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9年1月1日 星期一
淄博市张店区人民法院 http://zbzdqfy.sdcourt.gov.cn
张法案例【2024】24
【基本案情】
2012年9月8日,被告(甲方)与第三人(乙方)签订《劳务派遣协议》,约定:甲方向乙方派遣劳务人员若干名,派遣期限为2012年9月9日起至2023年9月9日止;被派遣人员在乙方驻地或驻地区、县范围内直属及分支机构工作,从事操作工、后勤等岗位,乙方可根据工作需要,安排被派遣人员从事驻地以外的临时性工作;被派遣人员的劳动报酬由乙方承担,被派遣人员工资由乙方代为发放,甲方为乙方开具劳务发票。2018年11月30日,被告与第三人签订关于对《劳务派遣协议》的修改、补充协议,双方对《劳务派遣协议》的中有关劳务费、工伤保险费、服务费等作的条款作了变更和新的增设。2019年11月25日,原告王某某与第三人签订《劳动合同》,约定第三人安排原告从事电工岗位工作,工作地点为被告处,期限自2019年11月25日起至2022年11月24日止。庭审中,原告自认自2021年2月8日起不再到被告处上班。现原告王某某起诉请求判令被告淄博某公司支付未休年休假工资7 316.57元并承担本案诉讼费用。
【法院审理】
法院经审理认为,《企业职工带薪年休假实施办法》第三条规定,职工连续工作满12个月以上的,享受带薪年休假。第五条规定,职工新进用人单位且符合本办法第三条规定的,当年度年休假天数,按照在本单位剩余日历天数折算确定,折算后不足1整天的部分不享受年休假。《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关于<企业职工带薪年休假实施办法>有关问题的复函》(人社厅函〔2009〕149号)第一条规定,关于带薪年休假的享受条件《企业职工带薪年休假实施办法》第三条中的“职工连续工作满12个月以上”,既包括职工在同一用人单位连续工作满12个月以上的情形,也包括职工在不同用人单位连续工作满12个月以上的情形。本案原告提交的证据证明其2019年11月25日起被派遣至被告处工作前,连续工作12个月以上,累计工作年限10年以上。被告未安排其休年休假,根据《企业职工带薪年休假实施办法》第十一条的规定,应支付原告未休年休假工资。据此判决:一、被告淄博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王某某带薪年休假工资4 179.26元;二、驳回原告王某某的其他诉讼请求。
【法官说法】
本案主要涉及带薪年休假享受条件的正确认定问题。
带薪年休假是指劳动者连续工作满1年后每年依法享有的保留职务和工资的一定期限连续休息的假期。实行职工带薪年休假(以下简称年休假)制度,是世界各国劳动制度的普遍做法。休息权是我国宪法规定的公民权利,劳动者应当平等享有。为了平等保护各类职工的休息休假权利,充分调动广大职工的工作积极性,《职工带薪年休假条例》对各类用人单位实行广覆盖,规定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民办非企业单位、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等单位的职工连续工作1年以上的,享受带薪年休假。
《企业职工带薪年休假实施办法》第三条规定,职工连续工作满12个月以上的,享受带薪年休假。第四条规定,年休假天数根据职工累计工作时间确定。职工在同一或者不同用人单位工作期间,以及依照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规定视同工作期间,应当计为累计工作时间。《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关于<企业职工带薪年休假实施办法>有关问题的复函》(人社厅函〔2009〕149号)第一条规定, “职工连续工作满12个月以上”,既包括职工在同一用人单位连续工作满12个月以上的情形,也包括职工在不同用人单位连续工作满12个月以上的情形。第二条规定,“累计工作时间”,包括职工在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民办非企业单位、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等单位从事全日制工作期间,以及依法服兵役和其他按照国家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规定可以计算为工龄的期间(视同工作期间)。职工的累计工作时间可以根据档案记载、单位缴纳社保费记录、劳动合同或者其他具有法律效力的证明材料确定。据此,带薪年休假中关于工作年限的计算并未限定必须为同一单位,职工在同一单位或者不同用人单位只要连续工作满12个月以上均可依法享受带薪年休假;同时职工在同一单位或者不同用人单位从事全日制工作期间以及按照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规定的视同工作期间,应当计算为累计工作时间。《职工带薪年休假条例》第四条规定,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享受当年的年休假:(一)职工依法享受寒暑假,其休假天数多于年休假天数的;(二)职工请事假累计20天以上且单位按照规定不扣工资的;(三)累计工作满1年不满10年的职工,请病假累计2个月以上的;(四)累计工作满10年不满20年的职工,请病假累计3个月以上的;(五)累计工作满20年以上的职工,请病假累计4个月以上的。
本案中,原告提交的证据证明其2019年11月25日起被派遣至被原告处工作前,连续工作12个月以上,累计工作年限10年以上。同时其不存在《职工带薪年休假条例》第四条规定的不享受当年年休假的情形,应当依法享受带薪年休假。原告被派遣至被告处工作,被告未安排其休年休假,根据《企业职工带薪年休假实施办法》第十一条的规定,应支付原告未休年休假工资。
【法条链接】
《企业职工带薪年休假实施办法》第三条职工连续工作满12个月以上的,享受带薪年休假(以下简称年休假)。
《企业职工带薪年休假实施办法》第四条年休假天数根据职工累计工作时间确定。职工在同一或者不同用人单位工作期间,以及依照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规定视同工作期间,应当计为累计工作时间。
《企业职工带薪年休假实施办法》第五条职工新进用人单位且符合本办法第三条规定的,当年度年休假天数,按照在本单位剩余日历天数折算确定,折算后不足1整天的部分不享受年休假。
前款规定的折算方法为:(当年度在本单位剩余日历天数÷365天)×职工本人全年应当享受的年休假天数。
《企业职工带薪年休假实施办法》第十一条计算未休年休假工资报酬的日工资收入按照职工本人的月工资除以月计薪天数(21.75天)进行折算。
前款所称月工资是指职工在用人单位支付其未休年休假工资报酬前12个月剔除加班工资后的月平均工资。在本用人单位工作时间不满12个月的,按实际月份计算月平均工资。
职工在年休假期间享受与正常工作期间相同的工资收入。实行计件工资、提成工资或者其他绩效工资制的职工,日工资收入的计发办法按照本条第一款、第二款的规定执行。
《职工带薪年休假条例》第四条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享受当年的年休假:(一)职工依法享受寒暑假,其休假天数多于年休假天数的;(二)职工请事假累计20天以上且单位按照规定不扣工资的;(三)累计工作满1年不满10年的职工,请病假累计2个月以上的;(四)累计工作满10年不满20年的职工,请病假累计3个月以上的;(五)累计工作满20年以上的职工,请病假累计4个月以上的。
案例编写人:刘晓辉
版权所有:淄博市张店区人民法院 ICP备案号:鲁ICP备13032396号
地址:山东省淄博市张店区新村西路180号 电话:0533—2861258 邮编:2550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