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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发布《关于审理银行卡民事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
  • 作者:发布时间:2021年06月01日

  5月25日,最高人民法院发布《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银行卡民事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该规定于发布之日起实施。

  《银行卡规定》共十六条,主要对持卡人与发卡行、非银行支付机构、收单行、特约商户等当事人之间因订立银行卡合同、使用银行卡等产生的民事纠纷进行规范。

  《银行卡规定》对银行卡盗刷事实认定及责任认定等等进行了规定,明确规定发生伪卡盗刷交易或者网络盗刷交易,借记卡持卡人基于借记卡合同法律关系请求发卡行支付被盗刷存款本息并赔偿损失的,人民法院依法予以支持。第四条和第六条从举证责任分配和法院认证规则两个方面进行了规定。第十五条对伪卡盗刷交易、银行卡网络盗刷交易两种类型进行了界定:伪卡盗刷交易着重强调他人伪造银行卡卡片刷卡进行交易;网络盗刷交易的特点是盗刷者不使用伪造银行卡卡片刷卡交易;持卡人与他人恶意串通进行的银行卡交易排除在《银行卡规定》规治的银行卡盗刷交易之外。第七条至第十二条根据纠纷产生主体的不同,分别对不同主体之间的盗刷责任进行了规定,并在第十三条规定了不得重复受偿原则。

  《银行卡规定》第三条通过适用《民法典》诉讼时效中断制度的相关规定,规定显示,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发卡行对持卡人享有的债权请求权诉讼时效中断:发卡行按约定在持卡人账户中扣划透支款本息、违约金等;发卡行以向持卡人预留的电话号码、通讯地址、电子邮箱发送手机短信、书面信件、电子邮件等方式催收债权;发卡行以持卡人恶意透支存在犯罪嫌疑为由向公安机关报案;其他可以认定为诉讼时效中断的情形。

  此外,《银行卡规定》第二条根据民法典关于格式条款的规定,对息费违约金格式条款进行了规制。《银行卡规定》第十四条明确,持卡人依据其对伪卡盗刷交易或者网络盗刷交易不承担或者不完全承担责任的事实,请求发卡行及时撤销相应不良征信记录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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