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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法微案例课堂】事故后“驾车离开现场”,商业三者险是否免赔?
  • 作者:淄博市张店区人民法院发布时间:2024年07月02日

  张法案例【2024】23

  【基本案情】

  2023年8月,吴某某驾驶重型半挂牵引车与朱某某驾驶的电动自行车相撞,致朱某某受伤,造成道路交通事故。事故认定书认定事故发生后吴某某驾车离开现场,承担事故全部责任。经鉴定,朱某某构成九级伤残;误工期120日、护理期60日、营养期60日。朱某某将吴某某、某保险公司诉至法院,要求赔偿各项损失共计35万余元。某保险公司主张吴某某在事故后存在逃逸情形,其应在商业三者险范围内免责。

  【法院审理】

  法院经审理认为,关于商业三者险是否免赔的问题。某保险公司主张吴某某存在逃逸情形,其不应在商业三者险范围内承担赔偿责任。本院认为,“逃逸”应为主观上存在逃避法律责任的故意,且客观上造成责任难以认定或损失扩大的后果。综合本案事实及事故现场监控录像,事故发生时吴某某系正常行驶,且肇事车辆投保齐全,吴某某在接到交警部门电话通知后亦能积极到案陈述案情,故吴某某主观上不存在逃避法律责任的故意和必要。另外,事故发生后伤者被及时送到医院救治,吴某某驾车离开现场的行为并未导致责任无法认定或者损失扩大、加重等情形。因此,吴某某驾车离开现场的行为不属于保险合同约定的责任免除情形,保险公司应在商业三者险范围内承担赔偿责任。据此,判决:一、某保险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在交强险范围内赔偿朱某某各项损失共计198 000元;二、某保险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在商业三者险范围内赔偿朱某某各项损失共计122 756.25元;三、驳回朱某某其他诉讼请求。

  【法官说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条第一款规定:“在道路上发生交通事故,车辆驾驶人应当立即停车,保护现场;造成人身伤亡的,车辆驾驶人应当立即抢救受伤人员,并迅速报告执勤的交通警察或者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因抢救受伤人员变动现场的,应当标明位置。乘车人、过往车辆驾驶人、过往行人应当予以协助。”投保时,机动车商业保险免责条款通常也会有“驾驶人交通肇事逃逸造成的人身伤亡、财产损失和费用,保险公司不负责赔偿”的约定。由此可见,事故发生后立即停车、报警、保护现场、抢救伤者是驾驶人员的法定义务。那么事故发生后驾驶人员“离开现场”是否必然导致商业三者险免赔呢?

  一、“驾车离开现场”和“肇事逃逸”是两个不同的概念。“肇事逃逸”属于法律、行政法规所禁止的违法行为,主要有以下三个构成要件:一是当事人存在逃避法律追究的故意;二是不履行救治伤者等义务;三是不履行接受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的调查和配合调查的义务。故不能仅以“驾车离开现场”认定驾驶人员“肇事逃逸”。

  二、商业险是否免赔的关键在于驾驶人员“驾车离开现场”的行为是否构成“肇事逃逸”。审判实践中可以通过以下两个方面来认定:一是驾驶人员对事故发生是否知情。审理时应结合事故现场监控视频资料以及车辆本身情况、道路情况、天气情况、事故前后车辆是否正常行驶、碰撞部位是否属于车辆盲区等因素综合进行判断。上述案例中,肇事司机驾驶的车辆系重型半挂牵引车,从监控视频来看,车辆系正常行驶,且碰撞部位属于车辆盲区,故本院综合认定肇事司机不存在逃避责任的故意。二是驾驶人员“驾车离开现场”的行为是否导致责任难以认定或损失扩大。保险公司约定“肇事逃逸”免责的目的在于约束驾驶人员及时报警并保护现场、救治伤者,以便于交警部门划清责任以及防止损害后果加重。如果事故发生后过往人员及时报警并使受伤人员得到及时救治,未造成责任无法认定或者伤者伤情加重的严重后果,这种情况下驾驶人员“驾车离开现场”的行为并未加重保险公司的责任,故商业险不应免责。

  综上,事故发生后驾驶人员“驾车离开现场”是否导致商业三者险免赔应当从主观和客观两方面综合进行判断,即驾驶人员对事故发生是否知情(是否有逃避责任的故意)、其行为是否导致责任无法认定或者损失扩大、加重等情形。虽然“驾车离开现场”并不必然导致商业险免赔,但还是提醒广大驾驶员,“法规在心中,平安在手中”,发生事故一定要注意保护现场、及时报警、抢救伤者。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一十三条  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属于该机动车一方责任的,先由承保机动车强制保险的保险人在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不足部分,由承保机动车商业保险的保险人按照保险合同的约定予以赔偿;仍然不足或者没有投保机动车商业保险的,由侵权人赔偿。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条在道路上发生交通事故,车辆驾驶人应当立即停车,保护现场;造成人身伤亡的,车辆驾驶人应当立即抢救受伤人员,并迅速报告执勤的交通警察或者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因抢救受伤人员变动现场的,应当标明位置。乘车人、过往车辆驾驶人、过往行人应当予以协助。

  在道路上发生交通事故,未造成人身伤亡,当事人对事实及成因无争议的,可以即行撤离现场,恢复交通,自行协商处理损害赔偿事宜;不即行撤离现场的,应当迅速报告执勤的交通警察或者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

  在道路上发生交通事故,仅造成轻微财产损失,并且基本事实清楚的,当事人应当先撤离现场再进行协商处理。

  《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十七条第二款  订立保险合同,采用保险人提供的格式条款的,保险人向投保人提供的投保单应当附格式条款,保险人应当向投保人说明合同的内容。

  对保险合同中免除保险人责任的条款,保险人在订立合同时应当在投保单、保险单或者其他保险凭证上作出足以引起投保人注意的提示,并对该条款的内容以书面或者口头形式向投保人作出明确说明;未作提示或者明确说明的,该条款不产生效力。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国人民共和国保险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十条保险人将法律、行政法规中的禁止性规定情形作为保险合同的免责事由,保险人对该条款作出提示后,投保人、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以保险人未履行明确说明义务为由主张该条款不生效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十一条第一款  保险合同订立时,保险人在投保单或者保险单等其他保险凭证上,对保险合同中免除保险人责任的条款,以足以引起投保人注意的文字、字体、符号或者其他明显标志作出提示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其履行了保险法第十七条第二款规定的提示义务。

  保险人对保险合同中有关免除保险人责任条款的概念、内容及其法律后果以书面或者口头形式向投保人作出常人能够理解的解释说明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保险人履行了保险法第十七条第二款规定的明确说明义务。 

  案例编写人:国媛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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