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9年1月1日 星期一
淄博市张店区人民法院 http://zbzdqfy.sdcourt.gov.cn
一、什么是民事诉讼
公民之间、法人之间、其他组织之间以及他们相互之间因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提起的诉讼为民事诉讼。
二、民事诉讼的特点
1、公权性。民事诉讼是以司法方式解决平等主体之间的纠纷,是由法院代表国家行使审判权解决民事争议。它既不同于群众自治组织性质的人民调解委员会以调解方式解决纠纷,也不同于由民间性质的仲裁委员会以仲裁方式解决纠纷。
2、强制性。这种强制性既表现在案件的受理上,又反映在裁判的执行上。只要原告起诉符合民事诉讼法规定的条件,无论被告是否愿意,诉讼均会发生。当事人不自动履行生效裁判所确定的义务,法院可以依法强制执行。
3、程序性。民事诉讼是依照法定程序进行的诉讼活动,无论是法院还是当事人和其他诉讼参与人,都需要按照民事诉讼法设定的程序实施诉讼行为,违反诉讼程序常常会引起一定的法律后果。
4、阶段性。民事诉讼活动是分阶段向纵深推进的一种活动。根据民事诉讼法的规定,民事诉讼活动分为一审阶段、二审阶段、执行阶段和审判监督阶段。在每一个审理阶段里又细分为起诉阶段、法庭准备阶段、开庭审理阶段、制作和宣告判决阶段等。一般地说,前阶段是后阶段的基础和前提,后阶段是前阶段的继续和延伸。
三、民事诉讼案件的地域管辖
诉因 | 管辖 | 特别提示 |
对公民提起的民事诉讼 | 被告住所地(户籍所在地) | 被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经常居住地(至起诉时连续居住满一年)的法院管辖,但住院就医的地方除外 |
对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提起的民事诉讼 | 被告住所地 | 法人的住所地指法人的主要营业地或主要办事机构所在地 |
●对不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居住的人提起的有关身份关系的诉讼; ●对下落不明或者宣告失踪的人提起的有关身份关系的诉讼; ●对被劳动教养的人提起的诉讼; ●对被监禁的人提起的诉讼 | 原告住所地 | 原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原告经常居住地法院管辖 |
因不动产纠纷提起的诉讼 | 不动产所在地 | |
离婚纠纷 | 被告住所地 | ●夫妻一方离开住所地超过一年,另一方起诉离婚的案件,由原告住所地法院管辖; ●夫妻双方离开住所地超过一年,一方起诉离婚的案件,由被告经常居住地法院管辖;没有经常居住地的,由原告起诉时居住地的法院管辖 |
赡养纠纷 | 被告所在地 | 追索赡养费案件的几个被告住所地不在同一辖区的,可以由原告住所地法院管辖 |
继承遗产纠纷 | 被继承人死亡时住所地或者主要遗产所在地 | |
一般合同纠纷 | 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 | 合同的双方当事人可以在书面合同中协议选择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合同签订地、原告住所地、标的物所在地等与争议有实际联系的地点的人民法院管辖,但不得违反法律对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的规定 |
民间借贷纠纷 | 被告住所地 | |
保险合同纠纷 | 被告住所地或者保险标的物所在地 | 如果保险标的物是运输工具或者运输中的货物,由被告住所地或者运输工具登记注册地、运输目的地、保险事故发生地的法院管辖 |
承揽合同纠纷 | 被告住所地或加工行为地(视为合同履行地) | |
运输合同纠纷 | 运输始发地、目的地或者被告住所地 | |
票据纠纷 | 票据支付地或者被告住所地 | 票据支付地指票据上载明的付款地。票据未载明付款地的,票据付款人(包括代理付款人)的住所地或者主营业所所在地为票据付款地 |
侵权行为提起的诉讼 | 侵权行为地或者被告住所地 | 侵权行为地包括侵权行为实施地、侵权结果发生地 |
产品质量损害赔偿纠纷 | 产品制造地、产品销售地、侵权行为地、被告住所地 | |
申请支付令 | 债务人住所地 |
四、民事诉讼的起诉条件
1、原告是与本案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
2、有明确的被告;
3、有具体的诉讼请求和事实、理由;
4、属于人民法院受理民事诉讼的范围和受诉人民法院管辖。
五、对于起诉不同情形的处理
人民法院对下列起诉,分别情形,予以处理:
1、依照行政诉讼法的规定,属于行政诉讼受案范围的,告知原告提起行政诉讼;
2、依照法律规定,双方当事人达成书面仲裁协议申请仲裁、不得向人民法院起诉的,告知原告向仲裁机构申请仲裁;
3、依照法律规定,应当由其他机关处理的争议,告知原告向有关机关申请解决;
4、对不属于本院管辖的案件,告知原告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起诉;
5、对判决、裁定、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案件,当事人又起诉的,告知原告申请再审,但人民法院准许撤诉的裁定除外;
6、依照法律规定,在一定期限内不得起诉的案件,在不得起诉的期限内起诉的,不予受理;
7、判决不准离婚和调解和好的离婚案件,判决、调解维持收养关系的案件,没有新情况、新理由,原告在六个月内又起诉的,不予受理。
六、起诉时需要提交的材料
1、起诉时应当向人民法院递交起诉状,并按照被告人数提出副本。
2、原告是自然人的,应提供身份证明。如果原告系无民事行为能力或限制行为能力人,诉状中应当写明法定代理人,法定代理人与原告的关系,并由法定代理人签名盖章,法定代理人应提供身份证明。
原告为外国人或港、澳、台居民本人来法院递交诉状的,应出示证明其个人身份的证件(例如护照,港、澳、台居民通行证),并提供证件复印件,经立案人员核对无误并制作审核笔录。原告本人不能到法院递交诉状的,其代理人应提交经过公证和使领馆认证的原告授权委托书。
原告是法人的,应当提供经工商或职能机关登记成立的有关资料和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的身份证明。
外国及港、澳、台法人,应提供其主体存在的有关注册登记证明材料,该材料应当履行相关的公证认证手续。如果该法人在国内有办事处的,可以提供该办事处经工商或职能机关登记备案的有关资料。
外国及港、澳、台法人的负责人来法院递交诉状或授权他人代为起诉的,手续同涉外自然人。
3、原告起诉时应提供相应的证据材料,一般包括:
1)证明原被告之间具有法律关系或身份关系的材料。例如合同纠纷,应提供合同或证明合同关系的其他书证等材料;婚姻纠纷应提供结婚证书等证据材料。
2)证明违约或侵权等纠纷事实的材料。例如合同违约纠纷,应提供履行和违约情况的材料;侵权纠纷,应提供侵权行为和损害后果的事实材料等。
3)其他证明纠纷的发生、过程、现状的证据材料。
4)受诉法院有权管辖的证据材料或事实依据。
5)涉外案件当事人向法院提供的起诉证据材料是在我国领域外形成的,该证据材料应当经所在国公证机关公证,并经我国驻该国使领馆认证,或者履行我国与该国订立的有关条约中规定的证明手续。
6)涉港、澳、台案件中的当事人向法院提供的证据材料是在香港、澳门、台湾地区形成的,应当办理相关公证手续。
7)提供的证据材料为外文资料的,应同时提供经有权翻译机构翻译的中文译本。如果需要向外国当事人送达材料的,还应同时提供被送达当事人所在国的官方文字译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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