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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典典型案例】拆迁“拆”出的继承纠纷
  • 作者:张店区人民法院发布时间:2022年12月30日

随着新农村建设的发展,越来越来的拆迁矛盾及拆迁后引发的连锁矛盾,成为人民法院审理案件的一大难点,尤其是拆迁补偿利益引发的继承纠纷更是法官“头疼”的案件之一,近日,马尚法庭承办了这样一起案件:

基本案情:

曹某法与孙某娇系夫妻关系。曹某法有编号为XX的宅基地一处。曹某法与孙某娇育有五个子女,分别是原告曹某霞、曹某美、曹某英、曹某清与被告朱某霞的丈夫曹某合。20123月至7月,被告朱某霞将编号为XX的宅基地上面倒塌的房屋经过机械平整后,新建房屋五间和院墙。201324日,被告朱某霞(乙方)签订《民宅拆迁补偿安置协议书》,拆迁补偿金额共计80100.00元,根据遗嘱,曹某合的个人财产归妻子朱某霞所有,现根据拆迁补偿办法案涉宅基地分得楼房两处及补偿款,原告曹某霞、曹某美、曹某英主张曹某法、孙某娇去世时未订立遗嘱,应按法定继承对案涉宅基地分得的房产及补偿款进行分割,遂提起诉讼。

调裁过程:

本案的争议焦点是:案涉拆迁补偿利益应否按照法定继承进行分割。

第一,曹某法与孙某娇未留有遗嘱,故其遗产应按照法定继承在各继承人之间进行分割。第二,曹某法与孙某娇去世时留有的遗产为原编号为XX的宅基地上面的房屋,案涉房屋的宅基地使用权不可以作为遗产继承。原告及被告均认可曹某法与孙某娇原编号为XX的宅基地上面的房屋坍塌多年,孙某娇去世后,被告朱某霞对坍塌的房屋进行了机械平整,在案涉宅基地上新建了房屋及院墙。故案涉双方争议的遗产转化为拆迁补偿利益。第三,被告朱某霞在案涉宅基地上建房,村民委员会与其签订《民宅拆迁补偿安置协议书》,并将拆迁补偿款等交付给被告朱某霞,结合案外人的证人证言及公证书内容:孙某娇生前通过村委会将原编号为XX的宅基地的使用权人变更为曹某合,村委虽不是宅基地使用权登记、变更的行政机关,但结合农村的风俗习惯,曹某合作为曹某法与孙某娇的唯一婚生儿子,孙某娇将宅基地使用权人变更为曹某合符合常理及当地风俗习惯,且原告持有宅基地使用权原件,但其仅提供了宅基地使用权证书复印件。综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三百五十七条规定“地随房走”的原则,被告朱某霞因新建房屋而取得案涉宅基地使用权。因此,案涉拆迁补偿利益系被告朱某霞新建房屋及宅基地使用权的衍生利益,原告无权请求分割案涉拆迁补偿利益。

但本案作为典型的家事纠纷,双方当事人均系近亲属关系,如按照上述法律规定仅仅一判了之,也仅仅只是做到了案结,达不到事了、人和。庭审结束后,承办法官经过与原被告双方的沟通,被告朱某霞明确表示愿意支付原告及被告曹某清部分款项。被告曹某清同意被告朱某霞的调解意见。但原告一方不仅要房子还要补偿款,承办法官多次与原告进行沟通,在沟通陷入僵局的时候,通知原告到法庭进行了最后的面对面沟通,并告知了其诉求可能得不到支持的事实及法律依据。原告最终在承办法官耐心的释法说理下,与被告达成了调解协议:被告朱某霞一次性支付原告曹某霞、曹某美、曹某英与被告曹某清各40 000.00元;确认拆迁所得两处房产归被告朱某霞所有;被告朱某霞履行完上述第一项支付义务后,本案各当事人因房产及其他拆迁利益补偿再无其他任何纠纷,双方签收调解书后,均在调解书约定的时间内履行完毕各自义务,最终达到案结事了人和。

法官说典: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三百五十七条规定:建筑物、构筑物及其附属设施转让、互换、出资或者赠与的,该建筑物、构筑物及其附属设施占用范围内的建设用地使用权一并处分。

本案作为拆迁补偿利益引发的继承纠纷作为典型的家事纠纷,要坚持调解为主的原则,在查清案情、找准法规的基础上,主动与当事人进行沟通,还要积极协调当地政府、村委的支持。该类案件调解结案,能最大限度的做到案结事了人和,同时有利于起到模范示范作用,在全社会形成传承、弘扬优良家风的氛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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