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9年1月1日 星期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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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费用的收取
  • 作者:淄博市张店区人民法院发布时间:2014年05月20日

  执行费用由申请执行费和实际执行费用两部分组成。

  第一部分:申请执行费

  一、依据国务院《诉讼费用交纳办法》规定,申请执行费由人民法院在执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内容之外直接向被执行人收取。申请执行人在申请执行时无需预交。

  二、被执行人应缴纳的执行费用,按照下列标准交纳:

  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人民法院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调解书,仲裁机构依法作出的裁决和调解书,公证机关依法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申请承认和执行外国法院判决、裁定以及国外仲裁机构裁决的,按照下列标准交纳:

  1.没有执行金额或者价额的,每件交纳50元至500元。

  2.执行金额或者价额不超过1万元的,每件交纳50元;超过1万元至50万元的部分,按照1.5%交纳;超过50万元至500万元的部分,按照1%交纳;超过500万元至1000万元的部分,按照0.5%交纳;超过1000万元的部分,按照0.1%交纳。

  3、符合民事诉讼法第五十四条第四款规定,未参加登记的权利人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按照本项规定的标准交纳申请费,不再交纳案件受理费。

  第二部分:实际执行费

  实际执行费用是指当事人因法院实施强制执行所必需支付的费用,包括:

  (1)人民法院执行人员异地执行本案时按国家规定标准所支出的差旅费用。

  (2)由人民法院或人民法院委托其他单位或个人进行的与本案执行有关的勘验、鉴定、公告、翻译、评估、拍卖、变卖、仓储、保管、运输、船舶监管等实际支出的费用。

  当事人向人民法院交纳实际执行费没有固定数额标准,而以法院支出的实际数额为标准,支出多少交纳多少,等额补偿已支出的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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