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淄博市周村区人民法院
公 告
(2016)鲁0306执恢140号
刘波、聂国梁、周彦方:
我院作出的(2010)周民初字第395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本案由申请执行人李燕申请强制执行,并于2016年4月1日立案。现向你公告送达(2016)鲁0306执恢140号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传票、执行裁定书、限制消费令、失信决定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即视为送达。
联系人:淄博市周村区人民法院执行局 于海军
联系电话:0533-6196307
淄博市周村区人民法院
二〇一八年九月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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