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8)鲁0306民初804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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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院受理原告山东周村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诉你们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时限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开庭传票及民事裁定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09时0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二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淄博市周村区人民法院
二O一八年五月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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