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9年1月1日 星期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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隋朝文帝年间,原州地区一个旅店中,发生了一起盗窃案。有一商人的银两被偷,怀疑是旅店同宿的人做的案,就将那人扭送到衙门,告他犯偷窃罪。当时元褒任原州总管,在审案时观察被告面有冤色,对答时言正词顺,辩白有理,查无实据,将其释放。
商人不服,到京城向朝廷控告元褒受贿,才会放走盗贼。隋文帝派钦差到原州追查此案。钦差根据商人的诉状询问元褒,问他为何贪图钱财而放走窃贼?元褒听后不作辩解,很痛快的承认自己有罪。钦差将其带回京城,向隋文帝奏报案情,元褒被免官。
不久,真正的窃贼在他处被抓,案情大白。隋文帝召见元褒,问道:“你是朝廷老臣,地位威望很高,接受贿金放走盗贼并非好事,为何平白无故的承认是自己干的呢?”元褒回答:“臣下受皇帝委任,治理一方,不能平息盗贼,此为一罪。州民被人诬告,臣没有将之交办司法机关,而是放走了,此为二罪。案件所累了老实人,又没有发现偷盗的形迹,不靠法律程序的约束,以至于随便怀疑人和抓人,此为三罪。臣有三罪,怎能逃脱罪责呢?再说,如果臣不承认受贿,钦差势必继续追查,又会使无辜之人受害,更加重臣之罪责。故而臣自诬。”文帝听罢,称赞他严于律己。
选自《隋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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