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会:
本院受理的原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诉你追偿权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7)鲁0306民初2529号民事判决书[判决:被告李会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为其赔付的贷款本息32 407.95元及保险费1 922.03元、违约金2 657.45元及自2016年10月13日始至实际给付之日止按双方签订的保险合同约定计算的违约金]。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山东省淄博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淄博市周村区人民法院
二O一八年二月二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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