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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法微案例课堂】未成年人撞了人,责任谁来担?
  • 作者:淄博市张店区人民法院发布时间:2024年06月24日

  张法案例【2024】22

  【基本案情】

  2023年8月,李某某(事故发生时为14周岁)驾驶电动自行车与孙某某驾驶的电动自行车相撞,致孙某某受伤,造成道路交通事故。事故认定书认定李某某负事故全部责任,孙某某无责任。经鉴定,孙某某构成十级伤残,误工期270日、护理期90日、营养期90日。孙某某将李某某、李某(李某某之父)、杨某(李某某之母)诉至法院,要求赔偿各项损失共计28万余元。

  【法院审理】

  法院经审理认为,本案系道路交通事故引发的人身损害纠纷。《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八十八条规定,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造成他人损害的,由监护人承担侵权责任。事故发生时李某某系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其未满16周岁驾驶电动自行车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七十二条之规定。因未成年人对于交通法规的了解尚不够深入,作为家长应当承担起监护人的职责,不仅要对未成年子女独自驾驶电动自行车的行为进行提醒和劝阻,更要对其加强遵守交通法规的教育。故依据上述法律规定,孙某某的各项损失应由李某某的法定监护人李某、杨某共同承担。据此,判决:一、李某、杨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共同赔偿孙某某各项损失共计253 076元;二、驳回孙某某其他诉讼请求。

  【法官说法】

  随着电动车的普及,未成年人驾驶电动自行车上下学随处可见,因未成年人对交通法规了解不够深入、认识不够全面,风险驾驭能力相对较弱,面对紧急情况时的反应能力也存在欠缺,故由此引发的交通事故也越来越多。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七十二条规定,驾驶电动自行车和残疾人机动轮椅车必须年满16周岁。由此可见,16周岁是驾驶电动自行车不可逾越的红线。如果未成年人违反交通法规,发生交通事故,不仅祸及自身和他人生命,也会对孩子的心理造成伤害。

  未成年人造成交通事故,责任谁来担呢?审判实践中要注意区分以下两种情况:

  一是事故发生时侵权人未满16周岁或者已满16周岁但并非以自己的劳动收入为主要生活来源。《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八十八条规定,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造成他人损害的,由监护人承担侵权责任。监护人尽到监护职责的,可以减轻其侵权责任。有财产的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造成他人损害的,从本人财产中支付赔偿费用;不足部分,由监护人赔偿。依照该规定,因未满16周岁或者已满16周岁但并非以自己的劳动收入为主要生活来源的未成年人系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故此种情况下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他人人身和财产损害,应由其监护人承担赔偿责任。如果监护人有证据证明其尽到了监护职责,可以减轻其责任。

  二是事故发生时侵权人已满十六周岁并且以自己的劳动收入为主要生活来源。《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十八条第二款规定,十六周岁以上的未成年人,以自己的劳动收入为主要生活来源的,视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对于十六周岁以上,以自己的劳动收入为主要生活来源的未成年人,因为其能够独立参与工作、独立生活,其具备作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的心智水平和独立判断能力,能够独立参加各类民事活动,因此可以推定其具备完全民事行为能力。此种情况下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他人人身和财产损害,相应赔偿责任应由其自行承担。

  父母是孩子的第一任老师,让监护职责“归位”,才能为孩子“护航”。为了孩子的安全,家长一定要树牢交通安全意识,有效承担监护职责,把好安全关,切勿放任未成年子女尤其是未满16周岁的未成年子女违规驾驶车辆上路,以免发生意外,追悔莫及。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十八条成年人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可以独立实施民事法律行为。

  十六周岁以上的未成年人,以自己的劳动收入为主要生活来源的,视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八十八条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造成他人损害的,由监护人承担侵权责任。监护人尽到监护职责的,可以减轻其侵权责任。

  有财产的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造成他人损害的,从本人财产中支付赔偿费用;不足部分,由监护人赔偿。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六十七条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造成他人损害的,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和其监护人为共同被告。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七十二条在道路上驾驶自行车、三轮车、电动自行车、残疾人机动轮椅车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驾驶自行车、三轮车必须年满12周岁;

  (二)驾驶电动自行车和残疾人机动轮椅车必须年满16周岁;

  (三)不得醉酒驾驶;

  (四)转弯前应当减速慢行,伸手示意,不得突然猛拐,超越前车时不得妨碍被超越的车辆行驶;

  (五)不得牵引、攀扶车辆或者被其他车辆牵引,不得双手离把或者手中持物;

  (六)不得扶身并行、互相追逐或者曲折竞驶;

  (七)不得在道路上骑独轮自行车或者2人以上骑行的自行车;

  (八)非下肢残疾的人不得驾驶残疾人机动轮椅车;

  (九)自行车、三轮车不得加装动力装置;

  (十)不得在道路上学习驾驶非机动车。 

  案例编写人:国媛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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