,时刻彰显勇气与智慧。要克服甘于平庸的惰性,力戒安于现状的懈怠思想,多学习,多实践,适应飞速发展的社会,积极掌握现代科技技术,胜任工作岗位。
“人格并非天生就有,它不仅是基于人的生活和经验逐渐形成的,而且在现代社会中,人格是通过广泛的社会化完成的,而教育既是社会化的基础,又是人格社会化得以实现的方式和途径。”法院系统要积极组织专项培训、要鼓励女法官积极参加各类知识培训、技能培训和专项培训,集中时间、集中力量,着力提高女法官的专项技能与司法水平。积极创新培训模式。在培训方式上,要灵活多样。可自行组织培训活动,不限时间、不限地点,随时组织女法官观摩庭审、现场听课、座谈评议等。可加强与上级法院、兄弟法院之间的联系与沟通,组织女法官主动参加他们的各项培训活动,学习先进经验,博采众家之长。可邀请优秀法官、业务能手、专家学者来桃讲课、传经送宝。也可尝试“一对一”培训,推行跟班学习制度,实行“传、帮、带”。努力通过教育培训提高广大女法官驾驭庭审、 判断证据、制作裁判文书等各项司法技能和业务素质,不断适应法院建设的要求。
(二)文化建设与心理健康相结合,打造关爱女法官平台。
关爱女法官身心发展,需大力加强女法官文化建设。一方面,要充分发挥女法官协会等组织的作用,搭建女法官工作交流平台。或开展女法官论坛,或开设礼仪讲坛,或组织专题调研,等等,营造良好的学习氛围。另一方面,要充分发挥工会、妇联、团委等的职能作用,搭建女法官快乐生活平台。可经常组织开展健康有益的文体活动,或文艺表演,或户外活动,或体育健身,或趣味游戏等等,帮助女法官舒缓工作压力,调节生活状态,培育积极健康心态,增强其自我调适能力,进一步激发工作热情。
针对女性的心理特点和法官的职业特色,可尝试开展女法官心理健康教育。一方面,引入如今各界盛行并已初显成效的心态建设课题,经常开展女法官专题心态建设讲座,邀请有关心态建设方面的专家、老师前来辅导授课、“指点迷津”。另一方面,定期为全体法官和其他工作人员举办心理健康讲座,并组织干警参加心理健康检查,对出现心理问题的干警及时进行治疗;有条件的法院可参照设立宣泄室,将不良情绪进行适当宣泄,从而恢复心理健康。
(三)轮岗交流与奖惩晋升齐抓,增强进取意识。
大多女法官长期身处同一岗位,或从事单一工作,影响了自身的全面发展与能力的提高。可尝试推行适时轮岗交流,如基层法院内部,设定一定年限,凡在同一岗位工作时间达到规定年限后,便实行轮岗。如在民庭与刑庭之间、法庭与机关之间、业务部门与管理部门之间,对女法官的岗位进行调整轮换,打破女法官希望安逸、稳定、得过且过的心理,定期开展轮岗交流,促使女法官加强学习,拓宽其知识面和审判业务技能;两级法院也可重点采取中院和基层法院女法官双向挂职和在本院内部岗位交流锻炼等措施来提高基层法院的女法官队伍素质,为培养基层法院的审判业务骨干开辟一条新路子。
完善激励机制,调动广大女法官的工作积极性、主动性。在当前法院系统,进入领导干部队伍的女法官,毕竟还是少数。这就需要采取其他多种激励措施。对于办案数量多、质效优、评价好的女法官,除了在绩效考核、职级评定、评优评先等方面予以倾斜外,还可考虑适当延长公休假期、给予外出学习考察机会等等,以激发她们的工作热情与创新能力。同时,还应注重树立优秀典型,加强宣传推介,展示良好形象,着力提高女法官的自我认同感和职业尊荣感。完善用人机制,要将女法官纳入干部选拔的议事日程,有意识地培养提拔优秀女法官进入领导干部队伍。在选拔中层骨干或班子成员时,大胆启用女法官,并可逐步增加女干部比例。要注重培养女性后备干部,有意识地把女法官放在关键岗位上予以历练,激发潜能。注重推行内外交流,争取组织部门支持,推荐优秀女法官到兄弟单位或上级部门任职,畅通干部交流渠道。注重推行竞争选拔,在自愿报名、民主推荐的基础上,以公开竞争、民主测评的形式,选拔任用女干部。
(四)正确处理家庭与工作的关系,创造和谐的工作和生活环境
生活中女法官要扮演母亲、妻子、女儿的角色,承担大量的家务劳动。工作中要履行职责保质保量的完成各项工作任务。事业和家庭的双重角色,使女法官身负巨大的身心压力。广大女法官要在矛盾中努力寻求自己的位置,正确处理好工作与家庭之间的关系,找到工作、家庭的最佳结合点,扮演好社会与家庭的双重角色。女法官要学会自我调整、自我陶冶。工作上,要以自己的精力、能力为限,把所有事情做全面安排、分清轻重缓急,正确客观地评估自己,提出适宜的期望值。生活要有序,张弛有度,劳逸结合,做到经常能彻底放松自己。注意饮食、合理调节,勿过冷过热,勿忽饥忽饱。当感到巨大心理压力和出现悲伤、愤怒等情绪时,勇于在亲人、友人面前倾诉,及时宣泄不良情绪。女法官既要立足本职,全力干好本岗位的各项工作,不能以照顾家庭为由拖累影响工作;也要统筹兼顾,正确处理好家庭关系,争取家人的支持与理解,在良好的环境中,愉快地完成本职工作。
罗慧兰著:《女性学》,中国国际广播出版社2002年版7月
宁洲平、李玮:《试析女法官的法律职业信仰》,载于http://zjkszl.com/Game09/sort0128/35274_3.html,于2012年12月15日访问。
潭世贵、舒海著:《试论法官的独立司法人格》,载于《海南大学学报》,2003年第4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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