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9年1月1日 星期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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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月25日上午,最高人民法院召开新闻发布会,发布《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长江保护法>的实施意见》和10个长江流域生态环境司法保护典型案例。最高人民法院副院长杨临萍、环资庭负责人李明义在发布会现场介绍了相关工作情况,重庆市高级人民法院副院长王中伟、江西省高级人民法院副院长胡淑珠、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专职委员毕晓红通过远程视频连线回答了记者提问。最高人民法院新闻发言人李广宇主持发布会。
3月1日,作为我国首部流域专门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长江保护法》将正式实施。“长江保护法既是生态环境的保护法,也是绿色发展的促进法。”杨临萍介绍,最高人民法院此次发布的《实施意见》全文分为四个部分,共16条。《实施意见》要求,人民法院在长江保护法实施过程中,要把保护和修复生态环境摆在压倒性位置,充分发挥审判职能作用,妥善审理各类环境资源案件,保护长江流域生态系统、维护长江流域生物多样性,推动长江流域绿色发展。
《实施意见》明确,要落实最严格制度最严密法治,将“严”的基调贯彻到长江保护法适用的全过程、各方面,严惩重处长江流域生态环境违法犯罪行为。依法准确适用刑事、民事、行政法律,充分发挥公益诉讼和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诉讼作用,加大责任追究力度,让受损生态环境得到全面修复,让敢于破坏长江生态环境者付出沉重代价。
《实施意见》提出,要将水污染治理作为长江流域污染防治的重点,支持、监督行政机关依法开展水污染防治、监管等行政执法;要加大生物多样性保护,依法审理长江禁捕退捕案件,确保长江十年禁渔顺利实施;强化对珍贵濒危水生野生动植物栖息地、分布区等生态系统保护,确保生物种群稳定;支持行政机关依法打击非法采砂违法行为,严厉惩处非法采砂犯罪,保护长江河道。《实施意见》还对深化流域法院集中管辖、司法协作等机制建设,健全长江流域生态环境保护司法服务机制,优化环境资源跨域立案、巡回审判机制等方面的工作提出了要求。
发布会发布了10个长江流域生态环境司法保护典型案例,李明义介绍,这些案例聚焦长江流域生态环境保护最突出的水污染、尾矿库治理、非法采砂、野生动植物保护等案件类型,涉及森林、湿地、湖泊、自然保护区等重要生态系统保护和修复。
李明义表示,人民法院在案件审理中充分发挥司法智慧,探索适用限期履行、劳务代偿、增殖放流、技改抵扣、替代性修复等多种责任承担方式以及代履行等创新执行方式,促进生态环境及时有效恢复,切实保障生态环境公共利益和人民群众环境权益。
发布会上,重庆、江西、江苏三地法院负责人分别介绍了各法院在长江流域生态环境司法保护方面的相关工作,全面展示了生态环境司法保护工作成效。
“人民法院要深刻认识长江保护法的重大意义和深远影响,充分发挥审判职能作用,为加强长江流域生态环境保护和修复,实现人与自然和谐共生、中华民族永续发展提供有力司法服务和保障。”杨临萍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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