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9年1月1日 星期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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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执行不能】“执行难”和“执行不能”的区别
  • 作者:刘芳莉发布时间:2018年01月10日

  目前社会上普遍存在这样一个误解,既然最高院提出“用两到三年时间基本解决执行难”,那是否意味着法院就能够把执行案件都彻底解决了呢?答案是否定的,因为这里忽略了一类叫做“执行不能”的案件。下面,我就给大家详细的解释这两个概念。

  1.什么是“执行难”?

  “执行难”是指判决、裁定、仲裁裁决、调解书等执行依据生效后,被执行人本身具有履行生效裁判文书确定义务的能力,但因为种种原因无法执行的情形。原因包括,被执行人故意转移、隐匿财产,导致法院查控困难;被执行人下落不明,难以找到;有关部门不配合,导致执行工作难以顺利开展等情形。

  对有能力履行而拒不履行的失信被执行人,打字当头,严厉惩戒,突出执行工作强制性。

  2.什么是“执行不能”?

  “执行不能”是指在案件执行过程中,由于被执行人客观上确实无财产可供执行,经执行法院穷尽手段仍不能执行的案件。通俗的说,两种案件的本质区别在于,“执行难”有财产可供执行,但一时无法执行到位;“执行不能”是由于客观原因案件根本无法按照执行依据执行到位。

  3.“执行不能”产生的原因

  法院执行是一种事后的法律救济措施,案件能否执行到位一方面取决于法院的执行力度、执行措施;另一方面主要取决于被执行人的履行能力和经济状况。此类案件虽然从形式上表现为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未能最终实现,但本质上属于申请执行人应当自行承担的商业风险、交易风险。

  这部分案件不管采取何种执行手段都是不可能执行到位的,不应纳入执行难的范畴。这需要当事人和全社会给予充分理解和正确对待。

  4.“执行不能”案件如何处理?

  “执行不能”案件主要有以下三种处理方式:

  一是终结执行。法律规定,当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裁定终结执行:作为被执行人的公民死亡,无遗产可供执行,又无义务承担人的;作为被执行人的公民因生活困难无力偿还借款,无收入来源,又丧失劳动能力的;被执行人被人民法院裁定宣告破产的;作为被执行人的企业法人或其他组织被撤销、注销、吊销营业执照或者歇业、终止后既无财产可供执行,又无义务承受人,也没有能够依法追加变更执行主体的。

  二是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法律规定,在穷尽财产调查措施,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并且已经履行完法律规定的程序,在申请执行人签字确认或者执行法院组成合议庭审查核实并经院长批准后,可以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三是司法救助。在被执行人下落不明或者穷尽所有执行措施后,发现被执行人确实没有执行能力,而申请执行人经济条件极其困难不足以维持日常生活,国家根据相关规定对其给予一定经济救助以帮助其解决生活困难。

  说到这里,可能相当一部分当事人会担心,案件进入了“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法院以后是不是不管了?答案是否定的,法院不仅会管,而且还会管好、做实。在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之后的5年内,执行法院每6个月都会通过网络执行查控系统查询一次被执行人的财产,符合恢复执行条件的,执行法院将依职权主动恢复执行。案件的申请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随时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并且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被执行人一时没有履行能力,并不代表一辈子没有履行能力。

  5.防犯“执行不能”的正确做法

  诉前、诉中:及时申请法院对另一方当事人的明确财产进行保全,可以大大降低可能存在的执行不能风险。目前,我院对新收案件都会建议原告对被告的财产进行保全,如果原告提供不出担保物,也可选择保险公司担保。

  执行阶段:一、提供法院无法查控到的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如银行账号、有价证券、房产信息、外币账户等。

  二、提供被执行人下落,法院将对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未向法院申报财产状况的被执行人采取罚款、拘留直至追究刑事责任等措施。

  三、申请悬赏执行,发动社会力量寻找被执行人下落。

  当事人也应增强自身法律意识,在法律行为成立前充分考虑潜在的风险,通过担保、抵押等方式降低风险,减少执行不能出现的可能性。

  “破解执行难,我们一直在努力!”,今天的法律小讲堂到此结束,也请相信和理解我们的执行法官,他们一定会想当事人之所想、急当事人之所急,切切实实执行手里的每一个执行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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