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9年1月1日 星期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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诉讼须知
  • 作者:淄博市张店区人民法院发布时间:2014年03月27日

  您在诉讼中享有以下权利并承担相应的义务。

  享有的权利:

  1、有权委托代理人。同时应递交由委托人签名或盖章的授权委托书,授权委托书须记明委托事项和权限。

  2、对合议庭组成人员和书记员有申请回避的权利。

  3、收集、提供证据的权利和责任。

  4、进行辩论的权利。

  5、请求调解、自行和解的权利。

  6、原告可以放弃或者变更诉讼请求。被告可以承认或者反驳诉讼请求,有权提出反诉。

  7、不服一审判决,有提起上诉的权利。

  8、申请强制执行的权利。

  承担的义务:

  1、必须依法行使诉讼权利。

  2、遵守法庭秩序和诉讼程序。

  3、自动履行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书、裁定书、调解书。

  附:

  《民诉法》第110条规定:人民法院对哄闹、冲击法庭,侮辱、诽谤、威胁、殴打审判人员,严重扰乱法庭秩序的人,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情节较轻的,予以罚款、拘留。

  第111条规定:伪造、毁灭重要证据,妨碍人民法院审理案件的;以暴力、威胁、贿买方法阻止证人作证或者指使、贿买、胁迫他人作伪证的;隐藏、转移、变卖、损毁已被查封、扣押的财产,或者已被清点并责令其保管的财产,转移已被冻结的财产的;对司法工作人员、诉讼参加人、证人、翻译人员、鉴定人、勘验人、协助执行的人,进行侮辱、诽谤、诬陷、殴打或者打击报复的;以暴力、威胁或者其它方法阻碍司法工作人员执行职务的;拒不履行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的,可以予以罚款、拘留;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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