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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约车事故谁来赔
  • 作者:发布时间:2020年06月01日

  如今,网约车已经成为一种常见的出行方式,很多私家车主也将自己的私家车注册成网约车,在闲暇时间跑单赚外快。但作为网约车的私家车在发生事故时,应该由谁来赔偿呢?

  张某是一家公司职员,平时也兼职网约车司机。一天傍晚,张某接到一笔订单后,便驱车赶往打车地点,然而在接上乘客后,刚走出不远,就因超速撞上李某驾驶的面包车,致使面包车尾部损坏。交警部门作出的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张某负事故的全部责任。事故发生后,李某为维修面包车花去维修费3000多元。经查明,张某所驾驶的轿车登记为非营运性质,并在保险公司投保机动车交通事故交强险及商业三者险。对于赔偿的问题,张某认为,既然自己已经投保了交强险和商业三者险,那就应该由保险公司负责赔偿。而保险公司则认为,事故发生时,张某正在从事的网约车服务,改变了车辆的登记用途,所以,只能承担交强险范围内的赔偿责任,对于商业险则不予理赔。

  对于该案例的赔偿问题,在法律上应该分为两部分。第一部分是交强险的赔偿问题。交强险是法定的强制保险,它的目的,首先在于为交通事故受害人提供基本的保障,及时合理地填补其遭受的损害,它的实质,是要求保险公司对受害人承担社会责任,如果没有法定的免责事由,即使车辆由非运营性质变成运营的性质,保险公司也不能拒绝赔偿,也就是说,保险公司仍然应当承担交强险范围内的赔偿责任。第二部分是商业险的赔偿问题。商业险并不是强制保险,它体现的是保险合同缔约双方的自主协商,免责事由既要看法律的具体规定,也要看双方所签合同的具体约定。我国《保险法》第五十二条规定,在合同有效期内,保险标的的危险程度显著增加的,被保险人应当按照合同约定及时通知保险人,保险人可以按照合同约定增加保险费或者解除合同,保险人解除合同的,应当将已收取的保险费,按照合同约定扣除自保险责任开始之日起至合同解除之日止应收的部分后,退还投保人,被保险人未履行前款规定的通知义务的,因保险标的的危险程度显著增加而发生的保险事故,保险人不承担赔偿保险金的责任。我们知道,营运车辆的运行里程多,使用频率高,发生交通事故的概率也就更大,明显增加了投保车辆危险程度,所以保费也就更高。在这个案例中,张某兼职从事网约车司机,每天接到的订单比较多,已经改变了车辆的使用性质,也显著增加了车辆的危险程度,作为被保险人,张某应当及时通知保险公司。由保险公司视情况相应地调整保费。因为张某没有通知保险公司,所以,保险公司可以在商业三者险范围内拒绝承担赔偿责任。

  同时,交通运输部发布的《网络预约出租汽车运营服务规范》规定,对于服务过程中发生的安全责任事故等,网络预约出租汽车平台应承担先行赔付责任,不应以任何形式向乘客及驾驶员转移运输服务风险。该条的意思是说,如果保险公司拒绝商业险理赔的话,事故的受害人可以要求网约车平台先行赔偿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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