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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法微案例课堂】已履行完毕的违约金能否再以过高为由要求调整?
  • 作者:淄博市张店区人民法院发布时间:2024年05月22日

  张法案例【2024】17

  【基本案情】

  原告(房屋购买方)与被告(房屋出售方)签订《房屋买卖业务签订文件合订本》一份,约定原告购买被告所有的房屋一套,双方对价款、付款时间、权利义务、违约责任等进行了约定。后双方签订《变更协议书》及《补充条款》一份,对《房屋买卖业务签订文件合订本》部分内容进行了变更,最终确定房屋总价款为3960000元。合同签订后,原告共计向被告支付1072000元。合同履行过程中,原告因涉嫌诈骗罪被案外人报案,已无力购买案涉房屋,无法支付剩余房款。2023年7月26日,原、被告及居间方签订《解约协议书》一份,约定:1、本协议一经生效,三方签订的所有关于案涉房屋的买卖、代理及相关协议均告解除,除本协议所确定责任之外,三方不承担任何责任。2、本协议生效之日起2个工作日卖方(被告)返还买方(原告)人民币壹拾伍万元整。3、双方和平解约,买方(原告)支付违约金共计922000元(玖拾贰万贰仟元整)。被告于2023年7月27日按照《解约协议书》约定履行了上述付款义务共计支付150000元。现原告以双方约定的违约金过高为由诉至本院,要求被告返还房款782000元。

  【法院审理】

  法院经审理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八十五条规定: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违约时应当根据违约情况向对方支付约定数额的违约金。约定的违约金低于造成的损失的,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可以根据当事人的请求予以增加;约定的违约金过分高于造成的损失的,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可以根据当事人的请求予以适当减少。根据该法律规定,当事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对双方约定的违约金进行调整,人民法院综合考虑守约方实际损失、合同履行情况、当事人违约程度等因素,也可以对违约金数额作出相应地调整。但本案原、被告在履行合同过程中,自行协商达成了《解约协议书》,该《解约协议书》系双方在综合考虑各种因素后作出的承诺,系原告对其自身违约行为明确向被告作出的责任承担,且双方已经实际履行完毕。在原告未提供证据证明该《解约协议书》存在无效、可撤销等情形时,人民法院应当尊重当事人意思自治。故对于原告要求人民法院直接通过调整违约金的方式返还房屋款项的诉讼请求,本院不予支持,其诉讼请求应当予以驳回。据此,判决: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法官说法】

  违约金是合同类案件经常遇到的问题,法律虽然赋予法官调整违约金的权利,但基于不同案件的个案特性,调整方式并不千篇一律。其中,较为特殊的一类是当事人庭外达成的补偿协议,涉及到当事人意思自治后又通过司法权救济申请对违约金进行调整,当两者并存时,应当如何选择?

  首先,关于意思自治。《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条规定,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应当遵循自愿原则,按照自己的意思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法律关系。意思自治是民事活动的重要原则,通俗地讲就是民事主体有权根据自己的意愿,自愿从事民事活动,按照自己的意思自主决定民事法律关系的内容及其设立、变更和终止。民事主体通过意思表示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法律关系的行为,形成民事法律行为。在其他条件成立的情况下,意思表示真实的民事法律行为有效,虚假的意思表示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重大误解、欺诈、受胁迫、显示公平的民事法律行为行为人可以申请撤销,但需在法定期限内行使撤销权。因此,民事主体自愿实施的民事活动,法律予以尊重,除非存在无效、可撤销等情形,否则对当事人具有约束力。

  其次,关于违约金。《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八十五条规定,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违约时应当根据违约情况向对方支付约定数额的违约金。约定的违约金低于造成的损失的,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可以根据当事人的请求予以增加;约定的违约金过分高于造成的损失的,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可以根据当事人的请求予以适当减少。调整违约金,需要考虑的因素很多,比如合同的履行情况、当事人的过错程度、预期收益以及当事人是否是商事主体等,还要根据公平原则和诚实信用原则予以衡量。

  本案中,原告在双方签订合同和补充协议后明显自身违约导致合同目的不能实现,后双方在居间方的主持下就合同解除后的法律后果签订了《解约协议书》,原告对于其作为违约方应当承担的违约后果是清楚的,充分认知的,是其真实意思表示,且已经实际履行完毕,合法有效。在该协议书不存在无效或者可撤销的情形下,应当尊重双方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故该情形不属于法律及司法解释规定的违约金约定过高应当予以调整的情形,因而对原告的诉讼请求不予支持。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条  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应当遵循自愿原则,按照自己的意思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法律关系。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四十三条  具备下列条件的民事法律行为有效:(一)行为人具有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二)意思表示真实;(三)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不违背公序良俗。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四十六条行为人与相对人以虚假的意思表示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四十七条基于重大误解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行为人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撤销。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四十八条一方以欺诈手段,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受欺诈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撤销。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五十条一方或者第三人以胁迫手段,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受胁迫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撤销。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五十一条一方利用对方处于危困状态、缺乏判断能力等情形,致使民事法律行为成立时显失公平的,受损害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撤销。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五十三条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但是,该强制性规定不导致该民事法律行为无效的除外。

  违背公序良俗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八十五条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违约时应当根据违约情况向对方支付约定数额的违约金。约定的违约金低于造成的损失的,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可以根据当事人的请求予以增加;约定的违约金过分高于造成的损失的,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可以根据当事人的请求予以适当减少。

  案例编写人:刘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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