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9年1月1日 星期一
淄博市张店区人民法院 http://zbzdqfy.sdcourt.gov.cn
王某自滨海经济开发区央子街道前岭子村民委员会(下称前岭子村村委会)处承包经营的耕地位于滨海经济开发区央子街道前岭子村(位于北侧)与寒亭区神堂子村(位于南侧)交界处北侧,地处前岭子村西南角,总面积约5亩,分为两块耕地,两块地中间为同村村民王永祥的林地,王某两块耕地均种植玉米。泄洪排水道自寒亭区神堂子村呈南北走向流至与前岭子村交界处时又转为东西流向沿王某南侧一块玉米地的南侧边缘流向东数米然后又转为南北走向向北流去,前岭子村位于该泄洪排水水道的下游而该地区的地势自南向北逐渐降低。
2018年入夏以来,因潍坊地区降雨较多导致部分地区产生汛情,面对多年不遇的紧急汛情,前岭子村及周围各村均开展了防洪泄洪工作。2018年6月28日上午,面对排水水道日渐增长的水位,前岭子村村委会为防止其该水道下游两侧耕地遭受水灾,避免村民遭受更大损失,将靠近王某北侧地块玉米地的泄洪水道进行堵截,导致泄洪水道水满并逐渐流入王某的玉米地以致王某种植的两块玉米地因水涝导致玉米枯死且玉米地被洪水冲出两道沟,原有土地结构遭到破坏。王某主张因前岭子村村委会的行为导致其如下损失:5亩玉米地按照2017产量共计为4700斤,市场价格按0.9元/斤计算,其此次玉米绝产经济损失为4230元;王某与其妻徐某因排水和修复农田误工16天,造成的误工损失共计3081.6元。王某要求前岭子村村委会赔偿其上述损失,并要求前岭子村村委会将其田地内残留洪水排除,将被洪水冲出的水道平整好,疏通被堵塞的泄洪水道。
滨海法院经审理认为,紧急避险是指为了使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和其他权利免受正在发生的危险,不得已而采取的损害另一较小的合法利益,以保护较大的合法权益的行为。前岭子村村委会作为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对本村的土地及财产具有管理义务,负责处理本村公共事务,其为避免泄洪水道下游的本村耕地遭受水灾而将水道堵住导致王某玉米地遭水淹而给王某造成经济损失,符合法律规定的为保护较大合法权益不得已损害较小合法利益之紧急避险情形。根据《侵权责任法》第三十一条的规定,如果危险是由自然原因引起的,紧急避险人不承担责任或者给予适当补偿。由于前岭子村村委会处置失当导致了王某的损失,属于上述规定中紧急避险人应承担责任的情形。因此,前岭子村村委会紧急避险之行为确给王某造成一定的经济损失,其应对王某的损失给予适当补偿。在该案诉讼过程中,鉴于王某的受灾玉米地基本绝产,原、前岭子村村委会均同意按照亩产900斤、每斤0.85元的标准计算玉米损失。
根据王某提交的误工费的相关证据,对王某主张的其与其妻徐某的误工损失,依法确认为1688.34元。
为查明案情,该院依法到前岭子村涉案玉米地现场进行了勘验,经勘验,王某玉米地内仍有留存积水,被洪水冲出的水道清晰可见,被堵塞的泄洪水道仍未完全疏通。
另查明,王某之妻徐某于2018年7月5日曾到央子街道办事处就涉案事件进行信访,央子街道办事处成立工作组专门就此事进行了调查,调查结果与前述事实相吻合。
在前岭子村村委会未举证证明其在紧急避险情形消失后及时采取措施减少王某的损失的情况下,王某亦应积极采取措施减少己方受灾损失,而王某亦未举证尽到了减损义务。结合该案案情,该院酌定上述王某损失由前岭子村村委会补偿90%为宜,其余损失由王某自行承担。前岭子村村委会因紧急避险行为给王某造成田地积水,土地结构遭到破坏,现洪水已退,前岭子村村委会应恢复涉案土地原状,将堵截的泄洪水道予以疏通,并将王某玉米地中的残留洪水排除,同时应积极采取措施防止类似事件再次发生。因此,对王某要求前岭子村村委会将其田地内残留洪水排除,将被洪水冲出的水道平整好,疏通被堵塞的泄洪水道的诉讼请求,该院予以支持。判决前岭子村村委会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给予王某4962元经济补偿;前岭子村村委会自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将王某涉案田地内的残留洪水排除,同时将被洪水冲出的水道平整好,并疏通被堵塞的泄洪水道;驳回王某的其他诉讼请求。
■法官说法
紧急避险是指为了使公共利益、本人或他人的合法权益免受正在发生的紧急危险将造成更大损害的后果,在别无选择的情形下迫不得已而采取的只造成他人较小利益损害的紧急措施。紧急避险情形必须是在别无选择的前提下,其次是造成的损害必须小于不采取某种措施所必然造成的损害。该案中危险是由自然原因引起的,依据规定,紧急避险人不承担民事责任或者承担适当的民事责任。因紧急避险采取措施不当或者超过必要的限度,造成不应有的损害的,紧急避险人应当承担适当的民事责任。但在实际情况中,“超出必要限度”如何认定,需要法官根据实际情况进行判断。紧急避险是造成的损害虽然小于不采取某种措施所必然造成的损害,但不是造成损害最小的措施该如何分担责任,法律没有相关规定。这也同样需要法官根据实际情况进行判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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