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9年1月1日 星期一
淄博市张店区人民法院 http://zbzdqfy.sdcourt.gov.cn
本院受理申请人某银行与被执行人冯某、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等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由首执三团队负责执行,后因被执行人无财产可供执行,作出执行裁定书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人某银行考虑到被执行人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有良好的营运价值,具有重整及重整可能性,于2021年3月24日向本院申请移送破产审查。
执行员罗震分别与该案被执行人、申请执行人进行了约谈。由于涉及被执行人的案件数量较多,标的额特别巨大,因被执行人确无财产可供执行,被执行人所涉案件均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另发现,被执行人某房地产公司抵押给申请执行人银行的土地,有多家法院及公安查封,暂时无法变现,属于明显的资不抵债。被申请人认可上述情况,并同意执转破。经审查,被执行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且资金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符合移送破产审查的规定。
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移送破产审查若干问题的指导意见》第2条、第3条、第5条的规定,本院将被执行人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移送中院进行破产审查。双方当事人对于该案件的处置情况十分满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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