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涉企金融债权执行的问题和建议
  • 作者:发布时间:2021年02月10日

  金融是营商环境的重要方面,司法是维护社会公平正义的最后一道防线。金融债权的执行工作是金融机构胜诉权益兑现的最后屏障,可谓是“防线中的防线”。随着我国经济发展进入新常态,企业金融借款案件所占金融借款案件总数的比重不低,成为法院执行工作中较为突出的难点。本文对涉企金融债权执行问题进行深入探讨,并提出对策建议,希冀提升涉企金融债权案件执行工作成效,助力优化营商环境。

  涉企金融债权执行的问题

  被执行人不配合法院资产查控。1.被执行人拒不按财产申报规定申报其财产状况。对申报通知不予理睬;只申报财物价值较小或者是远小于执行标的的财物情况;通过虚假陈述虚构无财产可供执行的假象。2.被执行人转移、转让、隐匿财产。与案外人串通,采取表面合法的手段或者利用法律的漏洞,通过关联交易、体外循环、财产混同、假清算、假破产、消极年审、开立多头账户等方式规避执行。3.法定代表人变更或下落不明。实践中,被执行的企业没有财产可供执行,在执行中,甚至在执行之前就恶意将法定代表人变更为下落不明或受执行影响很小的人,从而规避限制高消费等措施,导致执行受阻。

  被执行企业资产处置启动成本高。当前,确定财产处置参考价的方式有议价、定向询价、网络询价、委托评估四种。可适用于网络询价的标的物主要是住宅类房屋、商品房、机动车,适用于定向询价的主要是有财产计税基准价、政府定价或政府指导价的标的物。而对于企业固定资产尤其是“最值钱”的厂房土地处置,双方当事人难以议价成功,即使双方协商一致要求对厂房土地定向询价、网络询价,但由于当前定向询价、网络询价适用条件有限而无法适用,导致仍须委托评估。因此,当前企业资产处置仍依赖于第三方机构的测绘、评估。相比其他三种“零费用”方式,委托评估存在高成本的明显弊端。

  不动产腾空交付的阻力大。1.被执行人、租户仍在生产。被执行人或去租拍卖的承租人,即使已经作出拍卖成交后清空的书面承诺,仍抱着侥幸心理,能拖则拖、拒不迁出,影响交付。2.尚未拿到工资的工人不理解、不配合执行。企业资产被司法处置,往往都存在工人工资拖欠无法支付的问题。因不动产清空交付和拍卖款发放之间存在一定时间间隔,部分案件不动产腾空交付时工人尚未从拍卖款中拿到工资,工人为此不理解、不配合法院强制清场行动。3.企业厂房实际是法定代表人“唯一住房”。工业厂房并非住宅用途,而法定代表人名下无登记房屋也无其他住房,一直生活居住在厂房内。对于此种情况,强制迁出是否适用“唯一住房”预留5年至8年租金的规定,有待商榷。

  “执转破”程序衔接不畅通。当前,企业“执转破”启动的动力不足,取决于当事人选择。主要表现在:1.对担保债权人而言,启动破产可能延缓担保债权实现,宁愿参与执行分配;2.对普通债权人而言,由于进入执行程序的被执行企业多数已无财产可供执行,债权人后续受偿的希望较小,缺乏利益预期;3.对执行人员而言,执行人员对以破解执、以执助破缺乏认识,认为移送破产增加了工作量,引导当事人破产的积极性低。

  化解涉企金融债权执行难的建议

  源头防控涉企金融债权执行风险。金融机构要严格企业贷款审批,组建专业评估人员现场查验企业生产经营、账户往来、库存、财务数据等资料原件,充分客观评估借款企业的债务清偿能力,对房地产、机器设备等抵押物,增强变现价值预判,减少债权清偿风险;借款企业要增强风险意识,预留足够储备资金。增加可用流动资金,降低对金融贷款的依赖,预防债务危机发生后,因融资困难,固定资产又一时未能变现,而影响生产,陷入绝境;金融监管部门针对金融机构梳理出的恶意逃废债务企业名单,结合行政、金融手段进行打击整治,以取得高压和震慑效果。要强化对小额贷款公司、融资性担保机构和新型农村合作金融组织等领域的监管责任,切实发挥金融监管部门在防范化解区域性金融风险和打击非法金融活动中的重要作用。

  完善执行程序高效运行机制。一要明确“活封”配套措施。对企业生产收益,及时通知被执行人或协助执行人上交或提取净收益的50%以上至指定账户,既维护企业正常运转,又确保债权尽快实现;跟踪监督被执行人生产经营及查封财产保管情况,如果发现不利“活封”出口时,当即中止“活封”措施,堵塞查封财产被转移、毁损、灭失的漏洞。二要健全网络执行查控系统,尽快建成覆盖不动产、公积金、证券、股权、车辆、存款、金融理财产品、电话号码资源等主要财产形式的网络化、自动化执行查控系统。推动建立移动、联通、电信企业配合调取被执行人号码、注册地等信息的程序和系统。三要加大线下财产调查,推动律师调查令制度,对特定财产查询、村居调查等强推律师调查;传唤债务形成时的法定代表人到法院配合企业财产调查,拒不配合的,采取搜查、罚款、拘留强制措施。四要提升拍卖成交率,保障资产变现。争取金融机构支持,缩短“E拍贷”贷款审批时限,贷款主体扩展至包含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可贷财产扩展至包含不动产、动产和其他财产性权利;探索引入保证保险机制,与保险公司合作,在拍卖时增设“一键贷款”按钮,竞买人自愿购买个人贷款保证保险,银行贷款审批通过后,保险公司即为此次贷款的担保人,解决银行放款时限长的问题。五要强化府院联动。由政府设立“烂尾楼”盘活基金,吸引第三方投入资金,在金融机构监督下实现工程竣工,提升在建工程价值,成交后优先偿还基金及收益;政府招商引资部门加大以物抵债资产推介、宣传力度,以政府公信力为后盾,吸引优质投资,增强以物抵债变现能力;与税务部门协调,争取以物抵债税收优惠政策;进行二轮拍卖进一步降低拍卖价格。

  构建与金融监管部门常态化协调机制。与金融管理部门形成定期案件信息通报,针对不同时期风险特点和案件多发情况,及时进行风险提示。定期深入走访企业。开展金融执行法治讲座,增强企业运用法治思维抵御金融风险能力。发挥司法建议制度作用。分析案件所反映的金融市场新变化、新问题,及时向金融市场主体发出司法建议,填补风险漏洞。发挥典型案例导向作用。定期向社会公布一批关于善意执行促双赢、规避执行严惩处的企业金融借款案件执行典型案例,为促进金融市场运营提供规范引领与价值导向。积极营造遵纪守法的金融交易氛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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